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4日原告四川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四川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民初15216号
判决日期:2021-08-25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查原告四川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72元,由原告四川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审判员陈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缪旖
判决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