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 68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68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102刑初68号         判决日期:2020-03-12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在其一期B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池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多次接收排污企业(管线进水、槽罐车进水)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多次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低浓度废水;在一期、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修建暗管用于偷排污泥;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致二期废水处理系统长期超标排放污水;在无危废处理资质情况下,接收德XX染料(南京)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简称德XX公司)属于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共计118.48吨,利用暗管偷排54.06吨,其余64.42吨尚未排放。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简称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南环司法鉴定所【2019】环评鉴字第2号),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该单位违规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288235.04立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785162.93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36496140.51元;违规排放54.06吨属于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违法所得237933.54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793710.80元至2459730.00元;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超标排放废水造成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偷排污泥约4362.53吨(含水率53%),减少设备运行支出人民币71996.7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471373.25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7803589.65元。上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56093440.96元至256759460.16元。 在上述事实中,被告人Z某(郑某甲)作为胜科公司总经理,领导了上述所有犯罪事实。被告人浦某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经理,参与了上述所有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毛某甲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主管,被告人金某、洪某、谷某、夏某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班长,存在安排或实施偷排高浓度废水、低浓度废水的行为;存在安排或实施偷排污泥行为;存在取水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手动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等行为,帮助其所在单位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54299730.16元。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胜科公司商务部经理,明知公司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明知公司总排出水长期超标,仍在被告人Z某(郑某甲)授意下从事接收高浓度废水商务洽谈活动,大量接收高浓度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36496140.51元。被告人高某乙作为胜科公司分析室主管,在制作检测台账时存在造假数据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的行为,帮助所在单位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被告人赵某甲作为南京熊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熊X公司)第三方运营科科长,职责为保证环保部门在污水处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其明知胜科公司相关人员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仍违反职责不加以监督和管理,放任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自动监测仪器数据长期被篡改,帮助胜科公司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某(郑某甲)、浦某、李某甲、高某甲、陈某甲、毛某甲、金某、洪某、赵某甲、谷某、夏某、高某乙的刑事责任,现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如被告人Z某(郑某甲)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则被告单位胜科公司亦不构成单位犯罪;不认可亦不知道接收的德XX公司的废水是危险废物;对一期偷排的高浓度废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计算方式及数额持有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Z某(郑某甲)及公司管理层明知利用暗管偷排废水、污泥、接收的德XX公司的废水系危险废物、人为篡改监测数据等情况,胜科公司接收的高浓度废水可以经稀释后通过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处理,不构成污染环境罪。2.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简称南京环科所)和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合法,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德XX公司送往胜科公司的高浓度废水系危险废物。3.一期偷排的高浓度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按照实际调查法而非胜科公司的收水价格计算,应以一期A系统处理高浓度废水时产生的成本与其他时段产生的成本差额作为高浓度废水的单位治理成本,确定单位治理成本时应区分水质类别。其中,南京大X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X公司)的3652吨废水通过低浓度处理系统处理达标排放,相应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人Z某(郑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辩称没有指挥浦某实施偷排、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不知道接收的德XX公司高浓度废水属于危险废物,胜科公司接收的高浓度废水经稀释通过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Z某(郑某甲)不存在领导公司偷排废水行为,公司废水的接收与处理系浦某负责;南京环科所和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合法,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调取的电子邮件服务器位于境外,未履行公证认证程序,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应予以采信;现无足够证据证实胜科公司利用暗管排放高浓度废水的具体时间,不能证明Z某(郑某甲)存在明知偷排、篡改监测数据、德XX公司的废水系危废等主观故意,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浦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浦某作为运行部经理,没有决定是否接收废水的权利,其从未参与董事会等决策,仅依照胜科公司管理层的指示工作;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其辅助侦破本案,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辩称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接收高浓度废水系按照公司流程履行工作职责。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甲存在明知或应知胜科公司接收的废水被利用暗管偷排的主观故意,其接收高浓度废水的行为与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没有直接从事排污工作,不对排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不应将其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构成犯罪,2017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应计入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接收的高浓度废水并未完全偷排,建议按照50%予以扣减。 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毛某甲、金某、洪某、赵某甲、谷某、夏某、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毛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毛某甲仅参与部分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无权决定是否接收废水,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主动投案属于自首,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洪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未谋取个人利益,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谷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谷某具有坦白情节,作为操作班长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其免除处罚。 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夏某具有自首情节,仅参与部分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没有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乙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为1848万美元,股东为南京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和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胜科投资公司),经营范围系为南京化学工业园的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及其他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属于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胜科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分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项目主要接纳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企业的生产废水(包括江苏钟X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钟X公司]等,产品主要为农药、医药中间体、染料等),设计处理能力为2.5万吨/天,尾水排放须满足COD≤80mg/L、pH6-9等指标;二期工程项目主要处理南京金X锦湖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金X公司)的生产废水,设计处理能力为1.92万吨/天,尾水排放须满足COD≤80mg/L、pH6-9等指标。一期工程又分为一期A工程和一期B工程:一期A工程设计处理满足COD≤1000mg/L等指标的低浓度污水,一期B工程设计处理满足COD≤4000mg/L等指标的高浓度污水;一期B工程出于改进处理工艺以确保一期工程出水达标的目的,起初建设有SBR/物化反应池(简称SBR池),SBR池共有5格相互独立的处理单元,每个单元容量2000立方米,废水可在其中一个单元处理后通过集水池进入另一个单元处理,SBR池处理后的出水可进入后续处理环节或在水质达标的情况下直接排入总排池继而通过管线排入长江。后因SBR池存在诸多操作问题,基本处于闲置状态,胜科公司于2013年经环保部门等批准后启动了一期工程改造项目,新建深度处理混凝沉淀装置替代原SBR池深度处理功能,并将被替代的3格SBR池改造为钟X公司的废水预处理装置;剩余2格被替代的SBR池全部废弃,设计可在短期内用作事故池或调节池,用于临时储存高浓度废水或作为一期高浓度废水预处理设施,但其中直接通往总排池的管道未被拆除。为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等要求,胜科公司集中设置了总排池,一期工程的排水、二期工程的排水和南京钛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钛X公司,使用胜科公司排江管线)的排水达标后分别进入总排池,一期和二期工程排水口按规定均安装COD、pH、污水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器,三股排水混合后经推进器搅匀由泵提升经管线排入长江。 一期A工程的工艺技术方案是好氧流化床工艺,工艺路线为:污水—匀质调节池—好氧流化床+曝气池—二沉池—排江。因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各企业生产来水特点不确定,所有的园区内事故来水先进入一期B工程的事故池。事故池分为5格,以满足容纳事故时的低浓度污水、高浓度污水、园区内部分企业由槽罐车拉来的污水等不同需求。一期B工程高浓度废水处理原设计主要采用:预处理加生化处理工艺(好氧流化床+曝气),厌氧生化处理工艺(EGSB厌氧反应器),SBR池(后被废弃)生化或物化处理工艺。根据废水水质水量,一期B工程高浓度废水处理流程原设计分三种情况:(1)废水水质水量符合厌氧反应器设计要求,高浓度废水进入高浓度废水匀质池,在匀质池中进行混合和pH调节后提升至厌氧反应器,厌氧反应后出水可进入一期A或一期B生化系统进一步降解COD,生化出水在二沉池中进行固液分离,上清液排入总排池达标排放;(2)废水水量较大且高浓度废水匀质池液位较高时,则废水先进入事故池中存储,待高浓度废水匀质池液位正常后,由事故池提升至高浓度废水匀质池,后续处理流程如上;(3)废水水质不符合厌氧进水要求时,则先进入事故池存储,再由事故池提升至SBR池做物化或生化等预处理,根据预处理后的水质情况,分别进入低浓度废水匀质池或高浓度废水匀质池做后续处理。一期工程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部分回流至生化池,剩余污泥浓缩脱水后外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安全处置。二期工程产生的脱水污泥(HW41)等属于固体废物,须外运至有资质的固废处理单位处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在一期B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池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多次接收排污企业(管线进水、槽罐车进水)的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多次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低浓度废水;在一期、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修建暗管用于偷排有毒有害成份的污泥;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致使二期废水处理系统长期超标排放污水;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情况下,于2016年11月9日接收德XX公司遗留在IBC吨桶内含有DRB相分离液、Red9废液、YellowCarbDF废液、金黄71废液等混合母液、废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8.94吨,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2日接收德XX公司IBC吨桶内金黄GL废母液和洗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7.2吨、17.92吨,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3月31日、4月12日接收德XX公司A7车间噻唑蓝前驱体滤饼生产环节第一步废母液和洗液的混合废液调配处理后的危险废物19.7吨、22.12吨、22.6吨,胜科公司接收前述危险废物共计118.48吨后,放入一期B事故池内,将前3次的危险废物合计54.06吨利用暗管违法排放,其余64.42吨尚未排放。 被告人Z某(郑某甲)作为胜科公司总经理,明知运行部经理浦某等人实施上述污染环境行为,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默许、纵容。被告人浦某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经理,组织、参与实施了上述全部污染环境行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胜科公司商务部经理,明知胜科公司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总排出水长期超标等情况,仍在被告人Z某(郑某甲)授意下从事接收高浓度废水商务洽谈活动,大量接收高浓度废水。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毛某甲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主管,被告人金某、洪某、谷某、夏某作为胜科公司运行部班长,存在安排或实施偷排高浓度废水、低浓度废水的行为;存在安排或实施偷排污泥的行为;存在取水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手动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等行为。被告人高某乙作为胜科公司分析室主管,在制作检测台账时存在造假数据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的行为。 