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沐楼台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沐楼台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891民初1094-1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水沐楼台物管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停车费合计82225.2元。 被告金帝物业辩称,原、被告曾经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委托我方管理水沐楼台小区,被告提供书面合同,要求原告盖章,但是原告一直未盖章交给被告,也没将盖章的合同给被告,被告一直没有收到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修改过或者变动过,都没有收到。但是被告在合同没有双方签订的情况下,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对于涉案小区进行管理,开展物业服务。在履行服务的同时,被告对小区的遗留问题对原告提出诉求,一、要求原物业公司将收取的账目与被告对接移交;二、对前物业公司欠前物业公司劳务人员的工资未能支付,被告要求原告将前物业公司多收取的物业费移交给原告,同时被告对小区的基础设施改造绿化、改造监控系统的投入、门卫室、楼道、围墙、护栏进行改造,从原有的好评度由50多分提升到79.5分,与被告花了十几万元改造密不可分。即使如此,被告仍然没有收到物业服务合同,因为前物业公司超收了很多物业费,被告收取物业费的时候只能顺延收取。被告之前向原告提出过向前面的物业公司追讨超出其服务期的物业费,已经超出了97214.83元,但一直无果,且原告未予采纳。被告提供了一年的服务,在被告撤出小区时,被告向原告提出由于合同原告没有盖章,所以被告无法履行后续服务,原告也同意被告撤出,未提出任何附加条件。被告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收取的物业费全部用于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小区的基础设施改造,被告亏损113603.28元,如果原告在被告撤场时提出异议,被告将于下一家原告委托的公司进行正常移交,因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不会因下一任公司接管而追诉被告的相关费用,如果原告背信弃义,主张追讨被告因前物业公司遗留的账目而导致被告可能超收物业费用,被告将会追讨前期物业公司超收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沐楼台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水沐楼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期限自2018年11月15日起,截止时间未约定明确。2019年10月14日被告退出涉案小区。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无需经过业主授权。被告则陈述,原告主体资格不具有法定授权及来源,且未经全体业主授权及委托,属于单方少部分业主成立的团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物业服务合同在卷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沐楼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蔡红芹 人民陪审员蔡佩清 人民陪审员陈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强男
判决日期
2020-12-28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