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密山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姬文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山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文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密山市人民医院与姬文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382民初1921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法院: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密山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姬文学支付住院治疗费用28651.34元;2.要求姬文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8日,姬文学骑摩托车与货车碰撞,被送到原告密山市人民医院神经一科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计拖欠治疗费用28651.34元。故密山市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9月28日,被告姬文学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原告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拖欠医疗费合计28651.34元。以上事实有密山市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住院患者费用明细清单、未结算费用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证
判决结果
被告姬文学给付原告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28651.34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姬文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玉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勇
判决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