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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大邦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奔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06民初4681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大邦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南京大邦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徐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捷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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