经统计和鉴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胜科公司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284583.04立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744505.76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36211540.32元;偷排污泥约4362.53吨(含水率53%),减少设备运行支出人民币71996.7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471373.25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7803589.65元;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超标排放废水造成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违法排放54.06吨属于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违法所得人民币237933.54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793710.80元至2459730.00元。前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人民币255808840.77元至256474859.97元。 被告人Z某(郑某甲)、浦某应对上述全部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上述参与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36211540.32元。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毛某甲、金某、洪某、谷某、夏某上述参与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54015129.97元,并帮助胜科公司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被告人高某乙上述参与的污染环境行为,帮助胜科公司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 被告人赵某甲作为熊X公司第三方运营科科长,职责是保证环保部门在污水处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其明知胜科公司相关人员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仍违反职责不加以监督和管理,放任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自动监测仪器数据长期被篡改,并存在应胜科公司相关人员要求向环保部门虚报监测仪器故障配合胜科公司逃避监管的行为,帮助胜科公司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共计人民币4855882.80元。 2017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Z某(郑某甲)、浦某、李某甲、高某甲、陈某甲、洪某、谷某、赵某甲、高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1日,被告人毛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2日,被告人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浦某揭发了原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环保与水务局污染防治办主任徐某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德XX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现徐某因滥用职权等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Z某(郑某甲)、浦某、李某甲、高某甲、陈某甲、毛某甲、金某、洪某、赵某甲、谷某、夏某、高某乙2016年度的税前收入分别为1246824.74元、236075元、289010元、88013.76元、88239.52元、82518.8元、79147.76元、84822.23元、111064元、81554.5元、81650.97元、70773元,税后收入分别为767108.09元、169871.8元、210108元、71399.63元、68910.42元、64510.82元、62901.39元、67881.61元、89427.84元、64738.18元、64588.18元、59746.47元。 案件审理期间,胜科公司向本院预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罚金各人民币5000万元。 经被告人金某、洪某、赵某甲、谷某、夏某、高某乙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调查评估,六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4】1XX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XX号)等证据证实:胜科公司属于污水处理企业,被纳入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等。 2.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京化学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2.5万吨/天)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建【2003】95号)、胜科公司废水处理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批复(宁环建【2007】88号)、胜科公司一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报批稿)及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批复(宁环建【2008】91号)、胜科公司一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批复(宁环建【2012】147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认定的胜科公司污水处理工程设施、工艺流程等情况。 3.胜科公司董事会决议、职位说明书、组织架构图、人员名单等证据证实:郑某甲于2014年9月担任胜科公司总经理。浦某系运行部经理,其直接主管是郑某甲,职责为: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生产运行,对本部门安全、经济、达标、连续稳定运行负责;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管理、考核所属下级的工作,掌握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等。李某甲系商务部经理,其直接主管是郑某甲,职责为:关注公司污水处理成本,制定服务销售价格;与园区内或园区外客户签署《污水处理服务合同》;专业回复客户需求及咨询,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总经理按时提交总部一些报告等。高某乙系分析室主管,其直接主管是郑某甲,职责为:为运行提供准确、及时的分析数据,协助做好装置的运行调整;为技术部门提供分析数据指导小试的研究开发;为商务部门提供分析数据,以确认客户的水质情况;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向总经理汇报本部门工作动态等。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毛某甲系运行主管,被告人洪某、金某、谷某、夏某系运行操作班长,职责为:确保工艺运行正常,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负责安排污水处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负责并监督运行记录的正确填写;负责并监督运行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交接班制度等。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测报告、初步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6年5月至同年6月、2017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公安局多次委托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胜科公司位于明龙码头的排口水质进行了30余次取样监测,取样时间为0时、23时、18时等,监测结果表明:胜科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苯胺类、吡啶等特征污染物浓度均严重超标,重金属铜、锌、锰偶有超标,有机物二氯异丙基醚定性明确。废水中检出的有机物多为具有毒性或对环境及人体健康有害的化学品,可以认定为有毒物质。严重超标的高浓度化工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会严重污染长江流域的环境质量,对周边水体造成较为明显的危险,可以认定为有害物质。 5.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胜科公司疑似私设暗管》现场调查专家意见等证据证实:本案案发后,南京环科所组织召开现场会,邀请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级高工卜现亭、东南大学教授吴浩汀、南京工业大学教授梅凯、河海大学教授朱亮、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工喻学敏组成专家组,听取胜科公司污水处理工艺及公安机关侦查情况介绍,进行现场查看和图纸的核查,讨论形成以下意见:(1)胜科公司现场共发现7条埋设于地下的管路,经与原设计图纸(包括全厂总流程图、水工艺竣工图、一期扩建项目工艺施工图、一期扩建项目工艺竣工图、一期扩建项目竣工图、二期扩建项目工艺图、二期扩建项目工艺图(修)、二期扩建工程工艺竣工图)核对,均未在设计图纸中出现,属私设暗管。(2)各路管道调查结论如下:①1#管路:管径DN500,由一期B集水池Ⅱ经泵至总排水池。该管路是原SBR池处理后达标废水外排管路。一期工程改造后,原SBR池中3格改为钟X公司废水预处理系统,剩余2格已停用,该管路应予以拆除。利用1#管路,可将原SBR池未经处理的废水经滗水器、集水池2,直接排入总排水池进入外环境。②2#管路:管径DN100,由一期B流化床进水端污泥回流管接至1#管路,管道上设置额定流量为100m3/h的管道式离心泵一台。利用2#管路,可将一期B二沉池部分回流污泥,经1#管路进入总排水池排入外环境。③3#管路:管径DN65,由一期A二沉池配水井经水泵进入一期B好氧池。利用3#管路,可将一期A的污泥借道2#管路,进入总排水池排入外环境。④4#管路:管径DN100,由消防栓接至总排口,现已截断并封闭。若接通4#管路将使尾水稀释排放。⑤5#管路:管径DN100,由一期混凝沉淀池用泵将污泥打至二期工程污泥浓缩池。利用5#管路,可将一期工程的污泥混入二期工程的污泥处置系统。⑥6#管路:管径DN80,由二期工程一沉池剩余污泥泵接入二期工程二沉池出水口。利用6#管路,可将一沉池剩余污泥不经污泥浓缩处理系统,直接随尾水排放。⑦7#管路:管径DN100,由二期工程污水进水管直接进入一期B的事故池。利用7#管路,可将二期废水不经处理通过1#管路排放。 6.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胜科公司管线探测项目成果报告证实:江苏华东八一四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具有地质勘查资质,该公司受托对胜科公司厂区外至长江边排污口之间区域所涉及的一根排污管开展物探勘察工作,勘察结果显示:连接胜科公司厂区与长江排口之间的排污管,总长度为5358米,该条排污管在胜科公司与长江排口之间的路径内,未发现有其他管线接入的情况。 7.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截屏照片证实:熊X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23时19分在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报胜科公司二期出水口监测设备pH仪故障,备注“1月11日16时至1月12日11时pH数据异常,经查为探头受潮造成”;于2017年3月1日9时3分在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报胜科公司二期出水口监测设备pH仪故障并附有照片,状况详情为“2月28日23:00—3月1日00:00pH数据异常,经查为pH探头表面有杂物,清洗后恢复正常”,而照片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 8.江苏福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福X公司)对胜科公司的施工改造管线图、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江苏福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胜科公司施工改造了涉案3#、4#、5#、6#等5根管线。 9.胜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四次会议记录、2015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2016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运行报告、2016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在上述各次董事会中,运行部门提交的报告中均提到“由于无稳定的高浓度污水,胜科一期B高浓度系统未运行”,2016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的运行报告中还提到“目前污泥干化的产量无法达到来水的产泥要求,导致装置内的污泥浓度仍然处于警戒状态,存在较大风险”。 10.胜科公司违规排放记录汇总表、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胜科公司交接班日志中一期B事故池的打水(偷排污水)、停打水的记载,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胜科公司打水记录共440个,时间共计3213小时50分钟,平均每次打水时间为10小时58分钟。 11.2013年至2017年胜科公司槽车运送水量及收费明细证实:从2014年开始,胜科公司接收槽车运送的污水量(大部分为高浓度污水)较之前有大幅提高,收入也随之增长。2013年槽车送水客户水量为1914.61吨,收入(不含税)为365317.7元;2014年槽车送水客户水量为16633.54吨,收入(不含税)为1816058.4元;2015年槽车送水客户水量为14743.61吨,收入(不含税)为6440220.97元;2016年槽车送水客户水量为11466.11吨,收入(不含税)为5166990.33元,其中德XX公司送水量为396.52吨,费用为1021294.84元;2017年槽车送水客户水量为1872.41吨,收入(不含税)为1189431.07元,其中德XX公司送水量为158.93吨,费用未结算。 12.胜科公司出具的2015年12月《德XX公司废水临时处理方案》以及2016年8月《巴XXTBA项目临时高浓度废水进入胜科装置处理说明》、2017年2月《欧德油储临时高浓度废水进入胜科装置处理说明》等证据证实:德XX公司废水处理流程中有“单独高级氧化预处理”内容,巴XXTBA项目、欧德油储临时高浓度污水处理流程中都有“经过SBR生化反应池”的步骤。 13.李某甲2015年12月3日发送给魏某、浦某、尹某等人的电子邮件(抄送郑某甲),内容附有德XX公司希望胜科公司给予特殊处理的四种废水:(1)含磷废水;(2)含苯胺废水,COD在15000-20000ppm,等等;(3)红色废水,含蒽醌染料7%、异丙胺3%,等等;(4)高COD废水,量较大,有较多产品的母液或者蒸馏液。 2016年3月30日李某甲向郑某甲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主题为转发德XX高浓度废水协议,主要内容为:沟通德XX公司的高浓度废水处理成本、接收价格等问题,附件包括高浓度废水请示报告、德XX废水临时处理方案等文件。 14.调取证据通知书、制作说明、被告人郑某甲的往来邮件证实: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6月1日,分析室工作人员金某、高某乙向郑某甲、浦某、李某甲等人发送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全厂分析日报表,其中总排出水COD平均值、总排出水COD最高值、二期二沉池出水COD(白班)、二期二沉出水COD(夜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情况。2014年11月10日,郑某乙将周会纪要发送给郑某甲,该纪要中明确表述新加坡总部建议在总排水水质较差时引入钛X公司废水进行混合排放,保证出水达标。2014年11月底至12月初,浦某与F某(方某,胜科投资公司技术高管)等人以及郑某甲的邮件中,叙述了将钛X公司废水引入总排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并进行了相关讨论。2015年2月5日,浦某与胜科投资公司技术高管F某(方某)等人的往来邮件(抄送郑某甲),内容显示:“跑泥后,污泥浓度降低的比较厉害,比较多的泥可能到长江了”,“1月23日开始,一期B污泥开始泛滥,一期B二沉池出水SS很高,导致深度处理产生大量污泥,而我们的污泥干化装置每天的处理量一定……为了缓解这个情况,运行做了如下调整:27号开始将一期B二沉池出水旁路至总排,减少深度处理进水SS负荷……”。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英文邮件及翻译件等证据证实:郑某甲与S某(沈某,胜科集团优化支持高级经理)就出水超标问题有多封来往邮件,内容反映:2015年5月、11月、12月,胜科公司二期出水长期存在超标问题。 2015年4月,Y某(杨某,张家港胜科公司总经理)与S某(沈某)的往来英文邮件及翻译件,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国新环境保护法需自查自纠在线排放监控数据的任何欺诈行为,否则管理团队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并被监禁,根据讨论张家港团队决定在2015年4月15日前取出在线稀释管道,张家港胜科公司将用真实的在线监控数据来满足排放规范。2016年3月,Y某(杨某)与N某(黄某甲,胜科集团全球运营集团负责人),J某(曾某,胜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人的来往邮件及翻译件,主要内容为:张家港胜科公司在线稀释管道被拆除,双方并就关闭稀释线进行了讨论。之后,N某(黄某甲)发送邮件给J某(曾某),并抄送给郑某甲等人,称希望郑某甲等人向杨某学习。 2016年4月6日,J某(曾某)发送给郑某甲的邮件,主要内容为:要求郑某甲阅读所有公司邮件,否则可能会错过需要注意的重要信息,并提醒郑某甲如被抄送了相关邮件,再称不知晓该事项是不可接受的。同日,郑某甲向J某(曾某)回复邮件称:“已知悉,会读的。”。 2016年7月22日,J某(曾某)与高某乙、浦某等人的往来邮件(抄送郑某甲、李某甲等人),主要内容为:2016年7月21日分析日报二期严重超标,J某(曾某)称“如果在即将到来的检查中不符合排放标准,会有什么问题?请确保风险得以规避”。 16.浦某的多份往来邮件证实:2015年1月4日浦某应S某(沈某)要求,向其发送胜科公司2014年一期A、一期B、二期、总排出水数据(抄送郑某甲),内容显示:2014年5月之后,总排出水绝大部分存在超标,部分超标数值达200多。2015年4月16日,高某乙发送给郑某甲、浦某、李某甲等人的4月15日分析日报,内容显示:总排出水超标126,二期超标129。2015年8月11日,高某乙将2015年7月一期A、B与二期出水趋势图发送给郑某甲、赵某乙、浦某,内容显示:7月份出水超标。高某乙发送给郑某甲、浦某、李某甲的分析日报显示,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29日二期出水大部分时间超标,2016年1月、2月1日至4日、7月21日至24日二期均存在超标。2016年6月29日浦某向李某甲、尹某发送邮件(抄送郑某甲),主题为:外部高浓度废水接收原则,主要内容为:最近2个月外部高浓度废水较多……但是由于一期B5#事故池的分割工作一直没有完成,导致无法对高浓度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分类管理,目前几个浓度特别高的废水(德XX母液等企业)仍然暂存在事故池……德XX公司母液废水在5#事故池分割完成前,暂时不接收,等等。 17.证人卓某甲的证言:其2010年入职胜科公司,担任运行部操作工,班长是洪某。一般有操作任务时候,都是班长洪某安排下面的操作工。公司经常晚上偷排未处理的污水,当进入一期B事故池的污水达到4.5米高度时,洪某就会要求自己“打水”,即一期B事故池的污水用泵打到SBR池子里,通过滗水器流到集水池2号,然后直接到总排管线,中间流程跳过流化床、曝气池、二沉池、深度处理四道工序,到达总排直接排入长江。这样排入长江的水是不达标的。案发前几天也一直在偷排污水,自己进厂上班后,单位一直这样干,也没有规律。偷排污水是要避开总排的监测,具体如何避开的自己不知道。公司接收的高浓度污水一般都到了一期B事故池。等一期B事故池液位超过4.5米后,就在晚上偷排。有时白天液位太高,自己会跟班长讲,班长再向领导请示,领导同意后,也会偷排。除了自己这个班,另外三个班也是这样偷排污水的。开始是班长叫操作工排的,后来慢慢的习惯了,变成大家都默认的事情。 18.