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孟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孟兴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江苏诺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诺信担保[2020]第1728号担保函进行担保
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孟兴华、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08民初727号
判决日期:2020-03-11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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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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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孟兴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章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翠
判决日期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