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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803民初276号         判决日期:2021-04-13         法院: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金亿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民发大厦收尾工程第一阶段所欠工程结算款¥419957.07元;(以工程结算审核书为准)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付准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延迟支工程进度款利息至2021年1月18日利息为3万元,2、判令被告二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民发大厦工程项目系由被告二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民发大厦收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二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任包给被告一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告承接了第一阶段施工务,筑原告工程量完工之后双方完成了工程结算审计,被告一安庆市第二建安装工程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在审计结果经双方核对认可后,建设方按合同约定在竣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但两被告以民发大厦工程尚未整体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据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二建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一被告发包给朱世东内部承包而不是原告;2、本案尚未达到被告一付款条件,因为双方约定条件是被告一收到被告二的款项后再支付给朱世东,但截至今天庭审止,被告一尚未收到本案诉求的款项,故无法支付给朱世东;3、即使以后收到被告二支付的款项,也应扣除下列费用余款才能支付给朱世东,扣除的费用包括2.8%的管理费,3.45%的税金,60680元垫付款、5%的质保金,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民发农业公司辩称,1、根据被告一提供的两份企业内部承包协议,应认定案涉工程的主体为朱世东个人,并非原告。因此原告不具有所述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2、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民发大厦收尾工程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因此,原告要求民发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金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沈源盛 人民陪审员王裕 人民陪审员裴中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查振宇
判决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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