证人吕某甲的证言:其系胜科公司操作工,主要负责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开泵、关泵,有集水池泵、回流污泥泵、排泥泵、均质池泵、事故池泵,班长是洪某。在二期污水处理过程中,有时会从一沉池内圈直接用消防水管接到二沉池出水口,污水可以从二沉池出水口打到集水池B,从集水池B直接打入总排池,通过总排池进入排江口。后来又有新变化,从一沉池的排泥泵直接焊接了管道连接到二沉池的出水口,后面的污水流程就和上面一样了,临时管线变为固定管线。偷排行为一般都是在晚上进行。正常的流程是:污水先进入冷却池,然后经水泵进入均质池,再溢流到曝气池,从曝气池溢流到一沉池,从一沉池溢流到集水池A,通过水泵的作用,污水从集水池A打到接触氧化池,从接触氧化池溢流到二沉池,再从二沉池溢流到集水池B,从集水池B通过水泵打入总排池,然后排入长江。由于缺少后面几个步骤,污水处理的不彻底。自己主要听洪某的指令,一般班长会在下午5-6点钟安排一沉池“排泥”,晚上7点半左右,把排泥泵原来通向污泥浓缩池的阀门关闭,打开排泥泵通向二沉池的出水口,这样,污水就可以从一沉池的内圈直接打到二沉池的出水口。 19.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其从2007年开始在胜科公司运行部当操作工,负责公司一期设备的巡检和给分析室取样分析。胜科公司有偷排行为,大概从2015年开始,管道和槽罐车送过来的高浓度污水都储存在一期B事故池,事故池液位高的时候,会用提升泵把污水打到SBR池(已弃用,没有处理污水能力),再到集水池,再用泵通过一根固有管线把水打到总排池,然后排入长江。这些污水相当于完全没有处理,直接排入长江了。所有高浓度污水都是通过这种方法处理的。除了偷排外,班长谷某还教过自己修改总排池的在线监测仪器的数据。每个班都是负责巡检的人和班长负责修改总排的在线监测数据,每个班改2、3次数据。具体操作就是在线监测设备的历史数据里有一项数据可以修改,修改后监测出来的数据就在这个值左右浮动了,一般把数值设置在55到75之间,这样总排监测出来的COD数值就都在80mg/L以下了。 20.证人桑某的证言:其2009年到胜科公司工作,是运行部的操作工,主要负责水样取样以及一期B事故池、2号集水池开泵放水、关阀门等。取样送检后分析员会将检测结果反馈,每次槽罐车里的水COD浓度都比管道水浓度高很多。槽罐车送来的水公司有无处理能力不知道,但是自己的班没有看到过处理这些水,都是偷排出去的,具体就是用泵把污水打到事故池,一般都是送到5号事故池,有时也会打到其他事故池,再用抽水泵打到SBR池(长期是坏的),通过滗水器,进入集水池,再到总排,最后直接排到长江。一期B事故池的1、2、3、4号池自己当班的每个夜班都偷排,5号事故池等槽罐车的水装满了就会偷排。自己当班偷排是班长夏某安排的,一般是在晚上8点30分交接班后开始,有时候事故池液位高了,就直接安排人去开阀门。总排池上有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为了逃避在线监测,夏某安排过自己调在线监测仪COD数据,夏某自己也调过。 一期有一根管子是用于偷排污泥的,这根管子建的时间没有多长,自己没有操作过,但看到过这根管子,在一期B流化床和曝气池的回流污泥管上,通往集水池2号往总排的管线上。接在回流污泥管上,肯定是用来偷排泥的。 21.证人徐某的证言:其是胜科公司运行部谷某班上的操作工,负责一期设备的运行。胜科公司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有偷排行为。从2015年开始接收高浓度污水以来,一期高浓度污水的进水和槽罐车来水都储存在一期B事故池,用提升泵把高浓度污水打到SBR池,SBR池已经没有处理污水的能力,然后污水通过滗水器到集水池,再通过集水池B到总排池的管道直接排入长江。2015年左右,二期进水管线上接了一根暗管到一期B事故池,用来把二期的进水通过前述方法偷排到长江。2016年下半年左右,一期B流化床下面装了一个泵和固定管道,从一期B回流污泥管接到一期B集水池到总排的管道上,用来偷排一期B的污泥。一期二沉池配水井有一根固定管线,之前使用消防软管接到一期B曝气池里,用来偷排一期二沉池里的污泥。好像是2016年下半年,从一期深度处理的污泥池的排泥管接了一根暗管到二期的污泥浓缩池,用来把一期的污泥排到二期去处理。高浓度进水都储存在一期B事故池,液位高了就偷排掉,从2016年开始,几乎每天都这么偷排高浓度污水。一期B流化床下面的排泥暗管,自己开过2、3次;一期深度处理打到二期污泥浓缩池的暗管,自己开过3、4次;二期进水打到一期B事故池的暗管平时很少用,二期设备维修或者二期进水超标的时候,才会用这根暗管,记得有2、3次,都连着打了4、5天。自己每次操作都是班长谷某通知开阀门的。公司的厌氧池从来没有开过,SBR池就是偷排污水,也从来没有投药处理过污水。 22.证人毛某乙的证言:其是胜科公司运行部操作工,班长是谷某,负责二期设备的运行。胜科公司有偷排的行为,二期一沉池排泥泵出口处外接一根金属管,通往二沉池的出水口,再流入集水池B,再排入总排管道,将污水排入长江,这样可以把一沉池里的污泥直接排入长江,减少污泥的处置成本。大概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用临时消防管这么偷排污泥了,2016年4月份左右建了金属管道用来偷排污泥。平均一个月就会使用这根暗管偷排污泥,自己这个班会偷排一到两次,一次开5个小时左右,一次大概排出50吨泥水混合物。每次都是班长谷某通知自己开阀门偷排的。谷某会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一沉池排泥”。这样做会导致出水指标超标,偷排的污水跳过了接触氧化池的生化处理,偷排的污泥没有进入污泥浓缩池压滤处理,都直接进入总排排入长江了。另外,还有一根金属管道,把一期排泥管接到二期的污泥浓缩池,把一期的污泥排到二期污泥系统处理,一期的污泥是危废,二期的污泥什么性质不知道,案发后听说是固废。有时候谷某还安排自己从二期二沉池排泥泵接消防软管,把二沉池的污泥排到二沉池的出水口,这样二沉池的污泥就不进入污泥浓缩池干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了,大概2016年下半年开始这么做的,谷某让自己这么偷排过十几次。 23.证人林某的证言:其系胜科公司运行部一期B污水处理系统的操作工,班长是金某。公司在一期B系统二沉池返回流化床的管道上安排了一根暗管,这根暗管是金属的,规格大约80公分,暗管的进口是安装在二沉池污水回流进流化床的管道上的,出口在一期SBR系统的2号集水池通往总排池的管道上,暗管中间埋在地下,只有两头伸出地面。开关阀门在暗管和进流化床管道的接口处。这样一期B系统应该返回流化床进行循环处理的污水就会直接通过暗管排到2号集水池,然后直接排往长江。这个暗管用的比较少,自己当班最近一次用暗管是在2016年下半年。有时一期B事故池会通过SBR系统偷排污水,SBR池4号和5号池子曝气都有问题,无法正常工作。上夜班时,运行主管高某甲会通知班长金某,金某再来通知自己偷排。公司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污水是要有时间的,1-4号事故池有时因为企业来水量大,特别是下雨天,事故池没有办法贮存这么多污水,就会偷排。5号事故池里的高浓度污水不管是否能贮存的下,只要领导通知就会偷排,一般都是夜间当班的时候偷排。 24.证人郭某的证言:其系胜科公司运行部操作工,负责二期系统的操作,班长是金某。偷排主要是因为二期系统的刮泥机经常会出故障,导致一沉池的泥位高,陈某甲会通知金某安排自己排泥。以前排泥都是通过消防软管将一沉池里的污泥直接排到二沉池通往集水池B的排污口,也会直接通过软管将污泥排到公司雨排管道里,直接将污泥排往长江。大约是2016年上半年,公司在一沉池排泥泵出口位置接了一根暗管,暗管通到二沉池往集水池B的出水口位置,开关阀门就在一沉池排泥泵下面,之后就没用过消防软管排污泥了。这样处理污泥肯定不符合操作流程。正规流程应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法是将一沉池的污泥通过污泥回流泵打回曝气池,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污泥排泥泵将污泥排至污泥浓缩池,再进行污泥干化,污水是通过集水池A、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处理后,再进入集水池B,再进入总排池。而安装暗管后,排走的有污泥也有污水,按规定污泥不能从集水池排往总排池,必须要进行污泥干化做另外处理。自从暗管建好后,基本上每天都会通过暗管排污泥。 二期总排池有在线监测仪器,用于监测排出的污水是否超标。浦某让金某去调在线监测仪器上数据,具体怎么调的不清楚,都是金某自己在操作。一般偷排污水时他就会去监测点看,把数据调低。如果不偷排他也会去调,应该是把数据再调高一些,这样就不会被环保部门发现了。 自己2007年上班,先在一期A系统干了一段时间,又到一期B系统干了一年左右,后来调到了二期。一期B系统刚造好时,SBR池曝气都是好的,正常操作是一期B系统事故池的高浓度污水通过SBR池进行曝气处理,再排往集水池,通过集水池排到总排池,再排往长江,要往SBR系统的一沉池里加蓄凝剂。后来SBR池的曝气出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但是公司还是往SBR池里排高浓度污水,高浓度污水基本上没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往长江。 25.证人胡某的证言:其系胜科公司运行部的操作工,班长是夏某,自己上夜班到晚上9点多时,桑某会到一期B系统事故池去“打水”,就是把事故池的水不经处理直接通过管线排入总排池,从总排池经过排江管线排入长江。自己能看到事故池里面的液位在不断下降,但是水处理系统的匀质池没有水位上升的现象,所以事故池肯定有其他管线不通过系统直接排走了。 26.胜科公司分析室褚某、金某、、姜某等分析员的证言证实,分析员的工作是对公司进水和取样点的水质进行分析。分析出来的真实数据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上,由分析室留存,填在NSS污水处理分析报告单上的是给领导和环保局看的,高某乙会在NSS污水处理分析报告单上修改或者安排技术员修改总排池和二期的曝气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出水口的超标COD数据使其达标。自2017年开始公司接收的废水COD的数值几乎每天都超标,经修改后出水COD基本在80mg/L以下。一般槽罐车送来的污水超标都比较严重,比如瓦X公司和德XX公司送来的槽罐车污水COD和TSS超标,还有巴XX公司、龙X公司的污水超标都比较严重。分析员检测到的高浓度污水COD值最多有10万mg/L。分析室只有每天早晨八点半对总排口检测一次,如果夜间排放的污水浓度超标是检测不到的。且公司从来没有对污水做过重金属分析。 27.胜科公司财务人员吴某甲、汪某、蔡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胜科公司的营收大概八九千万,2016年的营收大概一个亿,2017年前三个月份的营收大概每个月九百多万,这几年公司的总体利润在增加。胜科公司的营收就是污水处理费,支出情况有电费、排污费、药剂、工业水、污泥处置费、维修费、折旧费、工人工资。公司的厌氧系统一直没有开,所以这部分也没有产生蒸汽费用。2014年9月份公司最后一次交罚款,大概四五十万,之后就没交过罚款。 28.胜科公司项目部工程师张某甲的证言:胜科公司2014年至2015年间有一个830万的大修项目。郑某甲刚来公司的时候看到公司设备老化,为了长远发展,他提出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大修。当时有铺设新管线,自己觉得这就是正常的工艺管线施工。当时运行部提出要把污泥排放的临时管线换成固定管线,项目部就负责审批流程,交总经理郑某甲签字,同时报上海和新加坡的总部批准,总部批准后就开始实施。当时购买的设备管线自己没发现什么异常情况,是正常的一根管线,环保部门也提出来过,不要用临时管线。 29.证人韦某的证言:其系胜科公司人事部经理,自从郑某甲担任总经理之后,没有公司层面的会议记录。在各部门负责人会议上,曾听商务部李某甲向郑总汇报过有一家客户单位的污水不在公司的处理范围之内,浦某也向郑总汇报过污水量已经超过了公司的实际处理能力,当时郑总要求商务部、运行部等相关部门与业务单位沟通,想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在会上没有说。 30.证人汤某的证言:其系胜科公司HSE(安环部)工程师,HSE部门有公司环保的监管职责。化工园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多次检查出公司的危废产生数量低于环评,要求公司做出说明报告,自己是让运营部的浦某写情况说明,他写的主要原因就是来水量低于环评最高负荷量,来水的COD浓度等低于环评要求等。自己整理之后给安环部工程师孙某和总经理郑某甲审核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交给环保局。 2017年3月初有一天,孙某跟自己说他发现一期SBR池里面的水有些奇怪。2017年4月6、7日,郑某甲找了一个新的二期污泥处置单位看现场,孙某说新的污泥处置单位觉得二期污泥颜色有些奇怪。 3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其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在胜科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郑某甲在时协助其工作,不在时代管胜科公司。公司处理高浓度污水的一期厌氧处理器和SBR池一直没有正常使用,一方面是因为高浓度水量太小,无法保障厌氧处理器系统正常工作;另一方面是因为厌氧处理器需要使用蒸汽,经核算成本过高。SBR池因为曝气系统坏了,郑某甲来了后搞的“830”项目,更换曝气系统,到自己离职时还没有修复完成。一期厌氧处理器和SBR池不能正常使用,郑某甲、浦某、李某甲、技术部门经理魏某、安环部工程师孙某都知道。“830”项目是胜科公司一个长期的维修工程,2015年7月份的一份《工程变更申请单》上写了“建议将原一期A、二期临时排泥管线改为固定管线”,当时浦某、张某甲解释临时管线不符合环保要求,需要使用固定管线,自己以为是原有管线损坏才用的临时管线,而现在是恢复原工艺管线,所以自己同意了,当时不知道是排泥的暗管。 32.证人邬某的证言:其系胜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经理,2014年10月开始,胜科投资公司对胜科公司一期和二期的所有的整、改、建工程、各项维修及土建、绿化等很多项目进行筹备、立项,打包称为“830”项目,2015年3、4月获得新加坡胜科总部批准。这个工程大概是2015年下半年,运行部门提出需要加装一个从二期一沉池出口到二期二沉池B的管道,将临时管线改成正式管线。这个管线是运行部提出来的,也有其他部门人员签字,当时自己问了张某甲,张某甲说这本来是运行部的事,只要自己履行程序就行了,大概就是这个意思,而且这也应该是运行部履行的职责,也就签字了。这个流程是必须由运行部门先提出来,然后经过技术部、运行部、项目部共同会议讨论或者经三个部门派人确认并报郑某甲批准后才能实施。 33.胜科公司脱泥工张某乙、钱某、郑某丙等人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后,胜科公司脱泥量猛增,说明之前存在偷排污泥的现象。 3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其系胜科公司的库管,2017年5月份运行部使用的原料比以前都要多,4月19日之前聚合氯化铁一个月一般使用130吨左右,这个月使用了180吨,而且这个月运行部新增加采购了活性炭。 35.德XX公司“已有项目固体废物技术评估报告”证实:该技术评估报告系德XX公司2014年9月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南大环规院公司)承担。该技术评估报告反映,德XX公司年产3600吨阳离子和VAT(还原性)染化料、10000吨靛蓝溶液、9000吨活性化染料项目产生的高COD母液(主要成分高色度、高COD、含硫)对应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HW12-XXX-XXX-12,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中的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拟处置方式为委托南京汇丰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等资质单位处置,在建设项目的原环评报告中对此未提及,属于漏项;Astrazone金黄GLliq200%生产工艺流程重氨化/偶合产生的COD<1000水可以进入胜科预处理厂,FX201分离后产生的系高COD母液;阳离子红9预驱体生产工艺流程会产生高COD母液;含苯胺废有机溶剂,主要成分为苯胺、水、盐,原环评报告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HW12,根据危废名录应定性为HW42。德XX公司就此出具声明:“我公司已详细阅读了南大环规院公司编写的《德XX(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已有项目固体废物技术评估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书》,理解和明了该项目评估报告书中所涉及的内容,愿意就此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和承担相关法定责任。”。 36.德XX公司2016年3月7日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简称化工园环保局)提交的关于委托胜科公司处理高浓废水的请示报告,主要内容为:胜科德XX预处理厂已运行10年,由于工艺设计原因,预处理厂去除效率不高,接收水流量已不能满足德XX公司的排水量要求。预处理厂已启动改造工程,改造期为1年,期间德XX公司阳离子和VAT还原染料生产线产生高浓度废水约850吨,考虑在改造过渡期,此两种废水直接进入预处理厂会使预处理厂出水超出园区污水接管标准,经与胜科公司协商,胜科公司同意对上述废水进行单独处理,该废水将利用槽罐车运输至胜科公司。特申请化工园环保局准予胜科公司接收处理德XX公司的高浓度废水。当日,化工园环保局在该请示报告上盖章,并注明“同意德XX公司2016年850吨废水送胜科公司按相关方案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要求如下:一、运输车辆GPS记录打印存档。二、德XX公司每辆安排专人押运,确保途中不发生跑冒滴漏。装卸过程拍照留存备查。三、德XX公司和胜科公司分别做好交接手续,并纳入各自的环保台账”。 37.2016年3月德XX公司与胜科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临时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德XX公司委托胜科公司处理临时高浓度工业污水,德XX公司已向主管环保局办理该批污水处理的备案手续,承诺该污水不属于危险废物,并已经获得主管环保局的批准。德XX公司应按协议用槽罐车输送临时红色高浓度及非红色高浓度污水(包括非红色高浓度低磷污水及非红色高浓度高磷污水),并委托胜科公司使用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匀质池、高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及低浓度系统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污水技术参数如下:(1)非红色高浓度低磷污水水质,COD(mg/L)≤100000,pH6-9,P(mg/L)≤5,NH3-N(mg/L)≤50,TSS(mg/L)≤200;(2)红色高浓度污水水质,COD(mg/L)≤200000,pH6-9,P(mg/L)≤20,NH3-N(mg/L)≤50,TSS(mg/L)≤200,色度(倍)≤20万;(3)非红色高浓度高磷污水水质,COD(mg/L)≤10000,pH6-9,P(mg/L)≤4000,NH3-N(mg/L)≤50,TSS(mg/L)≤200;色度(倍)≤10000。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满足各项指标的非红色高浓度非含磷污水,COD(mg/L)≤10000为500元/立方米,10000<COD(mg/L)≤30000为1000元/立方米,10000<COD(mg/L)≤30000为1000元/立方米,30000<COD(mg/L)≤50000为1500元/立方米,50000<COD(mg/L)≤70000为2200元/立方米,70000<COD(mg/L)≤10000为2800元/立方米;(2)满足各项指标的红色高浓度污水,3500元/立方米;(3)满足各项指标的非红色高浓度高磷污水,总磷TP浓度(mg/L)≤2000为2000元/立方米,2000<TP≤4000为3600元/立方米。服务期限是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废水中若有镍、镉、铅、铜等重金属离子,指标需要符合化学工业园接管标准;其他污水水质参数参照南京化学工业园污水接管标准。等等。 38.2015年12月3日薛某发送给李某甲的邮件证实:薛某告知李某甲四种废水的类型,其中第四种高COD废水中提及德XX高COD废水较多,有较多产品的母液或者蒸馏液,其COD的主要来源为甲醇、乙醇和醋酸,等等。 39.废水调配单证实:德XX公司送往胜科公司处理的噻唑蓝前驱体滤饼生产环节母液和洗液的混合废水,调配方式是搅拌、加氢氧化钠调节pH值、加冷却水降温,取样检测COD、pH、TP、NH3-N、TSS。其他高COD废水调配方式是搅拌、加工艺水、取样检测COD、TSS等。 40.德XX公司A7车间工艺工程师王某甲的证言:2016年8月份的一天,其公司邮箱收到一封“胜科可以接受COD十万的高浓度废水”的邮件,内容注明是公司管理层在2016年3、4月份关于高浓度废水处理的决议,后沈某让其准备从收集废水到调配废水再到最后装车的流程操作单。其负责和了解的送到胜科公司的高浓度废水有3车,这3车调配处理的废水都是2015年至2016年初遗留在IBC吨桶里的高COD母液、含磷母液、高浓度废水以及A7车间阳离子生产线上产生的母液。