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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乳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鲁行终1931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李楠起诉称,其于2010年前后购买了第三人开发的位于乳山市××花园房产。房屋交付后,至今未能取得房产证。经查明,被告对第三人“五证不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销售涉案房地产的行为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没有依法及时阻止第三人的非法建设售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致使涉案房地产成为非法建筑,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作出查处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作出查处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三被告监督管理职责涉及不同的行政行为,法院需对其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裁判,原告将上述诉讼请求作为一个案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应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起诉,故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楠的起诉。 李楠不服原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查中认为诉讼请求不够明确的,应当进行指导释明,但原审法院仅告知上诉人诉讼请求不明确。2.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三被上诉人涉及不同行政行为,认定错误。3.上诉人的起诉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应继续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1.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原审第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不需要履行监督查处职责,上诉人的诉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海燕 审判员韩勇 审判员陈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倩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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