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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627民初3851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体育彩票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办理太康县人民广场南侧××夏路西侧××号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太康县人民广场南侧××夏路西侧××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及不动产权属证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合法有效的购房发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报送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资料及逾期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217628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原告向被告已付房款的日千分之一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支付至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止);4、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太康县人民广场南侧××夏路西侧××号房屋,建筑面积150.96平方米,单价790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1192584元;被告应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并于房屋交付后9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逾期在90日以内的,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房款、赔偿装修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附件同时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所需的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53741.36元。2017年5月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所需的税费等共计1246325元。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所购房屋。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能依法向原告出具合法有效的购房发票,未能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更未能为原告办理所购买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腾宇置业辩称,被告不构成违约,房屋已经按期交付。相关手续未办理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是原告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原告体育彩票中心与被告腾宇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出卖人:腾宇置业买受人:体育彩票中心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太康县××路西侧、编号××TK2013-46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太国用2014第00068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42981.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2013年10月28日至2083年10月28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银晨国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14014号,施工许可证号为4127242014082101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太康县房地产管理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太康县预售证第2014014号。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太康县人民广场南阳夏路西侧7【幢】【座】×【单元】1-2【层】010102号房,户型为1-2层其它。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服务属剪力墙结构,层高为一层3.8米二层3.6米,建筑层地上18层,地下1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150.9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46.59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4.37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中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7900元,总金额(人民币)×亿×千壹百壹拾玖万贰仟伍佰捌拾肆元整。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房款未全额到出卖人账户的;3、由政府因素(以有关政府部门文件或通知为依据)。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日内将买卖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逾期在90日以内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土地权属证的办理及违约责任同房屋权属证。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1页,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体育彩票中心买受人:腾宇置业2017年4月18日”。另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为:“1、本协议是编号为2016YC07010102《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2、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周口分中心太康县体彩服务站业务用房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豫财单一采购一2016-]。3、关于付款期限:因买受人的购房款系财政支付,因财政部门的原因逾期支付的,不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4、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不含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全部税费合计53741.36元,具体税费明细如下:(1)契税:47703.36元(购房款的4%);(2)公共维修基金:6038元(购房款的0.5%);(3)测绘费:0元;(4)登记费:0元。上述税费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并代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手续,并免收费用。如产生上述约定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由出卖人承担。5、关于购房发票及税费发票: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税费后30日内向买受人全额出具正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有关税费发票。逾期按照合同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本补充协议条款,迟延履行的,按照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买受人相应经济损失。13、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17年5月9日被告腾宇置业向原告体育彩票中心出具1246325.36元(涉案购房款)收据一份。庭审中原告提供有2018年8月18日太康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经我单位产权交易管理系统查询: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7号楼1-2层010102号房屋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11月3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太康县房地产管理所2020年8月18日”。被告腾宇置业至原告起诉之日未向原告出具购买房屋款的正规发票及有关税费发票,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及证书。2020年7月23日原告体育彩票中心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原告出具合法有效的购房发票、支付因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为由诉讼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到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出具1246325.36元的正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有关税费发票。 二、被告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协助原告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办理位于太康县人民广场南阳夏路西侧7【幢】1-2【层】010102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被告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7年6月8日起以1246325.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二计算至被告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出具正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有关税费发票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7元,原告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担12365元,被告河南腾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照东 审判员李翠平 审判员席长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邱冬冬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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