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资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613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