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尚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畅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南城中心服务区、江西省畅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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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尚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畅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南城中心服务区、江西省畅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