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4日、5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唐铭名下位于成都市××镇××路××号××栋××层××号车库(业务件号:权0226837,证书编号:监证0606003)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周其全于2020年1月5日以88017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唐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4执673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唐铭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层××号车库(业务件号:权0226837,证书编号:监证060600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其全(身份证号码:513027197208××××)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周其全之日起转移;
二、买受人周其全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本院原依据以(2019)湘0104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唐铭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层××号车库(业务件号:权0226837,证书编号:监证0606003)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卫东
审判员黄波
审判员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佳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