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 唐山市路南北方石材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路南北方石材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202民初136号         判决日期:2020-08-04         法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北方石材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在唐山市路南北方石材城场地内的通信发射塔;2、赔偿原告租金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6431.09元(费用明细:1、按照合同编号为TS20090291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租金约定的,以每月1333.33元为标准,从2019年3月20日暂计至2019年8月1日止共计四个月13天,实际租金损失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其他费用52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20日,原、被告在唐山市路南北方石材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S20090291的《土地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租用了原告坐落在北方石材城厂区东北角的30平方米土地,租期为10年。在2019年3月19日租赁到期后,被告并未续租且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归属于被告的通信发射塔拆走,经过原告多次催告(甚至曾经发出过律师函),被告至今仍未将原告土地腾空,因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得原告的该30平方米厂区土地收益一直受到影响,给原告带来了相应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诉。 移动公司辩称,案涉有关通信铁塔所有权已经移交给了铁塔公司,移动公司没有权利拆除该通信铁塔,北方石材城要求拆除铁塔及支付占地费的请求应当向铁塔公司主张。2014年7月,根据工信部要求,为了集中电信基础设施资源,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通信设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铁塔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签署的《存量铁塔交接方案》。移动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将案涉铁塔所有权移交给铁塔公司,双方签署了交割确认函,涉案通信铁塔所有权自2015年已归属于铁塔公司。因此,在2019年3月19日租期结束后移动公司没有使用北方石材城土地,不应支付租金损失,该租金损失应由铁塔公司支付;因该通信铁塔已经归属于铁塔公司,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北方石材城排除妨害的请求也应向铁塔公司主张,移动公司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权利拆除他人财产。综上,移动公司依法不应支付租金损失及拆除有关铁塔,北方石材城有关权利应向铁塔公司主张。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针对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本租赁土地在签订合同时底商没有彩钢结构的房屋,现有的环绕着铁塔的彩钢结构房屋是北方石材城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自行增设的,没有经过移动公司同意。因此无论是哪一方进行拆除,北方石材城都应当为拆除提供条件;因为2019年合同到期后移动公司已经将有关拆除铁塔的事宜通知了铁塔公司,铁塔公司一直与北方石材城进行协商。因为北方石材城一直以彩钢结构建筑不能遭受任何损害为理由拖延拆除。拖延是由于北方石材城私自增设的房屋并且不提供拆除条件造成的,因此造成的任何占地损失移动公司及铁塔公司均不应承担。 铁塔公司述称,铁塔公司非《土地租赁协议》中的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铁塔公司无拆除通信发射塔和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土地租赁协议》中合同主体为北方石材城与移动公司,合同标的为土地使用权而非通信发射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期满后,移动公司作为承租人依法负有将租赁物(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铁塔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受《土地租赁协议》的约束,也不负有清理租赁土地(拆除通信发射塔、恢复原状)和支付租金损失的义务。移动公司虽然将信号发射塔所有权转让给了铁塔公司,但并未将《土地租赁协议》合同项下权利与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铁塔公司,因此《土地租赁协议》的承租主体并未由移动公司变更为铁塔公司。移动公司作为土地承租人,仍负有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将租赁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至于铁塔公司是否应配合移动公司拆除信号发射塔,属于铁塔公司与中国移动之间的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北方石材城应首先拆除信号发射塔周围的彩钢厂房等外围设施。出租人北方石材城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在租赁土地周围修建了彩钢厂房,客观上阻碍了信号发射塔的拆除。北方石材城主张移动公司拆除铁塔应清除外围设施,否则移动公司在拆除发射塔时对周围设施造成的损失应由北方石材城自行承担。综上,铁塔公司在本案中非适格主体,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铁塔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30日,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村委会(甲方、出租方)与佟德云(乙方、承租方)签订《关于女织寨村南废弃地出租建厂合同》,约定:原女织寨村砖厂取土形成的大坑填平后,共计39.3亩,租赁给乙方建厂;甲、乙双方同意租赁年限为40年,即从2006年10月30日至2046年10月30日止;该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乙方有权对企业实施自主经营,也可根据市场发展改变土地用途或转租给他人使用。 2009年3月20日,北方石材城(出租方、甲方)与移动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土地坐落于石材城厂区东北角;面积30平方米;乙方租用该土地的用途为:发展通信事业,暂包括:1、在所租土地上建房屋、发射塔,在房间内安装基站发射设备,交直流供电系统传输设备、空调器等;2、因地制宜作传输引入装置;3、在所建房间外安装空调器室外机;4、其他;租赁期限共10年,自200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止;该土地租金总计壹万陆仟元整/年,共壹拾陆万元整。租赁期限内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租金;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按时支付了甲方租金,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在租赁期内,乙方投资兴建的建筑、设施、设备等产权属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由乙方处置;租赁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因在所租用地方建基站、安装通信设备工程中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如引起的纠纷影响乙方的基站建设、设备的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只承担合同履行的实际年限的租金。由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给甲方带来逾期收入的减少,由甲方向第三人追偿。 目前案涉通信发射塔的周围有彩钢房包围。 上述事实有《土地租赁协议》、《关于女织寨村南废弃地出租建厂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原告唐山市路南北方石材城场地内的通信发射塔及配套设施,原告唐山市路南北方石材城应予配合;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山市路南北方石材城租赁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路南北方石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董申 书记员王梦然
判决日期
2020-08-04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