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新都居委会高田居民小组(以下简称高田居民小组)不服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以下简称洋浦规划局)于2012年12月12日为第三人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控股公司)颁发的浦施01203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012032号许可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田居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冬庆、陈文忠,被告洋浦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祥、王燕,第三人洋浦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