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华尔街(江苏)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华尔街(江苏)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12执异47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17)苏0812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华商公司欠原告中南公司工程保证金500万元及工程款3000万元,分为两部分支付:1、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7年9月30前支付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以14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5%,上述款项支付后基数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相应扣减)。2、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100万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以2100万元为基数,利率年15%,上述款项支付后基数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相应扣减)。二、如被告华商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原告中南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支付款项。案件受理费219344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09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72元,由被告华商公司负担70000元,由原告中南公司负担44672元。”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部门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812执2996号。后因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苏0812执2996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该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另行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26日谈话笔录中,华尔街商贸公司副总经理陈和林在本院执行谈话中称,之前与中南建筑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因为被执行人资金紧张,只履行了600万元,案涉土地整个规划一本证,没有政府协助就无法分割处置。 2020年4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林顺珍的谈话中,双方向法院表示,林顺珍同意在三个月内(2020年7月15日前)履行到位500万元,逾期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同意法院拍卖土地及两处建筑物,董事长林顺珍自愿承担被拘留的后果。 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中南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中载明的待执行的工程款3000万元、工程保证金500万元、暂计利息660万元。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苏0812执恢526号。2020年8月17日,本院向异议人华尔街商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给付4909万元及执行费11649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局多次提交申请、情况说明等材料,请求尽快启动对案涉标的的评估拍卖。 2020年10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和异议人的阶段性商谈协议,该协议载明,2020年10月10日,异议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林顺珍支付50万元;同年10月20日,再支付150万元;任何一笔不支付,申请人将再次申请法院摇号选取评估机构。2020年10月20日后,双方协商剩余款项支付(需12月31日前全额支付),如2020年10月31日前协商不成的,林顺珍和异议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影响司法拍卖进程。 2020年10月21日,异议人向执行局递交了情况汇报一份,称其与中南建筑公司在2020年10月9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异议人向申请人支付200万元,申请人取消摇号评估。异议人在该汇报中还提出两个延期还款的方案。 2020年11月4日,异议人向本院再次提交情况汇报,要求暂停评估拍卖程序,并承诺将积极还清欠款。同年11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案涉华尔街项目部与陈和林谈话,再次要求异议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给评估公司。 2020年12月10日,评估公司出具了案涉房地产评估报告。同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20)苏0812执恢526号不动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案涉位于清江浦区XXXXXXXXX的建设用地、两处在建工程及辅助用房等地上附着物不动产价格评估结果为84974.30万元。 2021年1月12日,异议人递交了评估报告异议书,请求撤销案涉评估报告或对异议人所建建筑物进行评估,分割拍卖。 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及异议人的实际控制人林顺珍在本院谈话中再次协商还款无果。 2021年3月17日,本院电话询问市国土局地籍科工作人员案涉土地能否分割登记拍卖,被告知无法分割登记。 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及异议人的实际控制人林顺珍在本院谈话中再次就案涉债权进行商谈,林顺珍向法院承诺,给两个星期时间让其考虑个成熟的方案,逾期同意法院启动拍卖程序。 异议人提出异议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在2018年7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异议人履行了协议,申请人在收到款项后未遵守承诺继续要求执行异议人资产,有违诚信。现异议人的案涉资产估价近10亿元人民币,明显超出申请人要执行的债权,属于超标的查封,现在案涉标的的规划方案已经在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案涉土地价值即将上涨,一旦拍卖案涉土地,就会导致异议人巨大损失,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请求暂缓六个月或终止对清江浦区XXXXXXXXX土地、两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执行拍卖程序。 申请执行人辩称,案涉评估报告在2020年12月10日已经出具,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不动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载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评估参考价提出异议。而异议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评估报告的认可。异议人所称商业地块变更为住宅,该规划变更事项并未取得全部审批手续,因此该土地价格的评估按照原规划事项予以认定合法有效。另外,异议人提交的书面异议中,异议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评估价值较大,与申请人申请的债权金额存在一定的差额,但是异议人的该宗土地系其唯一财产,且经过执行局与国土部门沟通后无法分割,所以,该拍卖事项符合法院关于执行和善意执行的精神,故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为证明其异议请求,异议人提交了华尔街商贸广场总平面规划图、淮安市发改委2017-99号批复、异议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街道办事处请示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淮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第15次规划业务审查会议纪要、淮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等材料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意在证明异议人的财产即土地、地上建筑物价值远远超过执行标的,以及案涉土地存在无法分割以及阻碍拍卖的事由,如尚有部分地块未交付,及交付地块中还有民房、墓地、庄稼等未协调解决,同时异议人的规划方案已经通过淮安市政府规划会议,即将动工,动工后,异议人将一次性清偿中南公司的所有债务。 申请人称,异议人提交的证据都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异议人证据真实,其也只是原则同意该项目降低商业比例,事实上正式的新规划还没有出台,原评估报告所依据的土地规划仍然有效。其他证据与本案的土地拍卖无关联性,不予认可。异议人多次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从2016年年初债权形成至今仍未完成履行。按照调解书约定,异议人仅支付申请人800万元,尚不足以抵扣利息,经过计算截止2021年6月30日,异议人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余额为5478万元。异议人早在2020年4月15日执行谈话中,对方林顺珍表示在2020年7月15日前履行到位500万元,否则同意拍卖土地;2020年10月9日,异议人同意协商剩余款项支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额支付,否则不以任何形式影响司法拍卖进程。在2021年4月15日的执行谈话中对方也承诺过不以任何形式影响司法拍卖。申请人提交了上述谈话笔录及协议。 异议人质证称,对于谈话笔录及协议内容三性无异议,对计算表不予认可,最终以法院计算的为准。异议人提出本次执行异议的真实意思是暂缓执行,保护其企业能够正常经营。异议人表示六个月内偿还对方3600万元以结清全部债务或先偿还2000万元给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的提议均未获申请人同意。异议人无法提供拍卖价值不低于执行债权数额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称的房地产增值部分无法融资还贷,亦无法提供其他的担保。 还查明,异议人的案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了多家银行抵押权,抵押金额超过1亿元,另外,截止2020年5月6日,该土地上有多家法院19轮查封,本院系首封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华尔街(江苏)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林晓军 审判员严晓岚 审判员陈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远升 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21-09-26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