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铭与第三人曾丽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027087,证书编号:监证0243051、监证0243052)及被执行人唐铭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层××号车库(业务件号:权0226837,证书编号:监证0606003),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上述房产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唐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4执673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唐铭与第三人曾丽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027087,证书编号:监证0243051、监证0243052)及被执行人唐铭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层××号车库(业务件号:权0226837,证书编号:监证0606003),用其价款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卫东
审判员黄波
审判员徐江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佳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