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潘某某与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鲁108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
潘某某、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1083执恢281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相关财产机构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本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5565.90元,现二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现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王华
审判员朱爱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守国
判决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