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与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5执3917号
判决日期:2019-11-26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申请执行的借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确认,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守国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吉卓烨
判决日期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