一开始调配废水主要是在A7车间的RA281反应釜里进行,废水由工人用吸料管从IBC吨桶里抽到RA281罐里,最后RA281内的混合废水要么送到天X、威立雅等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焚烧处理,要么就是送到胜科公司处理,一般送到天X、威立雅等处理的混合废水不需要再进行调配,送到胜科公司处理的混合废水因为有单独的接收标准,所以要在RA281罐中加碱调pH值以及抽水化验测COD、氨氮、总磷、TSS等指标,在检测结果能满足胜科公司指标后,安环部的负责人再联系槽罐车装车并运送到胜科公司。送到胜科公司处理的前3车废水对照“IBC废水转移ISOTANK表”单子是GU2O、GU24、HU001三个批号,对照高浓废水转移现场登记表是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2日转移的3车废水,这3车废水胜科公司都接收了。GU20调配的主要是黄色标示的IBC吨桶里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应该是徐某之前发的“高COD废水明细”里其用黄色标示出来的废水,废水的名称有DRB相分离水、CarbDF废水、Yellow71废水等,这些都是高COD母液或高浓度废水或洗水。GU24调配的主要是含正丁醇和甲醇的蒸馏废水搭配YellowGLN废水混合处理,含正丁醇和甲醇的废水是从蒸馏线上产生的,YellowGLN废水是阳离子生产线上产生的,一般都是母液或者洗液。HU001调配的就是YellowGLN废水,这些废水是阳离子生产线上产生的,一般就是母液或洗液。这三次每次应该都调了20桶IBC吨桶里的废水,COD最后控制在10万左右。这3次调配的操作单由其与相关操作工、徐某、沈某的签字确认。 此外,还有4车运输到胜科公司的废水,是在A7车间RA336反应釜内用即时产生的母液和洗液混合调pH值后形成。这4车废水在高浓度废水转移现场登记表上对应的日期分别是2017年3月23日、3月31日、4月12日以及4月13日。2017年4月13日的一车被胜科公司退回了,这4次对应在IBC废水转移ISOTANK表上的批号依次是HU002、HU003、HUOO4和HU005。这4车废水来源于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环节中的第一步母液及第二部洗液混合后再调pH值产生,ThiazoleBlueVP染料是在还原染料生产线上生产的分散染料。 41.德XX公司A7车间蒸馏组班长徐某的证言:其在德XX公司任蒸馏组组长,德XX公司送往胜科公司处理的废水,蒸馏组一共操作过7次,2016年有2次,2017年有5次。2016年2次是蒸馏组的操作工调配装车,在RA281蒸馏釜中操作的,2017年第1次是蒸馏组操作工在RA281蒸馏釜中调配装车,其他4次不是蒸馏组调配的,用的反应釜不是蒸馏组的反应釜,不过是蒸馏组负责装车的。2016年11月初,王某甲、沈某、王某乙等告诉其有一批IBC吨桶内的废水要送到胜科公司处理,这些IBC吨桶内都装的是母液,有部分是2014至2015年左右A7车间还原阳离子生产线上下来的母液,也有一部分是当年生产线上下来的母液,本来这些桶都是要送去天X危废处理公司处理的。之后,阮某、王某甲从专门堆放IBC吨桶的仓库选了66桶让其把COD浓度都测一下,之后将这些桶里面的母液混合,调配出一部分COD浓度低于10万的母液,把这一部分送到胜科公司去,其他的还是送到天X公司去处理。后来,其安排工人把66桶中的COD浓度都测了一下,测完之后做了一张表格,并告诉了王某甲和沈某。之后,王某甲选了其中的22桶,在表格中用黄色标注出来,用红色、绿色标注出了另外的部分,王某甲发邮件告诉其黄色的和绿色的处理一下,之后分别各装一车送到胜科公司,红色标注出来的就准备送到天X公司。之后,其按王某甲在表格中标出的批次,分成两批分别倒入RA281蒸馏釜,之后又加了一些酸和碱,将pH值中和后,通过连接BA112、BA113的管线和金属软管将调配好的母液排入槽罐车,经与李某乙联系黄色标注的母液调配后于2016年11月9日送到了胜科公司。对照高浓度废水转移登记簿,2016年11月9日牌照为苏A×××××的车辆灌装18.94吨母液送到了胜科公司。 2016年12月25号左右,阮某跟王某乙说还有一批母液要送到胜科公司去,后王某乙让其把A6车间内装YellowGLN的母液IBC吨桶和A7车间内含有正丁醇母液的IBC吨桶一起拉到A7车间调配处理后送到胜科公司。其安排了吴某乙、戎某和生产线上的苏源按之前调配的方法对pH值等进行调配,同时用浓度低的COD母液冲入浓度高的COD母液中来降低COD浓度,使之达到标准。经与安环部李某乙联系,这次调配的母液是2016年12月29日灌装运送到胜科公司的,牌号苏A×××××车辆运送的,总共17.2吨。 2017年元旦过后,当时吴某丙(前阳离子主管)让其把A7车间里现场产生的一部分灌装在IBC吨桶里的YellowGLN产品的母液送往胜科公司处理,同样的这个也是危废。后来,其安排了叶某、戎某进行调配操作。这一批调配完后出了点问题,实验室检测发现COD浓度高于10万,之后又调配,再送实验室发现COD浓度还是高,大概一直从1月3号弄到了1月12号,COD浓度11万稍微高一点,后来就直接装车送到了胜科公司。这次调配运送的母液,对照高浓度废水转移登记簿,是牌照苏A×××××车辆运送的,总共17.92吨。 2017年第2次到第5次,调配都是生产线上的人操作的,蒸馏组的操作工负责装车。第2次、第4次和第5次都是王某乙安排人在RA336反应釜里调配的,有IBC吨桶装的母液,也有直接从ThiazoleBlueVP生产线上抽进反应釜的母液,通过加酸、碱调节pH值,通过其他方法调节COD浓度、氨氮、总磷、还有TSS等,直到数值符合胜科公司接收的废水标准。2017年第2次调配的母液是2017年3月23日下午装完运到胜科公司的,对照高浓度废水转移登记簿,是牌号苏A×××××车辆运送的,总共19.76吨。2017年第3次、第4次、第5次调配的差不多都是A7车间ThiazoleBlueVP产品生产下来的废母液,应该都是危废,这个产品其他的废母液好多都送到天X危废处理公司去处理,第3次是在A7车间的RA225反应釜中调配的,其他都是在A7车间的RA336反应釜调配的,这三次都是牌号苏A×××××车辆运送的,分别是2017年3月31日22.16吨、2017年4月12日22.92吨、2017年4月13日21.46吨。最后都送去了胜科公司,最后一车好像因为指数不达标被退回来了。 42.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徐某指认2016年11月初统计的66桶IBC吨桶中的母液COD浓度,其中黄色和绿色标准的是需要送往胜科公司处理,红色标准的是送到天X危废处理公司处理的。红色的水有TBP母液、YellowGLN废水(COD255000mg/kg)、DRB相分离水(COD190400mg/kg)、YellowCARBDF废水(COD342200mg/kg等)、Red9废水(COD261800mg/kg等),黄色的水有DRB相分离水(RA224)(COD146000mg/kg等)、YellowCARBDF废水(COD102200mg/kg等)、Yellow7GL废水(COD83000mg/kg等)、Yellow71废水(COD83000mg/kg等)、RED9废水(COD89800mg/kg)。 43.德XX公司蒸馏组操作工张某丙、陈某丙、侯某甲、黄某甲、叶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主要在A7车间负责把生产线下来的废水进行蒸馏,把废水里的氯苯和甲醇、正丁醇进行回收,打到槽罐车的废水都是没法蒸馏的,是过于粘稠的废水。母液不全是蒸馏,不蒸馏的母液就直接装槽罐车拉走。2017年3月份左右,徐某安排将以前存放在IBC吨桶里的废水抽到RA281蒸馏釜,之后有操作工用专门的管线往RA281里充碱水调pH值,之后再排到槽罐车里。这些桶都是存放在A7车间西南面的一个房子里的,上面写的是含磷废水,其实都是危废。平时厂里的危废也是装在IBC吨桶里然后运到外面处理的。整个操作过程蒸馏组的人还是要穿防护服,同时要佩戴专门的防护呼吸面罩、防毒面具,大家都知道这些母液是剧毒的、危险的。 44.证人朱某乙、陶某的证言、IBC废水转移ISOTANK单、“高浓度废水”转移现场登记表、胜科公司统计的德XX公司槽车运送水质水量及收费明细表、德XX公司2016—2017年高浓度污水转移清单、往来邮件等证据证实:德XX公司将涉案危险废物运往胜科公司的日期、吨数,以及运输车辆车号、运输单位、司机、德XX公司押运人员等,运送至胜科公司的6车液态废物的COD浓度除2016年12月29日为73000余mg/L外,其余均为91000—100000mg/L。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4月13日,德XX公司向胜科公司转移高浓度废水共计24车,最后一车备注返回工厂,共计500余吨。IBC废水转移ISOTANK单GU20(黄色标志,2016.11.9,生产主管吴某丙,操作工叶某、侯某甲,GU24(含正丁醇、甲醇、YellowGLN废水、操作工吴某乙、戎某),HU001(YellowGLN废水,生产主管吴某丙,操作工叶某、戎某),HU002(RA336,操作工钱学明,对应2017.3.23转移登记单),HU003(RA225,操作工黄某甲,对应2017.3.29转移登记单),HU004(RA336,操作工戎某,对应2017.4.12转移登记单,标注ThiazoleBlueVP废水)。 45.证人薛某的证言:其原在德XX公司任副总经理。2016年3月,经化工园环保局协调和同意,德XX公司排到A1、A2的高浓度废水单独收集后再用槽罐车运到胜科公司处理,当时胜科公司提供了预处理方案,之后德XX公司和胜科公司签订了高浓度废水处理合同。沈某2015年12月应要求向其发了一封德XX公司产生废水种类的邮件,主要总结了四种废水,第一种是红色高浓度废水,第二种是含磷废水,第三种是含苯胺废水,第四种是高COD废水,这四种废水都是从阳离子还原生产线上下来的,这些废水都是高浓度废水,不属于危险废物,最后胜科公司只接收合同中的非红色废水。在环保局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胜科公司参加人员有郑某甲、黄某丙和李某甲,郑某甲提出了很高的处理价格,好像是5600元/吨到5800元/吨左右,而一般正常的废水处理价格是50到—60元/吨,普通废水COD浓度一般是1500—2000mg/L,德XX公司要处理的高浓度废水COD浓度是10万mg/L,按照COD浓度的比例推算,经过协商之后,最终定价2800元/吨。 46.证人何某的证言:其原在德XX公司任安环部经理,安环部负责危险废物的处理等工作。2016年初,胜科德XX预处理厂要改造,影响德XX公司生产中废水的处理,化学工业园管委会召开了协调会,其与薛某、胜科公司郑某甲、李某甲等人参加了协调会。胜科公司拿出了一个技术报告,说可以接收德XX公司的高浓度废水,同时提出了处理废水的标准。环保部门批复后,德XX公司和胜科公司签订了合同,德XX公司将高浓度废水通过槽罐车送到胜科公司去处理。 47.证人沈某的证言:其2011年开始任德XX公司工艺技术部经理,2017年1月份到A7车间做生产经理。2015年12月曾应薛某要求发送过一份邮件,罗列了当时公司产生的四类废水,第一类是红色高浓度废水,是阳离子还原生产线产生的中间体的母液,主要特征是红色比较难处理,第二种是含磷高的废水,也是阳离子还原生产线产生的中间体母液,主要成分是DMF、二甲胺和磷酸盐,这类水的主要特征是含磷比较高,第三类是含苯胺废水,也是阳离子生产线上出来的末端产品的蒸馏液,第四种是高COD母液,同样是阳离子还原生产线上出来的,主要成分是洗液、蒸馏液和较少的母液。当时没有考虑这批废水的性质问题。其参加过一次环保局召开的协调胜科公司接收德XX公司废水的会议,会上没有谈出什么结果,胜科公司总经理说这些废水他们能处理,但是价格是普通废水的很多倍,应该远超后来合同约定的2000元左右/吨,大概是4000元/吨,但是最后也没有定下来价格。 2017年2月份左右,其和王某乙提出把噻唑蓝前驱体废水送去危险废物处理公司焚烧,因为将这个废水处理到可以送往胜科公司的标准太困难,送出去焚烧比较方便,但是公司领导薛某和安某最终还是要求把这批水送到胜科公司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焚烧企业产能的问题,事后自己也多次在邮件中建议将该废液送去焚烧仍未被采纳。 4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其从2006年开始在德XX公司从事还原染料生产工作。通过槽罐车运到胜科公司处理的高浓度废水,是一种分散染料—噻唑蓝生产中产生的,生产中剩下的液体是母液,用水洗滤饼后进行收集的是洗液,这两种液体根据工艺部王某甲给的操作单在反应釜中勾兑操作后送到胜科公司处理。2017年3月至4月间通过槽罐车送往胜科公司共4车,每车大概20吨,胜科公司收了3车,最后送的一车被退回了。 4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其原是德XX公司安环部员工。德XX公司A6、A12车间里有一部分IBC吨桶按照危废的处置程序送到了危废处理公司处理,还有一部分IBC吨桶抽吸到RA281调配之后送到了胜科公司,IBC吨桶标签上原来写的是某某废水,调配后写的是高浓度废水,这些从IBC吨桶里抽吸到RA281里的大部分都是2014-2015年生产出来的,其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其看到过进行抽样检测的过程,后来王某甲进行检测并发过邮件,邮件上面用红黄绿进行了标记,主要检测的是COD的值、pH值。IBC吨桶抽吸到RA281中调配之后送到胜科公司的最终都收下了。自己确定2017年3月31日用槽罐车送往胜科公司处理的是噻唑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 50.证人魏某的证言:其原任胜科公司技术部主管,职责主要是帮商务部计算公司污水处理成本,在分析室对水样出具化验报告后,对客户进来的污水做实验并出具报告,告知管理层和商务部对客户污水的处理意见。2015年下半年,德XX预处理厂要做工艺改造,德XX公司的高浓度废水来不及处理,德XX公司的薛总就到公司的商务部协商,然后商务部李某甲把水质情况发给自己看。第一种含磷废水所含的DMF比较难降解,其中二甲胺是有毒性的,这种废水主要是含磷量高,大概是危废;第二种废水所含的苯胺是有毒性的,但是COD含量不高,这种废水有可能是危废。第三种红色废水的色度很高,所含的蒽醌很难降解,大概是危废。第四种高浓度COD废水含有母液,这种废水肯定是危废。自己与李某甲曾和薛某交流过,让他控制好水质。自己问薛某高浓度废水是怎么处理的,薛某说这些是危废,应该送到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焚烧。薛某在会议交流的时候说过他们的红色废水和高磷废水是危废,对照邮件中的四种废水,第一种含磷废水和第四种高浓度废水肯定是危废,第二种含苯胺废水可能是危废,第三种红色废水如果COD超过10000mg/L,应该是高浓度废水。 自己跟郑某甲说过这批废水以公司现有的工艺处理不了,要加一些新的工艺和设备,不记得有没有说过这批废水有可能是危废。之前德XX公司多次要求帮助处理高浓度废水,因为胜科没有处理资质,所以都是拒绝的。但这一次由于双方要续签一个十年的合同,对胜科的利益影响很大,当时这批废水大方向肯定是要收的。郑某甲是一个很自信的人,他的技术能力很强,他就是要通过收高浓度废水来提高公司的收益,在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多收高浓度废水,肯定会因为利益收下这批废水。郑某甲也是专业的,他看过废水成分,肯定清楚这批废水的性质。郑某甲回复自己前段可以租用第三方的设备预处理一下,李某甲也跟自己说前段可以掺一掺、兑一兑。 郑某甲和李某甲都说过四种废水的分类太复杂,让自己简化一下,所以自己出的临时处理方案中就改成了两种:红色高浓度废水和非红色高浓度废水。在向环保局汇报的时候只说了这批废水的色度、总磷和COD很高,但没有汇报废水的具体成分,不提具体成分更容易通过环保局的批准。环保局不会对处理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批,只要出水不超标就可以了。按流程来说,应该去现场取样做小试的,但这次没有取样做小试,德XX公司的水质情况很恶劣,以现有工艺不对废水进行稀释是处理不了的,通过小试很难得出一个可以接收处理的结论,所以就没有安排去做小试,德XX公司也没有送样品。 临时处理方案自己审批同意后发给了商务部、运行部和郑某甲。处理工艺根据郑某甲的安排加了高级氧化预处理设备。这次是根据经验和总量控制原则,按高浓度废水稀释符合低浓度处理工艺进水标准而作出的技术处理方案。理论上这个方案基本可行,但是运行部从繁琐程度上考虑,不会这么操作,因为除需要租用单独高级氧化预处理设备外,还要购置水泵用于前期在事故池人工调配高浓度废水。在现实运行中,一直到自己离职,都没有看到租用单独高级氧化预处理设备,也没有看到人工在现场调配。 胜科的厌氧装置运行成本太高,所以2013、2014年夏天分别试运行两个月后就没有再使用过。从2009年开始,SBR装置由于试用时曝气管断裂,一直没有正常运行,到自己2016年离开时才准备维修。这两个设备无法正常启用,胜科公司理论上没有处理高浓度污水的能力,只能通过稀释调配到COD浓度1000mg/L以下再利用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郑某甲到任后,公司接收的高浓度废水越来越多,其中30%的高浓度废水都是公司现有工艺处理起来比较困难的,但为了公司利益,技术部都做了处理方案,接收下来了。对于德XX公司这批废水,郑某甲和李某甲都跟自己提过要低于危废的价格进行处理,这样才有吸引力,所以自己觉得郑某甲和李某甲都知道德XX的废水是危废。 51.王某丙、卓某乙、朱某甲、林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德XX公司通过槽罐车送到胜科公司的高浓度废水,因水质较差,专门存放在5-4池内,德XX的废水一般不会处理,通过暗管直接偷排到长江。5-4液面升高的原因一种是槽罐车的水注入,一种是部分雨水进入。5-4事故池底长约8.8米,宽约8.5米,2016年11月9日进水时基础水位1.66米,进水后水位1.89米,进水约17.2立方米;2016年12月29日进水约17.2立方米;2017年1月12日进水约19.4立方米;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3月2日进水约223.6吨。2017年1月11日夜间至次日共排放约235.6立方米,2017年3月2日夜间至次日排水前水位4.59米,排水后水位2.39米,共排放约164.56立方米。 52.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研究生读的是环境工程专业,1998年开始在新加坡胜科集团工作,担任水务部门的经理;2005年到中国,担任张家港胜科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具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自己将张家港胜科公司经营的很好,而南京的胜科公司前些年经营的很糟糕,后来新加坡总部安排自己到南京整改。自己于2014年9月开始担任胜科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等,自己到任后胜科公司一年比一年好,2015年纯利润人民币1400万元,2016年纯利润人民币1790万元。2015年和2016年还花1500万元对工厂进行改造,把应急的事故池分成了五格,增加了一台污泥干化器等。胜科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园区内近百家化工企业的污水处理。其知道胜科公司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厌氧反应器没有开启、SBR池是坏的没有启用,没有采用环评的要求来处理高浓度废水。其辩称高浓度废水可以用低浓度污水先稀释降低COD浓度再进入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处理,不知道亦未发现公司存在偷排、超标排放的情况,没有安排偷排、增设暗管的行为。自己看到过一期、二期的管道,但不知道是偷排的暗管,公司员工将污水通过事故池到SBR池到出水泵房后直排入长江,自己在管理上负有责任,但不应负刑事责任。 53.被告人浦某的供述和辩解:其2005年入职胜科公司,2014年4月任运行部经理,职责主要是负责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运行。运行部有陈某甲、高某甲、毛某甲三个主管,下面是金某、谷某、洪某、夏某四个班长,再下面就是卓某甲、吕某甲等操作工,他们负责具体操作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三个主管名义上有分工,但分的不是很严格。 胜科公司一期工程分为一期A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和一期B高浓度污水处理系统。一期A进水有两条管线,一条是化学工业园公用事业公司接过来的主管,一条是化学工业园公用事业公司接过来的生活污水管线,这两条管线进水通过一期A好氧系统正常处理后排放。一期B进水是从厂外直接进入一期B事故池,有瓦X高浓度进水、富昌进水等6条小管线进水和槽罐车进水,小管线的大部分进水和槽罐车进水都利用暗管偷排掉了。由于一期B的污泥量太多、SBR池出现故障等,胜科公司承接来水实际超出处理能力,一期B有一条管线因为当初设计的原因,可以绕开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不达标的污水可以通过SBR池到集水池再到总排池后面的混合池,然后和一期、二期正常处理的水混合后排入长江,环保部门监测不到。胜科公司从2014年起就存在通过这条管道违规排放未达标废水的行为。二期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线,就是从金X公司直接进胜科公司。 在郑某甲到任前,胜科公司因为装置维修投入不够超标排放污水多次被环保部门处罚。2014年,郑某甲到任后,向胜科总部要了1000多万元对胜科公司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整改,效果很明显。郑某甲到任后多次提出,高浓度废水是污水厂的经济来源,是最大的利润增长点,并要求大量接收高浓度废水。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胜科公司只能接收COD浓度4000mg/L以下的高浓度废水,由于一期B废水处理设备存在问题,实际处理废水能力低于设计能力,而实际上一期B小管线和槽罐车进厂的废水COD浓度又远超过4000mg/L。