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查明,农业银行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新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指定本院受理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新01执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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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01执异215号
判决日期:2019-12-0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0日,农业银行(出让人)与长城公司(受让人)签订了《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将对债务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15000000元及该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长城公司。农业银行与长城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在新疆经济报发布公告,向乌鲁木齐市恒安移动报警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未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送达债权转让协议。
以上事实有《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公告、以及询问笔录等在卷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邓颖
审判员陈晓春
审判员温鹏钧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严斌
判决日期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