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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利津县高级中学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5民终402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中天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利津县高级中学与双利公司对退还中天昊公司投标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利公司、利津县高级中学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利津县高级中学对退还投标保证金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一、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双利公司作为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向中天昊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津县高级中学作为被代理人应当对退还投标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津县高级中学作为招标人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三、利津县高级中学、双利公司发布的《利津县普通高中(第二中学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第十一章第四条载明,招标人负责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付手续,并按照程序依法办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没收手续。一审判决认定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县高级中学对退还投标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无合同依据,与事实不符。综上,中天昊公司主张利津县高级中学对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合同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利津县高级中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案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汇入代理机构账户,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保证金收据原件及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退还,招标人负责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天昊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将投标保证金6000元交至双利公司账户,其系以自己的行为认可该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基于投标保证金而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因此在中天昊公司认可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只约束双利公司和中天昊公司,案涉保证金的退还主体应为双利公司。利津县高级中学未收取保证金,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县高级中学返还保证金无法律依据。三、针对案涉纠纷,利津县高级中学数次居中协调,督促双利公司尽快向中天昊公司退还投保保证金,已经尽到协助履行义务。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县高级中学对退还保证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超出利津县高级中学负有的协助义务范畴。综上,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县高级中学对退还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利公司未作答辩。 中天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利公司退还保证金6000元。2.判令双利公司支付逾期利息699元(暂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利息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3.判令利津县高级中学承担连带退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双利公司、利津县高级中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利津县第二中学作为招标人,双利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编号为:利建招公字(2018)40号LJGZ2018-161#,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利津县普通高中(第二中学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及监理,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16时前,交款形式为银行汇款,投标保证金金额6000元,开户账户:双利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1615××××0943。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3条规定,投标人需按前附表第15项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持原保证金收据原件及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持原保证金收据原件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退还。第十一章招标人责任第4条规定,招标人负责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付手续,并按照程序依法办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没收手续。2018年6月25日,中天昊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汇入双利公司6000元,并备注:利津县普通高中景观绿化工程监理保证金,同日双利公司为中天昊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利津县普通高中(第二中学)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监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利津县普通高中(第二中学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及监理于2018年7月6日开标,中天昊公司未中标,中天昊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收据原件及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交双利公司,申请退还保证金,双利公司至今未退款。 另查明,山东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变更名称为中天昊公司,2019年7月利津县第二中学变更为利津县高级中学。 一审法院认为,中天昊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向双利公司交回收据原件并递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双利公司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退还中天昊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利津县高级中学应协助双利公司办理退付手续,双利公司至今未能退还招标保证金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中天昊公司要求双利公司退还保证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应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中天昊公司要求利津县高级中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合同依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翁秀明 审判员隋美玲 审判员郭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晓雨 书记员屈梦蔚
判决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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