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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626民初1383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吴起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吴宗学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吴宗学安装变压器劳务费107233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给付劳务费的逾期利息362286.79元。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承揽的10KV线路架设工程,原告在其中负责线路架设和安装变压器的劳务工作;在当年工程审计中,审计部门将架线所有费用包括在工程内,由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但现在被告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只支付架线劳务费,变压器安装费未支付。由此导致,原告安装变压器费用,至今未得到结算,2012年电力工程费用,2012年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架设10KV线路142.365公里审定金额为9966596.18元,平均每公里70007元。2013年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为采油厂架设10kV线路259.309公里,安装变压器359台,因受采油厂投资计划费用限制,当年仅对198.969公里线路进行审计,其中安装变压器267台,审定金额为15883536.875元,平均单公里79829元,当年剩余60.34公里线路和92台变压器工程,顺延至2014年投资计划中。2014年,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采油厂架设10kV线路122.152公里安装变压器153台,审定金额为10456302.01元,平均单公里85600元,上述工程竣工后,原告安装变压器费用1072333元未向原告支付。综上所述,二被告下欠原告变压器安装费用1072333元经原告催要至今不予给付无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认为本案中原告吴宗学将答辩人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原告起诉我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我公司存在法律关系,且我公司未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与我公司有关的任何证据,因此我公司认为吴起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我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是属于不适格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2、我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于2013年12月26日和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两份线路延伸施工合同,合同中权利与义务主体均为我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该合同并未涉及到本案原告吴宗学,该合同与原告吴宗学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吴宗学是不能以此合同主张任何权利。现吴宗学以此合同来主张权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3、我公司吴起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其与吴起采油厂的施工合同过程中,吴起县电力工程公司从未雇佣过原告吴宗学安装变压器,如果原告吴宗学认为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4、我公司曾经与原告吴宗学签订过一份劳务合同,但与本案无关,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的问题。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辩称,1、案涉的10KV线路架设工程系被告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我公司处承包,且我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2、原告吴宗学要求我公司支付劳务费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吴宗学从被告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的线路架设和变压器安装的劳务部分,被告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我公司与原告吴宗学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我公司已经向被告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涉案工程款。原告吴宗学要求我公司支付劳务费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我公司在程序上不是适格的被告,实体上也没有付款义务,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吴宗学针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的起诉或者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合议庭合议对原告吴宗学提供的证据1、3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施工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5,付款流水,因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6,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证明二被告应付原告逾期利息362286.79元,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定。对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提供的证据1、2不予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日原告吴宗学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吴起县众兴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登记)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签订架设电力线路劳务合同承揽的10KV线路架设工程,吴起县众兴有限责任公司在10KV电力线路建设过程中负责运杆、挖电杆坑、挖拉线坑、栽杆、埋拉线、铺设导线、人力紧线、安装变压器等劳务工作。架设线路劳务费10500元/公里。安装变压器劳务费2987元/台。完工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通过被告吴起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结算了原告架线劳务费,但安装变压器359台费用共计1072333元,至今未得到结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支付原告吴宗学劳务费1072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吴宗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1元,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强 审判员慕德财 人民陪审员郭文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渊
判决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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