2015年夏季后,郑某甲要求李某甲将园区内和园区外的高浓度污水都接入胜科公司,当时李某甲跟自己说过她比较抗拒,意思是接收高浓度污水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后来郑某甲就自己联系化工园环保局,后面高浓度污水就源源不断地进入胜科公司了。2015年下半年,胜科公司装置改造尚未完全结束,高浓度污水处理工艺中最重要的一步,厌氧反应器没有投入使用,SBR池的曝气系统改造迟迟没有进展,一期B污泥浓度过高的问题也没有解决,导致运行装置无法承受大量的高浓度污水。自己曾向郑某甲申请使用厌氧系统,因厌氧系统的使用成本较高,且部分设备需要更换,郑某甲没有同意。自己多次在部门经理会或其他场合向郑某甲提出装置承受不了、不能接收太多的高浓度污水。郑某甲在部门经理会上从来不予答复,有一次在部门会议结束后,自己留下跟他反映这些问题,他让自己想办法。高浓度废水经检测不合格的,李某甲、郑某甲也会要求自己收下。自己迫于工作压力,把一期B可以绕过环保自动监测点的管线情况告诉了郑某甲,郑某甲让自己试试操作。然后,自己就开始安排运行部3名主管和4名班长,按照通过SBR池到集水池到总排混合池的流程处理高浓度污水,同时让他们不进行SBR池工艺时间控制,这样高浓度废水不经完全处理就外排。这样的操作一直持续到现在,一般是每天高浓度事故池的液位达到五米八时就外排,但是要在下班以后,应该是晚上七八点钟到凌晨五点排放,该时段环保部门不会突击检查。需要直接排放时,班长或者主管会电话或微信问自己排不排,自己会根据液位情况告诉他们,主管中陈某甲和高某甲操作的多一点,后来形成惯例了,主管看到事故池液位高了,会主动安排班长排水,有的班长看到液位高了也会自己排水。有时因为园区的主管道进水量大,也会利用绕过在线监测点的管道偷排部分低浓度废水。郑某甲安排取消了实验室的晚间取样化验,以逃避环保部门检查。 一期还存在利用暗管偷排污泥的问题。一期B的污泥浓度高,自己多次向郑某甲反映后,提出从一期B回流管接一根管线到可以偷排的暗管上,利用暗管将一期B曝气池的污泥打到集水池再到SBR池,同时也可以打到总排,混合后排入长江,郑某甲对此同意后,自己安排高某甲对接福X公司进行了施工,后通过这根管线偷排了一期部分污泥,这跟管线一般是和上面可以绕过在线监测点的管线同时使用,主要是安排高某甲操作,仅2017年使用过几次。2017年2月份,胜科公司一期还建设了一条暗管,这条暗管将一期深度处理的污泥排放到二期的污泥浓缩池,与二期污泥混合后进入板框压滤,该暗管只有在二期污泥不成形的时候才使用,共使用了7、8次,大概从一期排放了300吨左右污泥到二期,陈某甲、高某甲都会安排班长开泵操作。此外,一期还有一根暗管,在一期A干化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通过该管线可以将一期A污泥少量的打入一期B生化系统进行好氧消化。一期二沉池附近的消防栓也曾经接了一根管线到总排池,将高浓度污水稀释后排放。 胜科公司二期存在利用暗管排泥的问题。因为二期项目曝气池污泥浓度偏高而板框能力不够,为了减轻板框压力,经郑某甲同意修建了二期排泥暗管,通过暗管将小部分污泥打到二沉池外圈,进入二期总排池,最后进入一期二期混合池后排入长江。建造暗管的“830项目变更单”上有张某甲、赵某乙、浦某的签字,但最终是由郑某甲同意并审批的。暗管修建时,自己安排陈某甲负责监工。暗管建成后自己和陈某甲、高某甲讲过板框不够时可以用这根暗管排泥。这根暗管是2015年8月份建成的,建成后平均三天就要使用一次,都是晚上使用,一次排放污泥40吨左右,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查处,估计大约偷排了6、7千吨污泥。 二期有过一次使用临时管线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2017年2月底左右,因为二期一条生产线的刮泥板出现故障,自己跟郑某甲报告要减量维修,但他不同意,并示意自己将污水绕开系统直排到长江以减轻负荷。自己具体安排时,让陈某甲把二期的事故池底部的阀门打开,绕开一沉池和曝气池,用三台泵从事故池直接把污水抽到二期总排池,再排入长江。当晚,陈某甲、高某甲等人在现场帮忙,高某甲还拔出pH探头控制pH值,当天排入长江的水是完全没有经过任何净化处理的污水。第二天,因为pH值出现问题,自己打电话给熊X公司的赵某甲,让他想办法处理一下,后来赵某甲把pH探头恢复原样,不知道他怎么解决的,环保部门也没有问这个事。 因为二期金X公司排水的氯离子浓度接近17000㎎/L,而氯离子浓度过高会导致设备的各种细管线堵塞并造成设备故障,无法正常的监测COD数值,第三方熊X公司对设备进行几次调试都无法达到稳定运行的效果,为了保住胜科公司的业务,熊X公司提出通过修改在线监测仪数值的方式确保环保部门看到的在线数据是正常的。自己从熊X公司内部学会修改数值后,教了运行主管和班长如何更改监测仪面板上的数值,修改过的COD数值控制在80以下,从2011年开始一直沿用这个方法确保在线监测仪的数值是正常的。这件事情郑某甲也是知道的,因为胜科公司跟熊X公司的合同是一年一签,郑某甲曾经问过为什么总是跟熊X公司签,自己就跟他讲,二期的在线监测COD数值可以设定,熊X公司的人都知道,换别的公司的话,人家不一定愿意这么配合。 自己曾让分析室的高某乙对超标数据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标准以应付环保部门的突击检查。自己向郑某甲汇报过,因为自己给环境监测站的取样人员送过礼,他们不会直接到取样点进行取样,可以由胜科公司的人取样送给他们,郑某甲同意自己的做法。然后,每次取样之前,自己都会问监测站的人什么时候到,这样到了以后就会把配制好的水样直接给监测站的取样人员。监测站人员有时也问自己pH是否正常,这样他们回去以后水样就不做了,直接写合格数据。 因2016年5月有人在长江排口取样要查胜科公司、2016年7、8月环保部督察组到南京督查,2016年有一段时间没有使用绕过监测点的暗管偷排。自己曾向郑某甲汇报有人查胜科公司的事,郑某甲当时在北京准备做手术,回复自己等他了解下、暂时不要排(偷排),自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三个运行主管,后来郑某甲回复了解过了,不是查胜科公司,一切照旧。2016年6月份左右,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通知胜科公司环保部督察组要来南京巡视,要求确保装置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自己发工作邮件通知商务部、技术部少收高浓度废水,也通知三个运行主管暂时不要偷排,后来因为高浓度废水实在太多、存不住,还是偷偷的用SBR池暗管排了次把次,到2016年8月初督察组走了后,自己安排底下的人继续用SBR池的暗管偷排高浓度废水。 胜科公司因为之前经常出现排水超标被罚款的情况,胜科新加坡技术团队了解到情况后,在暂时无法解决公司软件和硬件缺陷的情况下,2014年11月17日曾发邮件要求胜科公司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停止排放钛X公司的废水使其溢流到一期、二期混合区,作为稀释水将总排COD降低。根据新加坡团队的要求,胜科公司制定了钛X公司废水切换至总排混合区的操作方案,该方案一直到目前为止都在执行,只要是有大的环保检查或者是环保局正规取样,胜科公司都会根据方案流程对钛X公司废水进行切换,达到检查合格的目的。该方案提出者是新加坡技术团队一个叫B某的人,收件人是自己和魏某,抄送给了郑某甲等人。在中层领导开会时,自己提过将钛X公司来水切换至总排的操作方法。郑某甲、运行部主管和班长都知道该情况。 2015年底到2017年间,郑某甲曾多次给自己和运行部的主管辛苦费,自己认为是运行部违规排放污水创造效益,担的风险比较大,所以给了这些钱。 胜科公司接收的废水中,德XX公司的废水比较难处理,后来德XX公司的预处理厂改造,郑某甲认为可以将德XX公司的高浓度废水不经预处理直接用槽罐车运到胜科公司处理。胜科公司出具的德XX废水临时处理方案提到“单独高级氧化预处理”,但使用“单独高级氧化预处理”成本很高,实际上也没有这样的设备;技术部门对德XX公司取样送来的水进行小试,出具报告给环保部门备案,备案流程中的大部分工艺实际是不开或无法使用的装置,比如厌氧反应器、SBR池,实际来水比小试中的水样指标也要高出很多,胜科公司目前的工艺能力无法处理。郑某甲是想用这种表面看上去可行但实际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通过环保局备案,另一方面是想提高德XX公司的污水处理价格。德XX公司用槽罐车运到胜科公司的废水COD浓度一般是20000㎎/L到80000㎎/L,最高达到200000㎎/L,德XX公司的薛某、李某乙在解释废水超标时告诉自己运输的水是母液,运送司机也说水是德XX公司直接从生产线那里用管子排到槽罐车里的。在环保部门召开的胜科公司接收德XX公司高浓度废水的协调会上,自己曾提出德XX公司委托处理的高浓度废水可能是危废,后被郑某甲制止。2016年8月德XX公司运到胜科公司的槽罐车内废水pH值为0.4,自己通知德XX公司薛某是危险废物不能收,也通知了郑某甲、李某甲,因为胜科公司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园区只有两家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后来应郑某甲要求还是将这批水收了,收下这批水后直接排入事故池后同其他废水中和排放了。胜科公司一期B事故池在2016年5月份改造完成,一期B事故池1-4号没变化,把5号池分隔成四格,5-4格内专门存放德XX公司的槽罐车来水,因为德XX公司的槽罐车来水水质太差,偷排只能一点点来,不然排口处容易被发现,所以单独存放。其跟3个主管都说过,和班长应该也说过,起码微信里说过的,让德XX公司的来水只放在5-4池里,其他公司的水也不要放在5-4池里。部分德XX公司的来水尚未来得及偷排。 胜科公司接收的高浓度废水用物理稀释的方法进行预处理,理论上可以,但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用工业自来水稀释的话,成本未必比其他方法低;用低浓度水去稀释的话,低浓度水的各项指标本身会占据进水标准的空间,稀释法还要照顾到所有的指标,而低浓度废水和高浓度废水都不是单一来源,用稀释法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做检测,才能确保达到进水标准,胜科公司是二十四小时运行的,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此外,稀释法风险巨大且不可控,因为没办法判断各种水中多种多样的特征污染物是否会对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和冲击,出了问题都没办法辨别是哪股水造成的。所以,基本上不会有污水处理厂用物理稀释的办法去做预处理。胜科公司没有使用过物理稀释的方法,甚至连这个计划都没有。郑某甲作为污水处理的专家,对这一点应该是明知的。胜科公司出具的《龙祥化工临时高浓度废水进入胜科装置处理说明》、《欧德油储临时高浓度废水进入胜科装置处理说明》等都写明要经过SBR池进行预处理,这些是不能跳过的步骤,之后再进入低浓度好氧系统,但按胜科公司的实际状况,这些方案都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SBR池是坏掉的,起不到任何作用。胜科公司收下来的这些高浓度废水,要么使用厌氧、要么使用SBR池,要么偷排,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不可能一直存在系统里面。 5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1991年毕业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专业,从2006年7月开始担任胜科公司商务部经理,部门职责是负责跟化学工业园区的客户接洽、洽谈并签署商务合同,跟客户结算费用、核算、催款等。公司的一期污水处理项目负责园区所有企业的污水处理,二期污水处理项目负责金X公司的污水处理。一期项目污水处理流程是污水、匀质池、流化床、生化曝气池、二沉池、深度处理系统,一期B有高浓度处理设施。环保部门对公司有监管,有在线监控系统,主要是监测COD,也有不定期的现场抽样检测,在线监控系统好像是第三方熊X公司维护,系统出问题熊X公司会派人修。污水处理后通过排江管线排到长江,合格标准是COD小于80mg/L等。 2014年郑某甲到任前,只是零星少量的有高浓度污水。郑某甲到任后,因为胜科上海总部的经营指标要求,临时高浓度污水成为郑某甲增加收入的一项。临时高浓度水成本与实际收费被郑某甲大幅提高,各种水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最高的有个七八倍样子。临时高浓度废水主要是通过小管线或槽罐车送到胜科公司。 按污水处理行业的通行做法,在签订合同前,要先做一个“小试”,就是由客户提供样本,胜科公司技术部先模拟装置做个试验,目的是看公司工艺是否可以将客户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实际操作中,商务部会让客户提供样本交给技术部,技术部做完“小试”后有一个基本判断,如不能处理就通知客户不接收,若可以处理就出具一份《关于临时高浓度污水接收处理的说明》,客户拿着说明去环保部门报备,经批准后商务部与客户签订合同。公司和客户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有个附件一《污水技术参数》,要求客户所送的污水污染物在相应的数值以内,同时注明“1.废水中不得含有镍、镉、铅、铜等重金属离子;2.其他污水水质参数参照南京化工园污水接管标准”,因为胜科不具备处理重金属离子的技术能力,送来的污水也不能是危险废物。合同签了以后,商务部会把技术参数要求送给运行部,污水进厂前先由运行部派人称重取样,样本送到分析室检测,分析室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技术参数检测后通知商务部;如符合约定,商务部会通知运行部,运行部就收污水;如不符合约定,商务部通知客户把废水收回去,或者加高合同约定之外的污水处理费用。商务部没有要求分析室检测镍、镉、铅、铜等重金属离子,因为高浓度废水中这些重金属离子可能会很高,胜科公司没有这个技术处理能力,如果检测了就没办法收这些污水,这样很多高浓度污水就不能收,会影响公司的效益,合同中关于不能含镍、镉、铅、铜等重金属离子的约定就是为了规避这个。浦某是负责具体污水处理运营的,技术上的事由他负责,自己和浦某平时接触比较多,很多具体的事情要问他。 日常工作中有接收超出胜科公司处理能力的污水。一种情况是突发事件中的污水,比如爆炸、火灾,环保部门要求接收;还有一种是客户送来的污水水质非常差,根本就没法处理,有时自己会直接拒绝不收,但是客户会联系老板郑某甲,郑某甲再通知自己必须收下来,自己只能接收,但是会根据检测结果核定一个合同之外的高价格,然后通知运行部把污水收下来,这些事情浦某也都知道。 2016年3月份左右,德XX公司和胜科公司签订了临时高浓度污水处理合同,主要针对的是临时红色高浓度污水、非红色高浓度低磷污水、非红色高浓度高磷污水。这3个种类是化工园环保局协调时定的,郑某甲在场,会议谈了污水处理的价格,参照危险废物焚烧价格的一半,德XX公司拿技术部的小试报告写的申请,环保局表示同意。当时签订的合同期限是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德XX公司通过槽罐车将高浓度污水运到胜科公司,一年之内总共运了大约四百多吨。合同履行中,主要收的是非红色高浓度低磷污水,有几次因水质太差被拒收,浦某告诉自己公司的技术工艺根本无法处理这种高浓度污水,后来德XX公司的人找到了郑某甲,郑某甲按照增加费用的新方案指示自己接收,最后只能收下了,不清楚收下后具体怎么处理的。收了这些根本不能处理的污水,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超标排放。 2014年以来的董事会议郑某甲都有参加,2014年后的几份董事会记录“由于无稳定的高浓度污水,胜科一期B高浓度系统未运行”,应该是一期B高浓度系统中的厌氧装置没有运行,厌氧装置可以降低污水中的COD,这是运行部汇报的,不知道真实情况是不是这样。在董事会上,自己和总经理都汇报了2014年以后公司集中大量收高浓度污水,所以董事们应该都是知道这个事情的,包括一期B高浓度系统未运行董事们也都是知道的。虽然高浓度污水系统未运行,但郑某甲讲过稀释处理是高浓度污水处理的一种方法,通过总量控制可以通过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5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2011年调入胜科公司工作,担任运行部主管,负责污泥干化、污水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等工作。陈某甲是负责二期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的主管,毛某甲是负责钟X化工预处理的主管,下面四个班组长分别是谷某、夏某、洪某、金某,四个班组的工作由运行主管安排。 胜科公司一期主要接收化学工业园区管网和部分直排客户的来水,直排客户主要是通过专用管道和槽罐车运来的。高浓度污水来之后会直接放到一期B事故池,低浓度污水来了之后主要放在一期A均质池,部分低浓度污水放到装有高浓度污水的一期B事故池进行稀释。一期B事故池中的少部分污水会通过管道打到SBR池,再通过滗水器打到集水池,接着再打到总排池,最后排入长江。SBR池已经坏了好几年了,不能用了,这样排出的水跟直排差不多,根本没经过工艺处理,只是在一期B事故池里做了稀释,这样排出的水肯定是不达标的。操作班班长都懂这个流程,应该是有人教他们的,但不是自己教的。自己2016年才深入知道公司超标排放的事情。自己没有动手操作过,都是工人操作的。有时候当班班长会向自己请示或到办公室请示要不要“走水”,就是将高浓度污水打到SBR池,通过集水池和总排池直接排到长江。班长跟自己请示之后,自己有时候会到经理办公室去请示浦某,有时太忙了便让班长直接去请示浦某,有时联系不上浦某会先同意“走水”,事后再跟浦某汇报。另外两个主管也知道超标排放的事情。“走水”一般在晚上8点钟到凌晨2、3点钟,来水量大时和雨水季节,开始时间会早一些,结束的也会迟一些,大概在晚上6点钟开始,凌晨4、5点钟结束。在一期B事故池液位比较高的时候,才会“走水”,因为水量太多,不“走水”根本排不完。2017年4月18日晚上,一期B还在通过暗管偷排废水。 一期有利用暗管偷排污泥的问题,暗管是2016年浦某提出铺设的,目的就是偷排污泥。从2016年9月份开始,每次浦某看污泥浓度高了,就让自己试着排点泥,自己就安排班长去操作,把泵上的阀门打开,流化床里的泥水混合物就通过这根管道排到集水池和总排池,最后排到长江,但是效果不佳,排的次数不多,总共排过六七次。 大概是2016年,浦某和三个主管在一起时提出,因为二期曝气池污泥浓度高,打算做一根从一沉池到二沉池的排泥管,在污泥浓度高时可以排点泥,当时三个主管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同年9月左右的一天,自己在白天巡检的时候,发现二期二沉池有一根大概60cm直径的管线露出来,一沉池排泥泵也接有一个这样的管线,两端的管子外部特征一样,应该是从一沉池接到二沉池排泥的管线,这种处理不是正常的排泥处理程序,正常要从板框压滤后形成泥饼外运处理,污泥不能直接排入长江。二期的暗管应该是陈某甲安排操作班长或操作工操作,具体安排使用情况不清楚。 2017年2月底左右的一天,二期项目的刮泥板坏了,公司抢修时用三台泵从冷却塔直接把污水抽到二期集水池,再用泵抽水到总排池排入长江。当晚11点钟左右,浦某打电话给自己要求将二期事故池底部阀门开大一点,这样污水进入冷却塔快一点,并让自己去二期自动在线监测点检查下pH探头。之后,自己去看到pH数值是10点几,超过最高标准9,请示浦某后,自己把pH探头拔下来放在装有清水的矿泉水瓶里面接近一个小时,期间换水测试了几次发现pH值是有变化的。正常情况下,在线监测仪器的pH探头事故排除应该是第三方设备厂家熊X公司的人来做。这次排水的事情,毛某甲、陈某甲都参与了。 自己知道胜科公司私自铺设的偷排管线共有六处。第一处暗管连接了一期B系统的集水池2和总排池,跳过了流化床、好氧池和深度处理等处理工艺,污水不经过正常的处理程序,直接从集水池2到达总排池,最后排入长江;第二处暗管是从一期B系统的流化床连接到集水池2,可以把流化床的泥水混合液不经过处理打到集水池2,同样跳过了流化床、好氧池和深度处理等处理工艺,然后通过第一处的暗管把未经处理的泥水混合液从集水池2排入总排池,最后排入长江;第三处暗管是从二期系统一沉池连接到二沉池,可以把一沉池的泥排到二沉池,污泥通过这根暗管不经过浓缩池、板框的处理就排入长江;第四处暗管是从一期深度处理浓缩池到二期浓缩池,主要作用是将污泥从一期排到二期浓缩池,因为一期深度处理的泥能够增加二期污泥的脱水性,但是一期的泥是危废,二期的泥是固废,不能混合起来处理;第五处是SBR池到集水池2;第六处是从钟X公司预处理到SBR池,作用是使钟X公司预处理的污泥排到SBR池,然后到集水池2,通过总排池直接排入长江,不清楚这个管线有没有用过。 胜科公司一期系统进水口和出水口分别有一个取样口,包括pH检测仪、COD检测仪和氨氮检测仪三个设备,二期系统的出水口也有一个取样口,同样包括这三个设备。二期系统和一期系统出水口的在线监测仪器在同一个在线房里。浦某教过三个主管修改COD检测仪的数值,自己没有修改过。 环保人员检测时,有时会让胜科公司的人去取样,自己人就会在取样瓶装好水后再加点自来水稀释,或者事先用桶在池子里装一桶水,往桶里面加自来水,再用取样瓶取桶里面的水,这样水质基本就能合格了。有时也会停掉钛X公司的排江泵,让钛X公司的水漫到总排池对总排池的水进行稀释,这样给环保局检测的水样基本就能合格了。这些都是浦某安排的,在每次环保局取样检测前,浦某会根据水质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稀释配水,有时自己也会主动对取样水质进行稀释配水,事后再跟他说。需要稀释配水的时候,浦某会跟三个主管讲,让三个主管亲手去操作。三个主管没有具体分工,但是按照惯例,一般是自己负责对一期深度处理的取样水进行稀释配水,陈某甲负责对二期二沉池的取样水进行稀释配水,毛某甲负责对总排池的水进行稀释配水。关闭钛X公司的排江泵让水进入总排池进行稀释配水,有时是浦某直接安排班长去做,有时是浦某安排三个主管,主管再安排班长,也有时候是三个主管直接安排班长,事后再跟浦某汇报。 2016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浦某多次给三个运行主管发放辛苦费。 5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2006年入职胜科公司,担任运行部主管,负责二期设备的正常运行等工作。2014年左右,浦某跟自己讲过,一期有管道可以让高浓度污水偷排入长江。