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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唐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4执6736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2日、2021年2月23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铭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层××号车库(业务件号:权0226837,证书编号:监证0606003),于2021年1月4日、5日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唐铭名下上述车库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周其全于2020年1月5日以88017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库,上述拍卖款扣除评估拍卖费1000元、过户税费11170.82元及执行费3600元后,余72246.1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铭与第三人曾丽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027087,证书编号:监证0243051、监证0243052),于2021年1月11日、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唐铭与第三人曾丽娟名下共同共有的上述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龙婷于2021年1月12日以343956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上述拍卖款扣除房屋共同共有人曾丽娟享有的份额171978元,发放给被执行人唐铭唯一住房补贴72000元,另扣除评估拍卖费2000元、过户税费39554.94元后,余58423.0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财产外,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公积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2021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84373.4元,已执行到位134269.24元,尚有4550104.1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铭、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卫东 审判员黄波 审判员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佳
判决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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