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功宇、方涛、赵泽新与被告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华能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新蓝公司)、张学刚、林启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基于被告张学刚、林启燕与原告余功宇、方涛、赵泽新的诉讼请求存在利益关系,遂依法将被告张学刚、林启燕的诉讼地位由被告变更为共同原告。原告余功宇、方涛、赵泽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原告张学刚、林启燕,被告华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成、刘春红,被告建新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国、杨国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