从事故池抽污水到SBR池,再到集水池后进入总排,这个偷排方法是浦某2016年上半年教三个主管的,自己和其他主管再教的班长,公司偷排污水主要就是通过这种方法。2016年12月,有班长在微信“班长群”里问一期B的液位高了,是否要打水。“打水”的意思就是偷排污水,因为都是晚上才偷排,所以没有亲眼见过。 2017年2月28日前几天,二期一沉池B的刮泥板坏了,自己向浦某反映,浦某说2月28日下午3、4点安排施工队进行抢修,然后让三个主管当天值班。2月28日晚上,浦某让自己通知施工队开泵,通过泵把事故池的水打到集水池B,然后污水从集水池B直接到总排池,最终的结果是污水没有经过处理合格就通过排江管线直接排入了长江。后来听高某甲说,天快亮的时候停掉的泵,估计大概偷排了3个小时。自己只安排过这一次偷排污水,高某甲、毛某甲也都参与了。 二期有一根暗管是从一沉池接到二沉池的出口,这根暗管打开后可以把污泥从一沉池直接打入二沉池,然后通过二沉池进入集水池,然后排入总排池再直接排入长江,跳过了正常的处理流程,属于偷排污泥。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浦某在微信群里和三个主管、四个班长交代过,如果一沉池出现冒泥现象,就可以利用这根暗管直接不经正常的处理排泥入长江。这根暗管是2016年下半年铺设的,浦某告诉自己要铺设一根管子从一沉池到二沉池偷排污泥,并安排施工队由自己负责铺设了管线。浦某安排自己负责二期偷排污泥的事情,自己平时主要是监督。2017年2月28日前几天,自己根据浦某安排让班长打开暗管的阀门偷排过污泥。一期B也有这样的偷排污泥的暗管,但是具体情况不了解。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公司还有一根暗管从消防栓接到总排泵,用来稀释排出的污水,但是因为消防栓的水压不够,消防水打不进去,后来很快就拆掉了。 胜科公司有在线监测仪器,是环保部门要求安装的,好像是第三方熊X公司负责。在线监测的数据是联网的,如污染指数超标会报警,环保部门可以直接看到。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浦某教过自己修改在线监测仪的数值。浦某说数据要修改到80以下,但是不要每次都改成同一个数值,要让数据呈现上下波动。修改在线监测仪是为了逃避环保局的监测,因为有时候要超标排放污水。自己在学的时候操作修改过一次,后来都是班长在操作。浦某要求三个主管对环保部门要检测的样品水进行稀释配水,免得水质不达标。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浦某曾多次给三个主管发过现金补贴,说是郑某甲发的辛苦费。 57.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2004年毕业后入职胜科公司,后任运行部主管,负责钟X公司污水预处理。钟X公司预处理的设备2014年投入使用,和一期、二期的设备是分开的,但是设备在一期B的厂房里。陈某甲是负责二期设备的运行主管,运行主管高某甲负责一期的非法排放污泥。 胜科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水的情况。高浓度污水进入一期B事故池,然后用泵打到SBR池,通过管道流到集水池B,再用泵打到总排池,排入长江。2014年SBR池的设备就坏了,所以污水只是经过SBR池,并没有进行处理。2014年3月份左右,自己发现高浓度污水处理的很快,后来陈某甲、浦某告诉自己可以直接把高浓度污水排进长江。一期的高浓度污水自2014年起都是通过这种方法,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的。一般事故池液面到了5.7米、SBR池也满了的时候,当班班长就会在微信群里问:事故池的液位高了,可不可以往外调水。浦某看到了回复可以,班长就放下SBR池出口的滗水器、打开阀门,高浓度污水就可以偷排入长江。有时浦某给三个主管开会,也会安排这样偷排污水,一般是陈某甲或者高某甲再通知当班的班长偷排。钟X公司预处理的设备出现故障时,才会把钟X公司的高浓度污水直接通过管道输送到一期B事故池,不经处理直接排入长江。在钟X公司预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时,也会采用上述方法偷排。通过这种方式偷排没有人具体管。2015年左右,高某甲让自己帮忙开阀门偷排过一期的污水。 胜科公司一期有从二沉池出口直接到总排池的地下管道,低浓度污水在混凝沉淀池故障时,浦某或高某甲会安排班长打开控制阀门,这样污水就能跳过混凝沉淀的工序,直接进入总排池。这根管道大概2015年4、5月份修建混凝沉淀设备时一起建起来的,不知道是否经常使用,高某甲让自己帮忙去开过两次。 正常处理工艺中,一期污泥是通过污泥干化,脱水后外运到危废处理公司处理,钟X公司预处理的污泥也是通过一期的污泥处理系统。二期的污泥是通过板框进行脱水,脱水后运回金X公司进行处理。实际上,一期B流化床的污泥回流管上,接了一根暗管直接连通到一期B的集水池,然后进入总排池排入长江,这根暗管是2016年7月份左右修造的。高某甲负责污泥干化,他发现来不及处理,就会打电话安排值班班长去偷排污泥,大概一、两个星期排一次。二期一沉池的排泥泵有管道直接通到二沉池的出口,这条管道是2016年5月份左右,浦某直接安排外包单位,由三个主管负责监督安装的,这样污泥可以跳过所有处理程序,随着污水一起排入长江。二期的设备是陈某甲负责,他发现来不及处理污泥,跟浦某商量后,就会这样偷排,2016年5月份之前,用临时软管偷排污泥时,自己和高某甲也会去帮忙接管子。陈某甲2014年时喊自己帮忙开过二期一沉池排泥泵的阀门,用来偷排污泥。钟X公司预处理的二沉池污泥浓度高了,自己就跟浦某请示,他让排到一期SBR池,钟X公司预处理的污泥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偷排的,平均一个星期排两个小时,每个小时排50立方,一年大概2400立方。一期污泥是危险废物,二期的污泥评审结果好像是固体废物。 2015年3、4月份,浦某给三个运行主管示范过如何改在线监测设备的参数,改参数后监测出的数值就一直在设置参数的附近,浦某让三个主管和四个班长不要对外说。一般是陈某甲或者当班班长去改,没看到高某甲改过,自己也没有改过。2016年7月份左右一期换了新的在线监测设备,浦某说不用再改了,第三方熊X公司已经有人设置好了,即使是超标污水,监测出来的数据也是达标的。 环保部门会定期对公司总排池、一期深度处理、二期二沉池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测,为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浦某让三个运行主管对三个地方的污水进行稀释配水后再给环保部门检测。如果环保部门的人员亲自到总排池抽样检测,在这之前浦某会安排将钛X公司的排江泵停掉,这样钛X公司的水就直接漫到总池对总排池的水进行稀释,这样环保部门对总排池的水进行检测时差不多能达标。在取样检测方面,自己负责总排池,陈某甲负责二期二沉池,高某甲负责一期深度处理,稀释配水基本都是三个主管亲手做的,都是浦某安排的。陈某甲和高某甲分别对二期二沉池、一期深度处理要检测的污水稀释过,自己看见他们两个操作过,陈某甲还跟自己说过氯离子过高要加点水。周末主管不在时由班长去操作。2015年左右开始参与,也不是每次检查都作假,大概每个月有两次就检测污水进行稀释配水,直到被查处前都是这样的频率,自己参与的有四十多次,高某甲跟自己差不多。不知道陈某甲什么时候做的,二期氯离子浓度非常高,基本每次检测都要稀释才能合格,他应该每次都对要检测的污水进行稀释。 2017年2月底,二期一沉池B刮泥板坏了,维修前几天,浦某给三个运行主管开会时说,要维修二期的一沉池,如果来不及处理污水,就用临时泵接临时管,把污水直接抽到二期集水池B,然后排入长江。这次是陈某甲安排用临时泵抽水的。2月28日维修时,自己帮忙在库房找过偷排用的管子。 浦某从2016年开始多次给三个运行主管发放辛苦费,可能是想让大家不要对外说公司排污的事情。自己跟高某甲、浦某讲过偷排污水是违法的,他们没有理会,有时工人向自己汇报偷排污水,自己就让他直接找浦某,尽量不去参与。 58.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其2007年9月入职胜科公司,担任操作班D班班长,操作员有林某(负责一期系统)、郭某(负责二期系统)等4人。洪某是A班班长,夏某是B班班长,谷某是C班班长。 郑某甲担任胜科公司总经理后,开始比较频繁的偷排污水、污泥。雨天上游企业来水量大或者槽罐车送来的高浓度污水比较多时,一期A系统无法处理这么多污水,公司会安排利用事故池里的提升泵通过管线将污水排到一期SBR池,通过SBR池将污水排到集水池,然后到一期总排池,再进入到混合池,最后排入长江。正常情况下,SBR池是有污水处理能力的,但是SBR池是坏的。公司有一个班长微信群,群成员是四个班长、三个运行主管和运行部经理浦某。如果事故池液位高了,自己会在微信群里请示,一般浦经理或高某甲会在微信群里回“打水”或者“开”,就是往长江里偷排污水。浦某之前教过怎么操作偷排。偷排一般在晚上9点半以后开始,到第二天凌晨3、4点钟结束,根据事故池里的液位来决定时间。这条管线平均两天就需要排一次,如果遇到下雨天,频率会更高。最近一次偷排是公安机关来查公司时,自己下班时发现事故池里液位高了,就在微信群里请示如何做,浦某回复“开”,自己安排林某去把污水排往SBR池了,下班时也没关提升泵,交由下个班谷某的班来处理。 总排池里有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仪器,正常情况下仪器监测到污水超标会报警,自己会去查看在线监测仪器COD数值,如果COD数值过高就会把它调低,COD值要保证在80mg/L以下。这是浦某在自己当班巡检时教给自己的。 一期、二期存在偷排污泥的情况。一期B流化床下污泥回流管上安装了一个暗管,污泥可以不经过污泥池干化直接和污水一起排入到长江;一期A二沉池处还放了一个临时泵,用临时软管接到前面的暗管,把一期A的污泥抽到一期B的曝气池,然后再通过暗管把污泥排入长江,这条管线每次都和前面的管线一起使用。大约2016年上半年,二期一沉池位置接了一个暗管,直接接到集水池B,跳过了接触氧化池和二沉池,这根暗管不知道是谁安装的,自己开过暗管,一般都是安排下面的工人开,这根管线案发前两个月使用频率很高,自己一个月7个夜班,有5个夜班陈某甲都会通知用这条管线偷排二期污泥。此外,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二期二沉池排泥泵的出口接了消防软管到二沉池B的出水口,这样二沉池污泥可以偷排入长江。2017年2月份左右,公司从一期深度处理排泥管接了一根暗管到二期污泥浓缩池,把一期经过深度处理的污泥排到二期去做污泥干化处理,高某甲向自己演示了阀门操作的流程,自己就把班里的操作工集中起来教他们怎么操作。高某甲安排过自己使用这根管线。一期的污泥含水量少、颜色深、味道很刺鼻,而二期的污泥多是白泥或是粉红色的泥,味道不是很刺鼻。除个别排泥管线白天会开,其他管线都是晚上用来偷排的,从晚上9点半到次日早上4、5点。 环保部门取样检测污水时会做假,一期系统二沉池下面的消防栓接了一根暗管,环保部门取到的水样是经过稀释的水样,这样水样可以达标逃避检查,2016年上半年高某甲让自己打开暗管阀门时才知道这根管子的作用,高某甲通知自己开过两、三次。环保部门的人每周一会到总排泵出水口的位置取样,都是三个运行主管接待环保局的人。 一期是浦某和高某甲安排自己偷排,二期是陈某甲安排,毛某甲没有安排过自己班偷排。 59.被告人洪某的供述和辩解:其2007年左右入职胜科公司,担任A班操作班长,班组有4个人,操作员卓某甲、黄某丁负责一期,操作员吕某甲负责二期,操作员赵某丙负责钟X公司。B班班长是夏某,C班班长是谷某,D班班长是金某。高某甲是负责一期生化污水处理系统的主管,陈某甲是负责二期金X公司污水处理的主管,毛某甲是负责钟X化工预处理系统的主管。四个班组的成员都参与了偷排污水污泥,是三个主管安排偷排的,基本上都是高某甲和陈某甲安排,毛某甲安排的特别少。 污水来不及处理的情况下,会简化污水处理流程,直接将不达标的水排入长江。一期B主要是偷排槽罐车运来的高浓度污水,还有一期A的部分低浓度污水。一期B事故池的污水先放到一期B事故池,通过提升泵把污水抽到5号SBR池,再通过滗水器把污水溢流到2号集水池,通过提升泵把污水打到一根废弃的管线,这根废弃管线是埋在地下的,不知道什么时候建的,高浓度污水通过这根管道输送到总排池,最后没经过处理直接排到长江,通常都是在晚上偷排。商务部一个姓李的女经理与运行部三个主管联系,他们用槽罐车将高浓度污水运到公司,污水处理部门用泵将污水打到一期B事故池,将不达标污水排入长江。最近两年化学工业园过来的污水比较多,经常会有偷排的现象。二期有两、三次把污水从进水管直接切到一期B事故池,然后通过那根废弃的管线排入长江。一期B厌氧反应器在2014年修建好之后好像没有启用过,厌氧反应器是处理高浓度污水最重要的一个流程。2016年上半年,每次晚上偷排过污水后,高某甲会安排当班班长把总排泵房和废弃的吸水池之间过道中间的阀门打开,就会有清水稀释到总排的污水取样口,这样是为了应付环保部门取样监测,也是为了公司分析室做出来的数据污水浓度低一些。 2015年左右,公司在一期A二沉池的分配井里放了一个临时泵,临时泵通过软管接到新建的通到一期B曝气池的固定管线,如果分析报表里一期A曝气池污泥浓度数值过高,三个主管就会让班长安排操作工打开临时泵,把一期A曝气池里的污泥从分配井抽到一期B的曝气池里,然后污泥就可以通过回流污泥管通到排泥暗管,然后进入废弃管线,排到总排池,再排入长江,2016年下半年后基本上没有使用这根暗管了。一期B的回流污泥管上接了一根排泥暗管,这跟管道的出口是接到上面说的那根废弃的管线上的,通过这跟废弃管线偷排一期曝气池的生化污泥。二期一沉池的污泥本来应通过排泥泵排到污泥浓缩池后压缩成泥饼再处理,因为经常污泥浓度过高来不及处理,2015年左右就铺了一根暗管接到二期的二沉池出口,这样二期一沉池的污泥就直接通过二沉池出口的管道进入集水池B,然后排入长江。2015年左右,操作中也会用消防软管一头接二沉池通往浓缩池的管道,另一端接二沉池通到集水池B的管道,这样二沉池本来应该进入浓缩池的污泥,就直接通过这个软管排进集水池B,再排入长江。2017年3月到4月,一期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池与二期的浓缩池之间有一根金属管,这根管线把一期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池的污泥通过管线打到二期的浓缩池,将污泥进行混合后用二期的板框压滤机压成泥饼。 偷排污水污泥都在晚上,内部称这种行为为“打水”,运行部四个班组,轮到哪个班组值夜班,由主管安排,上夜班的班组负责偷排。有时自己看到一期B事故池液位高了,也会主动请示主管要不要打水,一般是向高某甲和陈某甲请示,他们同意之后工人晚上再打水。一个月有一半的夜班都在偷排高浓度污水。偷排污泥比较少,一般每个月每班才偷排一两次。以前很少有偷排,基本上是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的。 四个班长当班时,每隔两个小时会去总排的在线监测房,修改在线监测仪器的数据,保证监测出的COD数据在75mg/L以下,浦某、高某甲、陈某甲都安排过四个班长去调整在线监测数据。 60.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熊X公司的业务包括机器人研发、制造等,研发、制造水污染自动监测仪器也是公司的一项业务。其2007年开始担任熊X公司第三方运营科科长,主要负责业务单位的水污染自动监控仪器的跟踪、维护等售后服务等,职责是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转、上传环保部门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的真实性等。日常工作是到单位后,打开市环保部门自动监控平台查看业务单位的数据情况,发现数据出现异常会安排外勤工人到现场查看并解决;如果是设备故障,要在12小时内通过监控平台上报设备故障的具体情况以及维修情况,否则环保部门会进行处罚;如果是企业自身超标排放引起的数据异常,环保部门会自行对企业调查处理。 熊X公司从2008年左右开始一直为胜科公司提供第三方运营服务,胜科公司属于其负责的业务单位。胜科公司有三个监测点位、三套监测设备,分别是一期厂区进水口位置、一期厂区出水口位置和二期厂区出水口位置,每个位置有一套监测设备,每套监测设备主要有四个指标需要采集监测,分别的COD数值、氨氮数值、pH值和污水流量。COD数值和氨氮数值是通过定时抽取污水进行监测,仪器每两个小时会抽检一次并更新上报实时数据;pH值监测设备一直放置于污水经过的一个池子(排放前的最后一个池子)里,每5分钟更新上报一次实时数据;流量是通过流量计来计算的。2016年年底,胜科公司将一期厂区出口的COD监控仪器换成了锐泉公司的设备。 其知道胜科公司在一期和二期厂区两个出水口监测设备上都做了手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至少有两三年时间了,一期什么时间开始这么做的不确定,二期厂区建成投产使用后就一直这么做。胜科公司排放的污水中COD数值最容易超标,氨氮数值基本不会超标,pH值数值也很少会超标,他们一般都是通过设定监测设备COD数值范围的方式使污水值达标,具体就是将COD数值设定在正常标准范围内波动。在监测设备上做手脚是胜科公司员工实施的,将监测设备的指标监测数值设定在正常值范围内,使得环保部门自动监测平台上显示的数值符合标准,超标排放时平台不会报警,而实际排放的污水指标数值超出标准,这类污水是严禁排放的。胜科公司可以通过厂家安装调试人员或者熊X公司日常维护检修的外勤工人了解掌握具体的操作方法,具体是通过什么途径掌握的不知道。监测设备的站房按规定是要上锁的,胜科公司人员不能进入站房、不能有站房钥匙,钥匙由运营方和当地环境监测部门保管,工人对监测设备检修维护时胜科公司人员要回避,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按要求来执行,站房基本上是不锁的,运营方也没有站房钥匙,胜科公司人员可以自由进出站房,有时下去检查维修时,还会在站房内遇到胜科公司人员。 2017年年初有一天早上刚上班,浦某打电话给自己,大概意思是前一晚pH值监测数据超标了,让自己帮忙报备pH监测设备仪表故障,来掩盖他们公司排放污水pH值超标的事实。因为pH监测设备的数据他们修改不了,已经监测出来的数据如果需要隐瞒超标排放污水,只能通过熊X公司报设备故障。当天,自己没有安排外勤到现场去检查设备,就直接在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的报备栏报备了pH监测仪表设备故障,实际上胜科公司pH监测设备没有故障。浦某是与其对接日常业务的联系人。其曾向浦某反映过胜科公司员工在监测设备上做手脚的问题,也向熊X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口头汇报过,但都没有明确说法,后来考虑两家公司的合作等因素,自己就放任、默许了胜科公司这样违规操作。 61.被告人谷某的供述和辩解:其2007年入职胜科公司,工作了四个月后开始担任操作班长。运行部是四班两运转工作模式,四个班分为A、B、C、D班,每个班5个人,A班班长洪某,B班班长夏某,自己是C班班长,D班班长金某。C班负责一期的操作工是徐某。记忆中,2009年左右胜科公司建立了总排在线监测仪,2010年左右新建了二期工程的排污处理设备及在线监测仪,2013年左右各班长按照部门领导浦某的要求更改总排和二期在线监测的数据,2016年6月左右公司更换了总排一期在线监测仪,新的监测仪不可以更改数据,所以从那时起只更改二期在线监测仪的数据。 污水来水量大时,一期A池子装不下,就往一期B事故池里装污水,一期B池子里面有一个打水泵,将污水打至SBR池子里面,通过SBR池子里面的滗水器将水导入集水池,通过泵将集水池里面的水打入总排池,集水池里面的污水混入总排池后一起排到长江里。“1B打水”和“超越排放”就是指晚上将没有经过正常处理的污水通过一期B的SBR池偷排到总排池直排入长江。第一次参与“超越排放”是在2014年6、7月份,是浦某教自己如何操作的。从那时开始到现在,自己大概参与了四五十次。“超越排放”一般在晚上6点左右开始,次日凌晨2点左右结束,晚的话要到次日凌晨5点左右结束。2016年年中有一段时间没有搞。知道“超越排放”的每个班至少有两个人,班长和一期岗位的操作工。2017年4月18日晚上自己接班前已经开始“超越排放”污水了,晚上12点多时接到高某甲的电话,通知将“超越排放”的水停掉,接电话后自己去把一期B的打水泵停掉了。 胜科公司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了总排在线监测仪,浦某要求每个班长每隔两个小时巡检调动监测仪器的数据,让在线监测的数据处于达标状态,三个主管在工作中也经常提醒这样做,一是为了保证排出的污水数据达标,二是为了让实时监控的数据在规定范围内波动,看起来比较真实。修改在线监测仪的数据是浦某教自己的,自己再教下面的操作工。 一期B有偷排污泥的行为,2016年左右修建的暗管用来排泥,开始是浦某安排操作,后来高某甲安排偷排。二期也有偷排污泥的情况,2015年底二期修建了暗管,用于偷排污泥,一般是二期的主管陈某甲安排偷排。 62.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其2006年入职胜科公司,2010年左右开始担任操作班长。根据胜科公司的工艺,浓度特别高的污水没有办法处理。污水处理压力很大时,一期B事故池里的水会送到SBR池,再到集水池,再到总排,但SBR池早就坏了,没有污水处理能力,这样操作就是将没有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到长江,简单的说就是偷排。这样偷排污水有好几年了,具体什么时候记不清了,偷排时间一般是当天21时到第二天6时左右,每小时约排300立方米。技术部的“小试”就是模拟污水处理流程,设计处理方案,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看到过技术部的方案。槽罐车运来的污水浓度高、处理难度大,全部送到了一期B事故池偷排了。浦某、高某甲、陈某甲都会安排自己这样偷排。“1B事故打水”、“往后走水”就是指的偷排。 一期、二期都有偷排污泥的情况。在一期B的生化池进水口有一个泵,这个泵连接着一个暗管,连到一期B集水池出水管线上,泥和偷排的水一起排到长江,是高某甲安排自己这个班偷排一期B的污泥。在二期一沉池大修或设备故障时,会通过污泥泵将池子里的泥抽到二沉池出水口,到二期集水池,再从集水池到总排,最后排入长江。2016年左右,浦某安排施工队,在二期一沉池和二沉池出水口之间铺设了一条暗管,专门用来偷排污泥,陈某甲安排自己所在的班偷排二期的污泥。 二期有超标排放的现象,浦某教过自己用修改二期在线监测仪器COD数据的方法逃避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 63.