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苏0602民初59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4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5981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02民初598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48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上述解除保全的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计2521元,保全费315元,合计2836元,由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蔡抒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宋欣玲
判决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