首页 / 查企业 / 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 / 潘金盛与柯文水、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金盛与柯文水、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305民初2503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潘金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柯文水、灵川镇政府、人民财保莆田分公司立即共同赔偿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36491.17元,包括医疗费15873.18元+2671.51元=17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3天=1650元、误工费208.9元/天×150天=31335元、护理费208.9元/天×60天=12534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2121元/年×16年×(10%+1%)=74132.96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7日6时40分,柯文水驾驶车闽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温东路段时,与潘金盛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致潘金盛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金盛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17000元。2019年1月7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秀屿交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柯文水与潘金盛各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7月17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潘金盛作出鉴定意见,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 经查证,柯文水驾驶的闽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系灵川镇政府所有,并于事故发生前在人民财保莆田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 柯文水未作答辩。 灵川镇政府辩称,一、肇事车辆闽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投保于人民财保莆田分公司,故本事故造成的损失若需要其承担的部分,应由人民财保莆田分公司予以理赔。二、潘金盛诉求存在不合理部分,应予以扣除。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误工费,潘金盛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可支持误工损失;护理费应当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交通费无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高,按照司法判例,十级伤残应为5000元左右。 人民财保莆田分公司辩称,一、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00000元,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已支付10000元至莆田市秀屿区医院账户作为潘金盛的抢救费用,计算赔款时应扣减。二、潘金盛诉求存在不合理部分。医疗费以正式票据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其中非医保费用3041.85元予以扣减;潘金盛系保守治疗,无内固定物需取出,不应支持后续治疗费用;营养费应不超过扣除非医保后医疗费的10%;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不超过30元;误工费,潘金盛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可支持误工损失,若存在误工损失,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误工损失证明、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工资表、银行对账单,否则无法证实潘金盛的收入和减少情况,潘金盛提供的误工天数鉴定意见书系自行委托,其公司未参与,不认可潘金盛单方提交的鉴定结论,鉴定所未根据潘金盛实际伤情所需,且村委会不具备出具误工证明资质,其公司认为误工期应按住院天数及就诊医院建休的三个月,标准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和农村标准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潘金盛提供的护理天数鉴定意见书系自行委托的,其公司未参与,不认可潘金盛单方提交的鉴定结论,若确实存在护理需要,也仅能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50%予以支持;潘金盛未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证明存在交通费用的支出,即使认定,也应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不超过20元计算;潘金盛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系自行委托的,其公司未参与,不予认可,潘金盛户籍地城乡区划代码为220,性质为农村户口,潘金盛未举证其事故发生前一年收入来源于城镇、居住于城镇的证明,其公司认为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系潘金盛的举证成本,不属于其公司的赔偿项目,不予承担;潘金盛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其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公司承保的车辆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其公司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7日6时40分,柯文水驾驶车闽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温东路段时,与潘金盛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致潘金盛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7日,秀屿交警大队就本事故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文水、潘金盛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潘金盛被立即送往莆田市秀屿区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2月19日,共住院43天,花去医疗费14328.49元+1544.69元=15873.18元。2019年7月17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潘金盛的伤残程度为两处十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潘金盛为此花去鉴定费用18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闽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登记所有政府,本事故发生时由人民财保莆田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的商业险(附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本事故发生后,人民财保莆田分公司已垫付给潘金盛10000元。2020年5月9日,潘金盛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其损失。诉讼期间,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接受人民财保莆田分公司的委托,于2020年5月24日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潘金盛支出的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为3041.85元。案经审理,因柯文水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费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投保单、电子回单及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清单等有效证据证实,并结合当事人庭审自认和法庭调查,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潘金盛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25.11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潘金盛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开设的账户62×××66);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潘金盛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6197.93元(不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已付赔偿款100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潘金盛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开设的账户62×××66); 三、驳回潘金盛对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潘金盛对柯文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潘金盛负担69.5元,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负担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金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娟
判决日期
2021-01-22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