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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沈煜春与无锡威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05民初2799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沈煜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威盾公司立即支付运输费23145元;2.要求威盾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威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间,沈煜春为威盾公司接送工人去工地干活。2021年2月1日,威盾公司出具运输费用汇总表一份,确认结欠沈煜春运输费23145元,但此后威盾公司并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威盾公司向本院邮寄答辩状辩称,一、沈煜春提供的运输费用汇总表是在各班组长和各供应商追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二、沈煜春与威盾公司及无锡奥利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利尔公司)同时产生了运输关系,沈煜春应同时起诉威盾公司和奥利尔公司;三、涉及沈煜春运输费的施工项目工程款未全部结清,很多班组都未拿到劳务工资。 经审理查明:赵红兵系威盾公司法定代表人。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1日的《沈师傅2020年9月~2021年1月运输费用汇总表》载明,沈煜春2021年9月至2021年1月的运输费合计23145元。赵红兵及沈煜春均在该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庭审中,沈煜春陈述,其从事车辆运输工作。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间,其为威盾公司接送员工,截至2021年2月1日,威盾公司共结欠其运输费23145元。2021月2月1日,其去威盾公司讨要运输费,威盾公司工作人员打印了上述运输费汇总表,赵红兵在该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其本人也签字了。此后,威盾公司分文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威盾公司向本院邮寄了答辩状、自述状、赵红兵与“面的沈煜春”的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红兵让沈煜春到到金科米兰总部找林总安排付劳务工资。沈煜春称,微信聊天记录是真实的,答辩状、自述状所述情况与其主张无关。 上述事实,有运输费用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无锡威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沈煜春支付运输费2314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14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威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沈煜春预交,沈煜春同意由威盾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威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沈煜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纯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琳 书记员汤凯翔
判决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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