被告人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分析室的检测主要分为进水检测、厂内系统装置的取样检测和出水检测三部分,一期的进水分园区管道和直接客户进水管道、槽罐车来水。厂区内的取样口一共有22个,出水的取样检测口分两个,一期是从总排水泵房出来的黑色管道上的水龙头取样,这个取出来的是总排池的水样,二期的出水检测口在二期二沉池的出口。修改数据是为了应付环保局的检查,掩盖公司一期总排和二期二沉池出水超标的事实。 正常情况下,商务部先通知分析室检测哪些具体指标,分析室测出来后提交给商务部,商务部需要根据检测的数值跟上游的客户进行结算。净化后排出污水的检测也是分析室负责,每天早上8点半由接班的员工进行取样检测,每天只测一次。正常检测出来的数值会记在三个地方,分别是胜科(南京)实验室原始记录本、Dystar运行原始记录表和一个二联单,数据应该都是由当班的人来填写,填的这三个检测数据是不一样的。胜科(南京)实验室原始记录本上填写的数据是最真实的数据,Dystar运行原始记录表和二联单上填的检测数据是假的,例如COD总排数据,都控制在80mg/L以内,这样就符合排放要求,是浦某要求自己这样做的,自己再安排分析员这样记录。原始记录本是记录最原始的数据,有了原始数据可以发现处理污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通知运行经理进行具体环节的运行和调整。另外两本是为了应付环保局检查的台账。 其2015年3月份开始担任分析室主管,在此之前都是如实填写数据的。如果环保部门过来检查,浦某看到当天的检测数据是超标的,就会把这页撕掉亲自填写合格的数据。自己做主管后,检测数据超标的话都会跟浦某说,浦某就会让自己修改总排和二期二沉池检测的COD数据,有时他会到办公室来说,有时在自己和浦某、高某甲三个人的微信群里说。 自己和浦某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平时和郑某甲接触比较少,有时浦某会替总经理转达一些事情。2007年自己刚到胜科公司时,出水检测按规定是每四小时检测一次,从2015年开始浦某就要求夜里不要检测,只检测早上8:30到晚上8:30的数据,从2015年6月份开始,浦某就要求只早上8:30检测一次了。自己知道这样其他时间段排入长江的污水如果超标是检测不到的。 每天的检测电子日报表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郑某甲,这个数据不是真实的,如果总排口或二期二沉池出口的检测超标,发的都是COD修改到80mg/L的数据。正常来说,如果出水检测的数据超标,自己应该通知运行部调整装置,并且向郑某甲汇报,但自己只是在微信群发过数据超标的报表,没有当面汇报过修改数据的事情。郑某甲应该知道数据超标的事情,因为自己会将检测的日报表发到有郑某甲、浦某、赵某乙和自己所在的微信群,以前自己发过一段时间的真实数据,数据超标时郑某甲就在群里让浦某寻找原因、尽快整改。但后来自己发的都是修改过的数据了。 64.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信息采集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证据证实:2016年9月18日,南京环科所入选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能力包括环境污染物性质鉴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等,司法鉴定人员包括张某甲、孔某、池某、王某丁、许某乙、张某丁、赵某丁等30余人,张某甲、池某、王某丁、许某乙、张某丁、赵某丁的鉴定类别均包含环境污染物性质鉴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2018年5月,南京环科所鉴定所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业务范围为环境污染物性质鉴定(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等),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等。张某甲、赵某丁、王某丁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张某甲、赵某丁的执业范围包括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环境污染物性质鉴定,王某丁的执业范围为环境损害鉴定。南京环科所与南京环科所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为121000004660002727。 65.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司法鉴定委托书、胜科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胜科公司疑似私设暗管》现场调查专家意见、2014年-2017年胜科公司一期进口公用事业来水排放统计表、总排排放量统计表、二期排口排放量统计表、《胜科公司违规排放废水情况审计报告》(南景专审[2019]第005号)、胜科公司一期工程事故池、SBR池和集水池液位监控数据说明、南京化学工业园公用事业公司转运胜科公司的废水数据统计、2014年-2018年胜科公司工业水用量、胜科公司客户来水统计报表、2014年-2018年胜科水务全厂每日报表、讯问笔录、《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废母液及混合废液危险废物属性司法鉴定报告》、《阳离子染料生产废母液及混合废液危险废物属性司法鉴定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胜科公司二期工程超标排放废水情况统计、胜科公司二期工程成本明细表、被羁押及取保人员的成本明细、胜科公司全厂各工程水量日报表、胜科公司关于二期工程出水稳定达标运行的情况说明、工业污泥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关于二期污泥含水率的情况说明、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二期工程污泥产生台账、二期工程污泥压滤机更换说明、《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污泥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环宝物流临时仓库入库台账、二期工程污泥处置合同、关于胜科公司运行使用药剂的情况说明、关于二期板框压滤设备及工作时间的情况说明、胜科公司污水处理分析日报表和(南京)实验室原始记录本、南京市污染源排放统计表、《胜科公司违规排放超标废水情况审计报告》(南景专审[2019]第006号)、《胜科公司二期超标排放废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计算方法》专家咨询会意见、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出具的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南环司法鉴定所【2019】环评鉴字第2号、3号)、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受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胜科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违规排放危险废物、废水及其污泥的量进行统计梳理,对违规排放行为造成的违法所得和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进行量化,并对违规排放废水及其污泥、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结合专家研判,形成如下结论:(1)高浓度废水的违规排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胜科公司一期B工程共接收高浓度废水296115.93立方米,合计费用为34845926.70元。扣除案发时事故池、SBR池和集水池中高浓度废水存量7880.89立方米,共计违规排放高浓度废水288235.04立方米,违法所得为33785162.93元(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捌万伍仟壹佰陆拾贰元玖角叁分),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36496140.51元(人民币贰亿叁仟陆佰肆拾玖万陆仟壹佰肆拾元伍角壹分)。其中包括从大X公司接收的废水3652吨,协议费用为40657.17元(虚拟治理成本),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84600.19元。(2)低浓度废水进出水量差额。根据公共事业公司、胜科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及运行日报表等资料,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胜科公司一期工程低浓度废水进出水量差额为550175.17立方米。(3)危险废物的违规排放。胜科公司违规接收德XX公司含染料生产母液的混合废液总量为118.48吨,已排放54.06吨,事故池中尚存64.42吨。该废液经司法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12。依据胜科公司与德XX公司协议费用,胜科公司违规排放54.06吨混合废液违法所得为237933.54元(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玖佰叁拾叁元伍角肆分),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793710.80元至2459730.00元(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叁仟柒佰壹拾元捌角—贰佰肆拾伍万玖仟柒佰叁拾元)。(4)超标废水的违规排放。胜科公司二期工程在长达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内频繁违规排放超标废水,该超标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范围为81mg/L—529mg/L(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80mg/L)。二期超标排放废水造成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合计为4855882.80元(人民币肆佰捌拾伍万伍仟捌佰捌拾贰元捌角)。(5)污泥的违规排放。胜科公司二期工程多次通过暗管排放一沉池中剩余污泥,污泥台账记录量较其推算量缺少4362.53吨(含水率53%),减少污泥压滤设备运行支出为71996.70元(人民币柒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柒角);按照污泥实际处置成本566.5元/吨,胜科公司二期工程减少污泥处置量造成违法所得为2471373.25元(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壹仟叁佰柒拾叁元贰角伍分)。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①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②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③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胜科公司违规排放危险废物、废水及其污泥,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长江水生态环境中会发生迁移、扩散或转化,严重威胁长江水生态环境及下游饮用水、渔业和工业用水安全,且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水生态环境,符合上述①和②两种情形,故胜科公司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关于虚拟治理成本的确定。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具体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推荐采用收费标准法、实际调查法和成本函数法三种方法。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没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实际调查法。收费标准法是指对于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单位治理成本,可以采用处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的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与危险废物处理企业最新的收费标准作为单位治理成本;实际调查法是指通过调查,获得相同或邻近地区、相同或相近生产工艺、产品类型、处理工艺的企业,治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平均单位污染治理成本。 对于胜科公司一期B工程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的高浓度废水和危险废物,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故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分别以胜科公司与废水输送企业协议费用和相同园区内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最新收费标准作为虚拟治理成本;对于胜科公司二期工程处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超标废水和未规范脱水且随尾水排放的污泥,无明确的收费标准,故适用实际调查法,分别以胜科公司单位废水治理成本和污泥压滤及处置成本确定虚拟治理成本。胜科公司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计算出的虚拟治理成本乘以7倍进行最终量化。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通过槽罐车和小管线输送的高浓度废水水质、水量和收费明细等资料,经委托审计单位对胜科公司一期B工程接收的高浓度废水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表明,该类废水中COD浓度普遍高于《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COD≤80mg/L)。据胜科公司高浓度废水处理费用明细及现场踏勘,以胜科公司接收高浓度废水时的实际收费标准作为该废水的虚拟治理成本,对胜科公司一期B工程违规排放高浓度废水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进行量化。 本案审理中,鉴定人张某甲、赵某丁出庭接受询问时陈述:胜科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长期按协议价接收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29家企业的高浓度废水,胜科公司并不具备垄断性,说明胜科公司的协议收费标准得到园区众多企业认可,具有合理性、广泛性、长期性。同时,由于高浓度废水的处理工艺、来源、成分也是千变万化,所以没有统一的指导价格标准。而实际调查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实际调查法中规定:通过实际调查,获得相同或邻近地区、相同或相近生产工艺、产品类型、处理工艺的企业,治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平均单位污染治理成本。本案实际操作过程中,上游企业废水水质和水量,即污水的行业特征、类型、污染物的负荷和水量千差万别,化学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设施规模各不相同,很难按照实际调查法的规定开展相关调查。另外,不能因胜科公司具有高浓度废水处置能力,而使用其内部预测的废水治理成本代替收费标准,否则不能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66.南京环科所出具的《阳离子染料生产废母液及混合废液危险废物属性司法鉴定报告》(简称《阳离子染料报告》)、《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废母液及混合废液危险废物属性司法鉴定报告》(简称《ThiazoleBlueVP染料报告》)、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胜科公司接收德XX公司阳离子染料、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废母液及处理废液属性鉴定的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本案庭审笔录证实: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委托南京环科所就德XX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开展鉴定工作。同月,南京环科所分别出具了《阳离子染料报告》、《ThiazoleBlueVP染料报告》,两份报告项目负责人均为张某甲,参与编制人员均为池某、张某丁、王某丁、许某乙。 《阳离子染料报告》通过工艺分析,认定废母液是由Astrazone金黄GL液态染料等染料生产线产品固液分离压滤过程中产生,提纯废液是来自该生产线产品压滤滤饼的清洗过程,实际操作中是德XX公司将该废母液及提纯废液混合后并进行pH调节,再利用槽罐车外运处置;通过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和2016年版),该废母液符合HW12染料、涂料废物中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属于具有毒性(T)特征的危险废物;德XX公司储存在吨桶及储罐中的提纯废液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该废母液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认定意见为:德XX公司Aatrazone金黄GL液态染料等多种阳离子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具有毒性(T)特征的危险废物;德XX公司Aatrazone金黄GL液态染料等多种阳离子染料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母液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ThiazoleBlueVP染料报告》通过生产工艺分析,认定德XX公司处置的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废液由废母液和提纯废液两部分组成,其中废母液由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环节中的第一步反应所产生,提纯废液来自该染料生产环节中第二步提纯ThiazoleBlueVP染料滤饼的清洗过程,实际操作中是将该废母液及提纯废液混合后并进行pH调节,再利用槽罐车外运处置;通过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和2016年版),该废母液符合HW12染料、涂料废物中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属于具有毒性(T)特征的危险废物;德XX公司储存在储罐中的提纯废液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该废母液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认定意见为:德XX公司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具有毒性(T)特征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废物代码为XXX-XXX-12,德XX公司ThiazoleBlueVP染料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母液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本案审理中,鉴定人张某甲就鉴定有关事宜出庭接受询问,其在回答问题时陈述,涉案的废母液是具有毒性的,经过调配COD、pH后,不能改变废母液的毒性特征,调配后的混合废液仍然属于危险废物。后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就上述鉴定事宜提交了一份《补充意见》,主要内容为:胜科公司接收的经调配处理后的废液仍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中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仍属于具有毒性(T)特征的危险废物。 67.