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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医院、邓菊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5民终2089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洞口县人民医院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没有选派临床医师参与,鉴定人员的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原审法院对损失数额的计算存在部分错误。尹全平死亡时已年满61周岁,到一审开庭审理时已经62岁6个月,其死亡赔偿金只能计算17年半。原判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只应为10000元。 邓菊池、尹壬群、尹珍英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菊池、尹壬群、尹珍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洞口县人民医院赔偿邓菊池、尹壬群、尹珍英各项损失623680元;二、由洞口县人民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尹全平系邓菊池的丈夫,尹壬群、尹珍英的父亲。尹全平于2020年1月6日因咳嗽、咳痰、气促6天,晕厥1次,由洞口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接送入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支气管炎,2、肺炎?3、晕厥查因:心源性?神经源性?1月7日下午2时尹全平死亡,死亡记录记载死亡原因:1、冠心病,广泛前壁心肌梗塞?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死亡诊断:1、冠心病,广泛性前壁心肌梗塞?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2、急性支气管炎。3、肺炎?邓菊池、尹壬群、尹珍英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洞口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在治疗尹全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湘雅二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5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1、被鉴定人尹全平因:“咳嗽、咳痰、气促6天,晕厥1次”,于2020年1月6日8:51入院。入院诊断考虑“心源性晕厥”,查D-二聚体、B型钠尿肽前体检查明显升高;入院当天(1月6日)20:26心电图检查有R波逐增不良,广泛导联T波倒置,提示有前壁心梗可能,1月7日13:31心电图示前间壁心肌梗死,前壁心肌梗死,轻度ST段压低,T波倒置,提示心电图存在动态改变;心肌坏死的血清心肌标志物浓度也存在动态改变(增高)。综上,被鉴定人临床死因可以考虑系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心脏性猝死,且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心脏性猝死病情风险,一旦发生,抢救成功率低。2、被鉴定人尹全平因“咳嗽、咳痰、气促6天,晕厥1次”,于2020年1月6日8:51日入院。入院诊断即考虑了“心源性晕厥”,并进行了心肌酶的检查,但未及时行心电图检查,对心脏情况未能了解;心肌酶学检查肌红蛋白、乳酸脱氢酶增高,D-二聚体、B型钠尿肽前体检查明显升高,医方未进行持续监测,入院当天20:26心电图检查有R波逐增不良,广泛导联T波倒置,提示有前壁心梗可能,医方未及时分析此心电图结果,给予持续监测及相应处理,存在过错。3、被鉴定人为中老年患者,入院主诉为受凉后咳嗽、咳痰、气促6天,晕厥1次,其临床表现以“气促”为主,无“心梗”胸痛、胸闷的典型症状,且既往病史无“高血压、糖尿病”,未见“冠心病”的病史记录,以上对于基层医院和非心内科专科医师来说,增加了“心梗”诊断的难度。综上,洞口县人民医院在对尹全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治之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可以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61-70%,供参考)。鉴定意见:洞口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尹全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治之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可以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61-70%,供参考)。尹全平生于1958年4月11日,生前在洞口县××镇××村经营洞口县石桥加油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邓菊池、尹壬群、尹珍英的亲人尹全平生前居住在农村,其损害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8781.50元,死亡赔偿金292505元(15395元×19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381286.50元。医疗费无票据,不予支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洞口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尹全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治之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参与度拟为61-70%,供参考)。参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邓菊池、尹壬群、尹珍英的各项经济损失由洞口县人民医院承担65%,合计247836元(381286.50×6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洞口县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邓菊池、尹壬群、尹珍英的各项经济损失247836元;二、驳回原告邓菊池、尹壬群、尹珍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4元,由上诉人洞口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姚云 审判员罗俊辉 审判员李习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邵宣霖 代理书记员戴旭雯
判决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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