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由原遵义市播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遵义市播州区卫计征决字[2018]第1046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对被申请人范春林、王小分执行其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103560.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卫生健康局以原遵义市播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遵义市播州区卫计征决字[2018]第1046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