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银川怡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怡顺昌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海博森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博森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装饰公司)、李文龙、汪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初730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川怡顺昌公司及原审被告李文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卫、被上诉人武汉海博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娟、徐通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审被告汪国华经本院公告送到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