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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孟兴华、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08民初727号         判决日期:2020-03-11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孟兴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章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翠
判决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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