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技术服务费11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88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79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6执1号
判决日期:2020-07-13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2019年4月3日,中国银行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协助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28.22元;被执行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桂P×××××号别克牌小汽车一辆
判决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61×××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828.22元。
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桂P×××××号别克牌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钟蕾
审判员韦著敢
审判员李丽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龙佩
书记员陈小军
判决日期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