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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源、成相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682刑初333号         判决日期:2019-11-30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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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源在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杨某处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购得“蓝眼象牙”蟒1条,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蓝眼象牙”蟒出售给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凤一鸣;从朱某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得缅甸蟒1条;从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陈一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得蜘蛛球蟒1条,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蜘蛛球蟒出售给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宋楠,被告人宋楠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蜘蛛球蟒出售给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张霦曜,被告人张霦曜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该蜘蛛球蟒出售给刘某;从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于静贤处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得绿鬣蜥1只,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该绿鬣蜥出售给丁某。被告人魏源、宋楠在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经事先预谋,从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陈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购得巨蜥1只,后被告人魏源将该只巨蜥以人民币2450元的价格出售给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成相。被告人成相、吴某在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经事先共谋,从他人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得球蟒1条,后吴某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将该球蟒出售给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柳小高。被告人成相先后从吴某处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得球蟒1条,后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武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得球蟒1条,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顾伟。被告人陈刚在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红尾蚺1条;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从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荣硕处购得球蟒2条。被告人陈一在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陆龟3只。被告人柳小高在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陆龟3只。被告人宋楠在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陆龟1只。被告人凤一鸣在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网纹蟒1条。被告人张霦曜在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从未获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被告人陈默处购得红尾蚺1条,被告人陈默通过汽车托运的方式将该红尾蚺从上海寄送至南通市客运站。 经鉴定,上述“蓝眼象牙”蟒、缅甸蟒均为蟒;上述蜘蛛球蟒为球蟒,属于蟒科蟒蛇属;上述绿鬣蜥为美洲绿鬣蜥,属于美洲鬣蜥属;上述巨蜥属于巨蜥科巨蜥属;被告人成相购买并出售的上述3条球蟒均为球蟒;被告人陈刚购买的上述红尾蚺属于蚺科蚺属,购买的上述2条球蟒为球蟒,属于蟒科蟒蛇属;被告人陈一购买的上述3只陆龟中2只为红腿陆龟、1只为豹纹陆龟,均属陆龟科;被告人柳小高购买的上述3只陆龟中1只为胫刺陆龟、2只为赫尔曼陆龟,均属陆龟科;被告人宋楠购买的上述1只陆龟为胫刺陆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被告人凤一鸣购买的上述网纹蟒为网蟒,属于蟒蛇属;被告人张霦曜购买的上述红尾蚺为红尾蚺(白化),属于蚺科。上述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源、成相、陈刚、陈一、宋楠、张霦曜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荣硕、于静贤、陈默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柳小高、凤一鸣、顾伟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魏源伙同被告人宋楠、被告人成相伙同吴某分别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楠、成相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源、陈一、于静贤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成相、陈刚、柳小高、宋楠、凤一鸣、张霦曜、荣硕、陈默、顾伟犯罪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伟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于静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魏源、成相、陈刚、陈一、柳小高、宋楠、凤一鸣、张霦曜、荣硕、于静贤、陈默、顾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魏源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魏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3.案发后,魏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获涉案相关动物,减轻了因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4.被告人魏源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成相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成相在与吴某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未获利,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4.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是兴趣使然,并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2.陈刚购买和出售野生动物的数量较少,其系以饲养为目的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无较大影响,应当从轻处罚。3.陈刚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一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一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一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3.被告人陈一犯罪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不强,为满足自己的爱好而实施购买球蟒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4.犯罪情节较轻,仅有销售一条球蟒和购买三只乌龟的行为。5.被告人陈一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柳小高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柳小高归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主动缴纳罚金。3.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4.柳小高收购涉案动物是用于个人观赏、饲养而非贩卖,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动物现已移送有关部门,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楠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宋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宋楠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理。4.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凤一鸣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凤一鸣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2.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3.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霦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霦曜如实供述其罪行。2.被告人张霦曜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可从宽处理。3.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荣硕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荣硕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2.荣硕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3.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于静贤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于静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因喜爱动物才饲养,因无力饲养才出售,虽被判处刑罚,但本案是漏罪,并非再次犯罪。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已执行的刑期应当扣除。 被告人陈默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默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3.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为了变现才出售。4.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顾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顾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3.主观恶性较小,主观目的是饲养动物,没有实施伤害动物或危害资源的行为。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源、成相、陈刚、陈一、柳小高、宋楠、凤一鸣、张霦曜、荣硕、于静贤、陈默、顾伟均在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魏源非法购得“蓝眼象牙”蟒1条、缅甸蟒1条、蜘蛛球蟒1条、绿鬣蜥1只、巨蜥1只,后将“蓝眼象牙”蟒1条、蜘蛛球蟒1条、绿鬣蜥1只、巨蜥1只予以出售。被告人成相非法购得巨蜥1只、球蟒3条,后将其中2条球蟒予以出售。被告人陈刚非法购得红尾蚺1条、球蟒2条,非法出售巨蜥1只。