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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12执88号         判决日期:2020-10-21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敏、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敏、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于2020年7月22日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查询被执行人刘敏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于2020年7月23日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刘敏、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于2020年9月9日向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镇市管理部、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敏的居住地成都市武侯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经由清镇市人民法院委托他人进行托管经营,托管人为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赖发生,托管期间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托管人的债权冲抵完为止。目前,被执行人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刘敏、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刘敏、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其均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85089.01元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后续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截止2020年9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肖光申 审判员杨立 审判员郭家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翅 书记员郭丹丹
判决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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