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州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鲁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5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鲁杏君向申请执行人常州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0500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常州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鲁杏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2执372号
判决日期:2021-05-22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为逃避执行,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205001.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建
审判员戴超
审判员何家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包俊杰
判决日期
202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