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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池与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083民初27号         判决日期:2020-10-23         法院: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于池诉称:2009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原告就被告与威海金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位于乳山市亩土地房产项目(海洋国际小区)提供居间服务。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居间服务,但被告尚欠原告居间费用1300000元,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居间费用1300000元及利息。 被告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居间协议属实,但该土地尚未开发完毕,原告未履行完居间义务,且协议中约定居间费用过高,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原告于池与被告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威海金弘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合作开发位于乳山市亩房产项目居间如下:一、居间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丙方的所有公司信息,包括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土地证,土地使用红线图以及其他与该180.5亩土地有关的证件文书政府批文和资金信息等。现在甲方已经悉收。二、居间费用:乙方向甲方收取居间费用按每亩地一万元计算共计180.5万元(大写:壹佰捌拾点伍万元)。三、结算方式:甲方与丙方签订合作协议后项目一期正式开工之日,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居间费用180.5万元,四、违约责任:鉴于甲方与丙方已经接触并且甲方已经接受了丙方的项目信息,甲方就此确认乙方所做的工作,并且与丙方代表迟广焕已经签订协议,本协议就此生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否则应该向甲方支付银行同期利率两倍的利息或支付每日0.3%的违约金。五、乙方应该积极协助甲方进地,并积极协调项目地块中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理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事宜。六、争议的解决:如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法院裁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居间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居间义务,在涉案土地上建设的海洋国际小区于2011年1月25日开工,于2014年7月23日竣工,于2014年7月3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被告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已支付原告居间费用505000元,尚欠居间费用1300000元。 另查明,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系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池居间费用130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居间费用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被告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雁 人民陪审员孙福辰 人民陪审员韩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佳悦
判决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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