《胜科公司违规排放废水情况审计报告》(南景专审[2019]第005号)、胜科公司客户来水统计报表、案庭审笔录证据证实,胜科公司从大X公司接收的3652吨废水系经一期A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相应的违法所得(协议费用为40657.17元)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84600.19元,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当予以扣除。 68.公诉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研究所所长陈某丁的证言:废母液是列入危废名录中的,废母液和洗液混合后应属于危险废物,德XX公司送往胜科公司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虽经过调节pH值,但没有改变危险废物的毒性特征,根据处理后判定原则,也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胜科公司与德XX公司的协议标准不可以作为危险废物的判别标准。收费标准法中对标准合理性审查主要是避免收费标准偏低,胜科公司不存在严重的亏损或暴利,其偷排的高浓度废水以收水价格作为收费标准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是合理的。污水处理中的小试只能在实验室的条件下进行,实际要看系统的运行情况,不一定成功。胜科公司处理后的水用钛X公司的水稀释达标是不允许的,钛X公司和胜科公司的水都要达标才可以。企业都应该按照环评的要求来实施,如果工艺上有变动,需要向环保部门报备。 69.本院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吕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单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鉴定机构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根据我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也开了专家评审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可信;环境影响报告对胜科公司具有约束力,胜科公司辩称高浓度废水掺入低浓度废水中处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行性;胜科公司长期超标排放的废水、偷排的高浓度废水及污泥等具有高COD、有毒有害的特性,难以降解,影响了下游人民的饮用水安全,也严重影响了长江的生态环境。 70.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出具的2份情况说明、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和移送函、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浦某检举揭发了原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环保与水务局污染防治办主任徐某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经审查于2018年4月10日对徐某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7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将徐某滥用职权等一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7月9日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等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此外,被告人浦某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了德XX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浦某的行为属于举报重大犯罪线索,且举报内容属实。 本案事实另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护照、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台账、运输单、电子邮件、情况说明、收入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2014年-2016年胜科公司水质监测报告、胜科公司进出水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调查函及评估报告等书证,证人李某、周某、郑某乙、尹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和否定部分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胜科公司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 1.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张某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及博士生导师卢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周某、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王某戊、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侯某乙等联合署名的《污染环境案专家意见》,主要内容为:(1)采用收费标准法计算单位治理成本的,收费标准应选用物价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格,若没有官方指导价格的,应采用实际调查法计算单位治理成本。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官方指导价格的情况下,应采用实际调查法计算单位治理成本。另外,胜科公司是污染物治理企业,其有能力进行污染治理,不需要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理,所以在具体适用实际调查法时应以企业的运行成本为基础进行计算。(2)检方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计算虚拟治理成本采用的收费标准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考虑到胜科公司是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重要的污水处理企业,而经量化得到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明显超出胜科公司的财务承受能力,一旦该企业因承担过重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而发生破产清算,势必对化学工业园区的污染物治理造成严重影响,也无法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积极的修复。因此,专家建议采用实际调查法量化虚拟治理成本,依据公司实际运营成本,合理计算虚拟治理成本的数额。另外,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到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采用综合性、可持续性的缓和处理方法,既要求企业承担合理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又保证企业继续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服务,并确保受影响环境的后续修复工作顺利进行。 2.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保研究院)出具的《关于胜科公司高浓废水违规排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的分析评估意见》(以下简称《分析评估意见》),主要内容为:(1)鉴定人直接采用胜科公司与废水输送企业协议费用计算高浓度废水违规排放的虚拟治理成本,未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而必要的判断,偏离了虚拟成本法中的“成本”二字;收费标准法中明确对废水的单位治理成本,可以采用处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的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最新的收费标准作为单位治理成本,但这有个前提,排放废水的企业不具备处理废水的能力,是委托第三方来处理的,就像危险废物确定单位治理成本时一样;(2)胜科公司在2016年7至12月期间,将高浓度废水通过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进行了处理。以该期间一期A系统处理高浓废水时产生的成本与其他时间段产生的成本差额作为高浓废水的单位治理成本符合实际调查法的。此方法计算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5500376.56元。采用分质分类处理高浓废水产生的处理成本作为高浓废水单位治理成本,即将接收的高浓废水按照COD浓度分为≤1000mg/L;1000mg/L 3.江苏环保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危险废物认定程序和方法的分析评估意见》(简称《危险废物分析评估意见》),主要内容为:德XX公司运送至胜科公司处理的高浓度废水须首先是固体废物,然后才能判定是否是危险废物,鉴定人未按规定对涉案高浓度废水是否是固定废物进行鉴别,鉴别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固体废物鉴别通则》第7.2条规定了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即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胜科公司是集中式污水处理企业,德XX公司废水达到其与胜科公司合同约定的六项指标后因该方案得到环保局的批准或认可,应视为满足向胜科公司处理装置排放的标准。 4.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申请江苏环保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吴某丁、工程师陈某戊以及南京理工大学教授贺某作为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吴某丁、陈某戊的主要意见为:其系《分析评估意见》、《危险废物分析评估意见》的主要编写者,胜科公司偷排的高浓度废水采用收费标准法不合理,应当适用实际调查法;危险废物的鉴定程序和方法,首先要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定,其次才能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贺某的主要意见为:环境影响报告中的工艺流程对企业没有很大约束力,现在工艺都改进了;将高浓度废水掺入低浓度系统处理,是化工系统普遍的做法,如果母液和低浓度废水混合在一起处理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就不是固体废物,就不是危废;德XX公司产生的废母液通过和废水混合的方式得到的高浓度废水不一定是危险废物,只要可以达标排放,就不是固体废物,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对被告单位胜科公司提出的上述证据意见,公诉机关认为:南京环科所、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系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经依法委托后作出,应当予以采纳。胜科公司一期B工程偷排高浓度污水的单位虚拟治理成本以其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评估,科学合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胜科公司在案发后否定其以前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评估意见》、《危险废物分析评估意见》等不符合法定形式,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应当被采信。 针对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ZHENGQIAOGENG(郑某甲)的主观故意问题 被告人Z某(郑某甲)长期从事污水处理工作且担任污水处理企业的主要领导,其作为胜科公司总经理知晓环境影响报告的内容、公司设备运行状况和处理废水的能力等情况,在现有设备不具备处置高浓度废水的条件下要求大量接收高浓度废水,结合被告人浦某等人的供述、胜科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以及往来邮件、案涉暗管的铺设情况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Z某(郑某甲)明知浦某等人实施偷排、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而予以默许、纵容。结合被告人浦某的供述、证人魏某的证言、德XX公司高浓度废液的水质情况和处理价格等相关证据,被告人Z某(郑某甲)应当知晓德XX公司运送至胜科公司处理的高浓度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综上,被告人Z某(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主观故意。案涉涉外的部分邮件,系依法从胜科投资公司调取,且经邮件所涉被告单位、被告人确认,来源合法,程序正当,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人Z某(郑某甲)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单位犯罪问题 被告人Z某(郑某甲)作为胜科公司总经理,明知公司员工浦某等人实施偷排、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等污染环境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纵容、默许,案涉接收废水、偷排、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等行为系胜科公司多部门之间协作完成,犯罪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亦归胜科公司所有,本案应认定为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单位犯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对企业具有约束力,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某(郑某甲)等不按环境影响报告的工艺流程处理污水,其辩称的高浓度废水经稀释处理的意见,综合被告单位胜科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被告人浦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专家辅助人吕某乙、陈某丁的意见等,该观点在实际操作中明显缺乏可行性,亦与通过暗管长期频繁偷排的查明事实不符,故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及其辩护人、专家辅助人贺某等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主观故意问题 被告人李某甲长期在污水处理企业工作,明知胜科公司处理污水的能力、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等,在洽谈接收高浓度废水时虚构厌氧反应器等高浓度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且大量接收显著超出环境影响报告规定标准的高浓度废水,结合被告人浦某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应当认识到接收的高浓度废水系非正常处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指控犯罪事实发生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偷排高浓度废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环境保护部《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使用时需要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没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实际调查法。”。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系根据该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规定,相应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但大X公司的相应数额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予扣除。被告单位胜科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企业,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严重背离该类企业设立宗旨,就其犯罪行为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时,不应因其企业性质以其污水处理成本作为标准使其享有优于普通主体的特殊利益。胜科公司偷排的高浓度废水的行业特征、类型、污染物的负荷等千差万别,邻近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设施规模各不相同,其辩称的实际调查法在本案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及其辩护人、专家辅助人吴某丁、陈某戊以及《污染环境案专家意见》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对其参与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关于2017年以前的行为不应计入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接收德XX公司的案涉废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液态废物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根据备案的环境影响报告等证据,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德XX公司运送至胜科公司处理的案涉118.48吨混合废液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南京环科所(南京环科所鉴定所)及相关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采纳。被告单位胜科公司提交的证据、申请的专家辅助人证言并不能否定案涉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理德XX公司高浓度废液虽经环保部门批准,但污水处理协议和环保部门批复移交处置的并非危险废物,德XX公司移交胜科公司处置的高浓度废液即便满足双方约定标准,被告单位胜科公司并无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亦不能据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某(郑某甲)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Z某(郑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毛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洪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谷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金某、洪某、赵某甲、谷某、夏某、高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高伟 审判员黄彦杰 审判员安洪强 人民陪审员张苏莉 人民陪审员陆雪萍 人民陪审员陈时勤 人民陪审员方海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章颖 书记员吴双香
判决日期
2020-03-12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