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春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苏0691行初173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现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诉至本院请求撤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