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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珍发、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302执2353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珍发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人民政府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陈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柯玉婷
判决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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