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12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唐铭与第三人曾丽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027087,证书编号:监证0243051、监证0243052)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龙婷于2021年1月12日以343956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唐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4执6736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唐铭与第三人曾丽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027087,证书编号:监证0243051、监证024305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龙婷(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07××××)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龙婷之日起转移;
二、买受人龙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本院原依据以(2019)湘0104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唐铭与第三人曾丽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027087,证书编号:监证0243051、监证024305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卫东
审判员黄波
审判员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佳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