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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乌鲁木齐市地毯总厂、新疆金属建材制品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执恢4号         判决日期:2020-11-06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7月30日作出的(2002)民二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艾尼瓦尔·买买提 审判员吾热亚提·艾比布拉 审判员马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学玉
判决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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