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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飞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6民终2262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高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存在被公司内部流程意向淘汰,也非自动离职,公司已事实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2019年11月份工资,中南公司并没有提供计算依据,包括出勤天数、月薪和计算方法,一审法院仅以公司财务提供的最后结果作为判决依据没有说服力,11月份工资应为6614.35元;关于年薪假,公司从未安排过年休假,上诉人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5日被迫离开公司期间年休假应为10天,应得年休假工资应为20965.52元;依照公司的福利管理办法,公司应支付通信费、证书补贴等相关福利;尽管合同约定为综合工时制,但上诉人在职741天,实际出勤679天,休息及法定假日为234天,期间应工作天数为507天,已超过综合工时制规定的时间,约定工资中不应包含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包加班工资错误。综上,中南公司合计还应支付工资610971.89元。 中南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南公司支付共计13项工资及赔偿金等计601089.4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飞自2017年10月26日到中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2160元,试用期满后确定按第4种工资形式,合同工资形式第(4)为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见公司下发的工资通知单。2017年11月10日,高飞签字确认员工薪资确认表,该工资表其他情况说明:1.如期转正,享受转正工资。如未按期转正,则待转正之日起享受转正工资;2.以上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工资;3.如员工未能按此约定期限将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到公司,公司将继续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转正工资。待将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到公司后,公司一次性按转正工资标准与试用期工资标准之差额补齐员工因未能及时将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公司而未发的部分转正工资。之后,高飞在中南公司杭州、温岭项目部担任生产经理工作。2019年9月,高飞工作考核为D等,被扣工资2273元。2019年11月5日,双方为末位淘汰、解除合同发生争议,高飞未再上班。同年11月17日,中南公司关闭了高飞的工作平台,双方就争议事项通过微信、电话进行了交流、沟通,中南公司人员并在23日电话通知高飞去武汉工作,高飞没有同意。高飞于2020年6月15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4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南公司支付高飞2019年11月工资4979.49元;支付年休假工资4027.56元。对其他请求未予支持。高飞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庭审中,高飞主张:中南公司部门经理在11月3日口头通知高飞被末位淘汰,高飞在11月5日找分公司经理谈话,被要求在离职表上签字,高飞没有同意。之后虽接到电话安排工作,但没说明去武汉,其以为是骗子电话,故未理睬。高飞认为,中南公司在11月17日关闭其工作平台,导致其无法报销和工作,应视为解除了劳动合同。高飞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平台截图、电话录音、考勤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提供中南公司公司云平台网页截图及建筑产业集团福利管理办法,主张其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 中南公司质证,对高飞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中南公司否认有末位淘汰制度,否认有建筑产业集团福利管理办法。认为高飞考核没有达标属实,公司内部在走流程,但并未向高飞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高飞自己不上班属自动离职,中南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其谈话,事后还安排其去武汉工作,均说明中南公司没有开除高飞。高飞主张的福利待遇没有依据,所提供的票据均是2018年的,部分福利待遇应工作至年底才享有,高飞中途离职已不再享有。中南公司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高飞的加班工资已包含在发放工资中。中南公司提供了员工薪资确认表、绩效面谈记录表、综合计算工时制批复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高飞质证,对绩效面谈记录表不予认可,并非高飞本人签名。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并不证明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应按实际出勤加班天数、时间和劳动法相关规定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中南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南公司虽依据考核在内部流程中意向淘汰高飞,但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由中南公司人事部门与高飞进行协商洽谈,并曾电话通知另行安排高飞工作,高飞在洽谈未果的情况下于11月5日不再上班,系自己主动离职。故高飞主张中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中南公司承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飞主张11月(10月26日-11月5日)共11天工资,中南公司提供了工资结算单,该结算单结算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予采信。高飞主张按上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工资,是在中南公司不予举证的情况下计算工资的方法,现中南公司提供了证据且该结算并无不当,故认定11月未结工资为4979.49元。高飞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中南公司提供了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结算单,该结算单确定的工资标准,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其请求权,从应休假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算一年,高飞在仲裁时就申请前一年的年休假5天工资,未就再之前的年休假工资提出主张,现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认定高飞离职前一年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为5天计工资5034.45元。中南公司以高飞考核为D等扣除高飞工资2273元,根据高飞提供的绩效面谈记录表,明确被考核者与考核者承诺认同考核结果和绩效面谈记录,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现该考核表中无考核者签名,高飞也否认签名,所签名字明显涂改无法识别,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该绩效考核没有经过面谈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就直接扣去高飞的工资,明显不当,因此,高飞主张中南公司补差9月份工资227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高飞主张加班、加时工资等,双方合同及员工薪资确认表明确高飞的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约定现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且中南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经过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施。故高飞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高飞主张额定通信费、额定车费、额定探亲费、额定电脑补助费、额定春节过节费以及证书补贴、房租等福利待遇问题,一审认为,高飞无证据证明《建筑产业集团福利管理办法》系中南公司实际颁发并现实实施,双方的劳动合同对上述福利待遇也无约定,合同中也无其他福利待遇按相关文件执行等内容,双方无异议的员工薪资确认表对注册证书也未明确给予补贴;高飞虽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曾收到上述补贴、福利,但这些账款流水金额并不能证明具体的项目,且即使之前给予,并不能证明以后也一贯享有;而相关报销,高飞也认可在平台上中南公司没有审批同意,现中南公司对高飞提供的票据不予认可,不同意报销。故高飞的此项诉讼请求,碍难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飞2019年11月份未结工资4979.4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034.45元、9月份补差工资2273元,合计12286.94元;二、驳回高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变更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飞2019年11月份未结工资7092.3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143.17元、9月份补差工资2273元,合计15508.48元; 二、驳回高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被上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钱泊霖 审判员王吉美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邵君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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