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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2557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城建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顺通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费共计3459.4万元;2、判令顺通房地产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约定的应当支付的时间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以欠付资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由顺通房地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3月5日,我公司与顺通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顺通房地产公司发包的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由我公司负责承建。我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顺通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故而引发纠纷,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1、双方同意不再解除原合同,原工期不再执行,工期及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双方确认按原合同主体结构已施工到地上九层半,确认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及其他经济损失(给损失截止至2006年7月12日)共计7100万元;3、顺通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1月12日前再向申请人支付2200万元,余款按原合同及有关协议执行。2012年4月28日,我公司与顺通房地产公司签订《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项目补充协议》,确认我公司已完成地下4层至地上23层的主体框架结构施工,顺通房地产公司对已经完成部位的工期以及形象进度表示认可,除本合同约定内容外,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互相索赔事项。顺通房地产公司保证按本协议支付全部建设工程款,工程款结算总金额为14280万元,顺通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610万元,应再支付13670万元。2016年12月18日,我公司与顺通房地产公司签订《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工程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就本项目已结待付工程款为5659.4万元(含欠付工程款和停工损失费),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时间等内容,但之后顺通房地产公司仍然不按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停工损失费和相应的利息,故我公司诉至法院。 顺通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城建四公司通过2012年4月28日的《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项目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确定了工程总款为14280万元,并明确了付款的时间节点,我公司按照这个时间完全履行了每个节点的付款义务。同时,双方在2016年6月对该期间的付款情况进行确认,确认付款金额为8220.6万元,证明我公司没有逾期付款的情况。另外,我公司与城建四公司在2014年12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我公司向城建四公司支付1600万元的现场费用和周转材料费用。2016年12月12日,双方又确定了停工费用1000万元,两笔费用对工程的延期以及停工造成城建四公司损失金额的确认。后双方在2016年12月18日另行签订了《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工程付款协议》,确定了双方已结待付的费用为5659.4万元,该费用包括双方所有的工程款、装修进度款、停工损失以及相关的违约费用。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照付款协议的时间节点严格支付了费用。同时,2017年1月19日,山东潍坊中院强制扣划了我公司4900万元,应当视为我公司在这个时间节点向城建四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我公司在2017年12月28日又分两笔向城建四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2018年4月3日,我公司又支付了200万元。截止到庭审当日,我公司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远超过了双方结算的工程总款、现场费用、停工损失。对于超出部分,我公司将向城建四公司主张其他可能的工程款。综上,城建四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相应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城建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3月1日,顺通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城建四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开工日期2002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05年2月1日;合同价款138655060元。 2005年,城建四公司因履行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顺通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经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xxxx)京仲调字第xxxx号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双方同意不再解除原合同,原工期不再执行,工期及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双方确认按原合同主体结构已施工到地上九层半,确认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及其他经济损失(该损失截止到2006年7月12日)共计7100万元;(三)顺通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1月12日前再向城建四公司支付2200万元,余款按原合同及有关协议执行。 2012年4月28日,顺通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城建四公司(乙方)签订《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项目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02年3月1日签订“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本项目。截止目前,乙方已按照现有图纸完成了地下4层至地上23层的砼主体框架结构施工。甲方对已经完成部位的工期以及形象进度表示认可。双方同意,质量评价以验收手续为准,除本合同约定内容外,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互相索赔事项。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本项目已完成地下4层至地上23层半(第24层核心筒竖向结构完成一半)砼主体框架结构施工。工程款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142800000元,该工程款包括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地下部分至地上1-9层砼主体框架结构工程已完工程款、10层至23层半的砼主体框架结构工程已完工程款、将发生的23层半至结构封顶的砼主体框架结构工程未完工程款及扰民费、结构施工发生的水电费、延迟支付工程款发生的利息和停工发生的损失等相关费用。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包括工程款、暂借夜间施工扰民费等)人民币6100000元,该款项从上述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核减,核减完毕后,甲方应当再向乙方支付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为人民币136700000元,剩余款项的支付,甲方按照乙方指令支付到相应账户中,乙方开具发票。本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场备料款1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人民币5000000元;乙方正式展开工程施工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人民币5000000元;甲方取得本工程地价通知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人民币20000000元;2012年9月30日前或者甲方取得该项目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证后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结算款人民币20000000元;2013年1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结算款人民币30000000元,并且累计支付本工程结算款应达到人民币80000000元;2013年7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结算款人民币200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本协议工程款结算总金额为最终结算价、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为最终约定,如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甲乙双方无需就本协议签订时已经完成的砼主体框架结构工程部分再发生其他任何费用。甲方若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应当就甲方欠付款项承担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合同除结算总价继续有效外,其他条款不再履行。 2014年12月4日,顺通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城建四公司(乙方)签订《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工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关于《会议纪要》涉及合同外发生费用中现场发生费用,双方议定同意费用为1500万元;关于《会议纪要》周转材料费用,双方议定确定采用《会议纪要》中方案二,即甲方补偿给乙方一次性买断费用100万元人民币,乙方周转材料不再计取停工损失;2015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欠款3000万元人民币,2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欠款10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18日,顺通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城建四公司(乙方)签订《北太平庄邮电业务楼工程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已结待付(包含欠付工程款和2016年6月12日之前的停工损失费)工程款人民币56594000元的支付,2017年1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2017年5月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6594000元;2018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 原告丁永刚与被告顺通房地产公司、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城建四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xxxx)潍商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09年7月2日,城建四公司与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城建四公司将其对顺通房地产公司享有的7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城建四公司对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1.25亿元债务中的3000万元。2012年2月15日,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与丁永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将其对顺通房地产公司享有的7100万元债权中的4900万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永刚。该判决书认定上述两份协议有效。同时,该判决书判令:顺通房地产公司支付丁永刚债权转让款4900万元。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扣划顺通房地产公司49290000元。 另查,顺通房地产公司向城建四公司支付款项情况如下:2016年5月20日双方确认顺通房地产公司在2003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支付82206000元;2016年11月4日,顺通房地产公司支付20000000元;2016年12月1日,顺通房地产公司支付10000000元;2017年12月28日,顺通房地产公司支付20000000元;2018年4月3日,顺通房地产公司支付2000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770元,减半收取计107385元,由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11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凤怡 书记员刘敏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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