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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春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苏0691行初173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合议庭
审判员张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星奕
判决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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