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忠赤诉被告郭得牛、唐志祥、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潘忠赤与郭得牛、唐志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523民初764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潘忠赤诉称,2018年4月,郭得牛邀约并带领潘忠赤到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与相城大道交口西北角苏州环球港加固改造工程从事木工施工,每天300元。2018年9月3日上午7点半左右,郭德牛安排潘忠赤撤木模时,由于管理混乱,与钢结构交叉混合施工,钢管架搭建不规范,钢架倒塌导致潘忠赤坠落受伤。工地负责人唐志祥当即送潘忠赤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后叉韧带损伤。潘忠赤经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和舒城县人民医院多次住院和门诊治疗,现遗留严重后遗症。
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涉案履行地、事故发生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为了查清案件,应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俞成琪
人民陪审员吕思堂
人民陪审员周业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昕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