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
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与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106民催2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7718954,出票日期2018年11月05日,票面金额30000元,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收款人南通市财政局)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南京凤凰花园城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仁军
审判员张谦
审判员尚贞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姗姗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