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7月30日作出的(2002)民二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乌鲁木齐市地毯总厂、新疆金属建材制品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3)新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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