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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经纬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4496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经纬置地公司向中南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1210331.62元;2、判令经纬置地公司向中南公司支付利息暂计1833023.14元(以896826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LPR的标准计算;以224206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算,按LPR的标准计算,上述均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实际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经纬金融公司对经纬置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中南公司原名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2012年3月,经纬置地公司作为发包人,中南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中南公司承建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住宅项目,专用条款第6.2.1条约定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分阶段返还,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4%保修金,剩余1%保修金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且发包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物业单位无异议后七天内付清。涉案项目于2014年8月底竣工验收交付,同年11月24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5年12月29日,双方结算完成,结算金额为224206635元,经纬置地公司已实际支付212996303.38元,剩余5%保修金11210331.62元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经纬置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纬金融公司为其唯一股东,应对经纬置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中南公司诉请如上。审理中,中南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经纬置地公司辩称,1、对第一项诉请,保修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中南公司主张金额有误,未付金额应为11029969.85元。合同第6.2.1条约定,支付质保金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且无质量问题。中南公司承建的工程,竣工备案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怠于履行维保义务,经纬置地公司有权暂缓支付质保金。2、对第二项诉请,质保金不符合支付条件,不存在逾期支付情形,不同意承担逾期利息。3、经纬置地公司就涉案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已另案起诉[(2021)沪0113民初1648号],经纬置地公司根据业主自涉案工程交付以来的报修记录,已经委托第三方维修单位进行了涉案工程渗漏水维修,现已发生的维修费用近千万元。本案应当以他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待维修费审价结果出来后,扣除相关罚款、违约金等费用后,经纬置地公司将履行剩余质保金的支付义务。 被告经纬金融公司辩称,不应当对经纬置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不存在混同,是独立的主体。两被告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不同。两被告财务也是独立的。对于中南公司的诉请,经纬金融公司不知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中南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商登记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结算单等证据,相关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中南公司原名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2012年3月,发包人经纬置地公司与承包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建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37000平方米,合同价暂定214000000元。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第6.2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第6.2.1(8)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结算价的4%。第6.2.1(9)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满五年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结算价的余款等。 2014年11月24日,涉案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5年12月29日,双方签署工程审价审定单,确认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224206635元。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已支付金额为212996303.38元,剩余5%保修金11210331.62元未付。 2、经纬置地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5日,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纬金融公司系唯一股东。 3、审理中,经纬置地公司表示,质保期内涉案工程有质量问题,通知中南公司进行维保,但中南公司怠于履行维保义务,经纬置地公司自行找第三方维修,截止至2021年3月22日发生维修费用近千万元,故诉诸法院向中南公司主张上述维修费用、管理费等[(2021)沪0113民初1648号案件,以下简称“1648号案件”]。经纬置地公司同时表示,同意支付1648号案件中支持的金额与质保金的差额部分,不会再以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维修费用为由拒付质保金,并且确认现已无质量问题,无新增维修。 审理中,经纬置地公司、经纬金融公司为证明两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向本院提交了经纬置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南公司发表如下意见:无法证明两公司财务独立,应提交完整财务报表及经独立第三方会计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11210331.62元; 二、被告经纬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89062元,由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被告经纬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利民 审判员黄蔚 人民陪审员李沪香 法官助理董程程 书记员董程程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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