被告人陈一非法购得陆龟3只,非法出售蜘蛛球蟒1条。被告人柳小高非法购得陆龟3只、球蟒1条。被告人宋楠非法购得蜘蛛球蟒1条、陆龟1只、巨蜥1只,后将该条蜘蛛球蟒出售。被告人凤一鸣非法购得网纹蟒1条、蓝眼象牙蟒1条。被告人张霦曜非法购得红尾蚺1条、蜘蛛球蟒1条,后将该条蜘蛛球蟒予以出售。被告人荣硕非法出售球蟒2条。被告人于静贤非法出售绿鬣蜥1只。被告人陈默非法出售红尾蚺1条。被告人顾伟非法购得球蟒1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被告人魏源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得“蓝眼象牙”蟒1条,并饲养于其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苏东花苑8幢503室的家中。后被告人魏源于2017年8月在上海市一停车场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蓝眼象牙”蟒出售给被告人凤一鸣。被告人凤一鸣购得该“蓝眼象牙”蟒后,将该蟒饲养于其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450弄75号402室的家中,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魏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蓝眼象牙”蟒为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2.2016年10月,被告人魏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朱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缅甸蟒1条,并饲养于其家中。该缅甸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缅甸蟒为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3.2016年12月,被告人陈一在南通市崇川区一小区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魏源出售蜘蛛球蟒1条。被告人魏源购得该蜘蛛球蟒后,将其饲养于家中。后被告人魏源于2018年2月,在南通市崇川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蜘蛛球蟒出售给被告人宋楠。被告人宋楠购得该蜘蛛球蟒后,将该蟒饲养于其位于南通市港闸区越江新村14幢402室的家中,后于2018年8月,在南通市港闸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蜘蛛球蟒出售给被告人张霦曜。被告人张霦曜购得该蜘蛛球蟒后,将该蟒饲养于其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149幢602室的家中,后于2018年9月,在南通市崇川区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该蜘蛛球蟒出售给刘某(另案处理)。该蜘蛛球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一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张霦曜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蜘蛛球蟒为球蟒,属于蟒科蟒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4.2017年10月,被告人于静贤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魏源出售绿鬣蜥1只。被告人魏源购得该绿鬣蜥后,将其饲养于家中。后被告人魏源于2018年2月,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该绿鬣蜥出售给丁某(另案处理)。该绿鬣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于静贤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绿鬣蜥为美洲绿鬣蜥,属于美洲鬣蜥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5.2016年12月,被告人魏源、宋楠经事先共谋,由被告人魏源出资人民币850元,由被告人宋楠从被告人陈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购得巨蜥1只,后被告人魏源将该巨蜥饲养于其家中。2017年8月,被告人魏源在南通市崇川区以人民币2450元的价格将该巨蜥出售给被告人成相。被告人成相购得该巨蜥后,将巨蜥饲养于其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华侨花苑4幢405室的家中。该巨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魏源、宋楠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巨蜥为巨蜥,属于巨蜥科巨蜥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6.2018年4月,被告人成相、吴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吴某出资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人成相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球蟒1条,后吴某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将该球蟒出售给被告人柳小高。被告人柳小高购得该球蟒后,将球蟒饲养于其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毛许社区山王82号的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成相、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球蟒为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7.2018年8月,被告人成相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球蟒1条,后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将该球蟒出售给武某(另案处理)。该球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成相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球蟒为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8.2018年9月,被告人成相以人民币300的价格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球蟒1条,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球蟒出售给被告人顾伟。被告人顾伟购得该球蟒后,将球蟒饲养于海安文峰大世界一网咖店办公室内。该球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成相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球蟒为球蟒,属于蟒科蟒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9.2016年10月,被告人陈刚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红尾蚺1条,并饲养于其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正太小区3幢402室的家中。后该红尾蚺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尾蚺为红尾蚺,属于蚺科蚺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10.2017年8月,被告人荣硕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刚出售驯养繁殖的球蟒2条。被告人陈刚购得该2条球蟒后,将2条球蟒饲养于其家中。后该2条球蟒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荣硕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条球蟒均为球蟒,属于蟒科蟒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11.2017年2月,被告人陈一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陆龟3只,后饲养于其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中远小区1幢405室的家中。该3只陆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只陆龟中2只为红腿陆龟、1只为豹纹陆龟,均属于陆龟科,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12.2017年10月,被告人柳小高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陆龟3只,并饲养于其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只陆龟中1只为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2只为赫尔曼陆龟,均属于陆龟科,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13.2018年9月,被告人宋楠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陆龟1只,并饲养于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暖暖新家装饰店内。后该陆龟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陆龟为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14.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凤一鸣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网纹蟒1条,并饲养于其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网纹蟒为网蟒,属于蟒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15.2017年10月,被告人陈默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霦曜出售红尾蚺1条,并通过汽车托运的方式将该红尾蚺从上海寄送至南通市客运站。被告人张霦曜购得该红尾蚺后,将红尾蚺饲养于其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默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尾蚺为红尾蚺(白化),属于蚺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案发后,被告人魏源、陈一、于静贤均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成相、陈刚、柳小高、宋楠、凤一鸣、张霦曜、荣硕、陈默、顾伟案发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自被告人魏源处扣押缅甸蟒1条,自被告人成相处扣押巨蜥1只,自被告人宋楠处扣押陆龟(苏卡达陆龟)1只,自被告人张霦曜处扣押红尾蚺1条,自被告人凤一鸣处扣押“蓝眼象牙”蟒1条、网纹蟒1条,自被告人陈一处扣押陆龟3只,自被告人柳小高处扣押球蟒1条、陆龟3只,自被告人陈刚处扣押红尾蚺1条、球蟒2条,自被告人顾伟处扣押球蟒1条,自刘某处扣押蜘蛛球蟒1条,自武某处扣押球蟒1条,自丁某处扣押绿鬣蜥1只,均暂存于南通市崇川区海洋展览展示中心。 审理中,被告人魏源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魏源、宋楠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成相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被告人陈一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张霦曜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荣硕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被告人于静贤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被告人陈默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均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各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1)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明:该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魏源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苏东花苑8幢503室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缅甸蟒1条;对被告人成相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华侨花苑4幢405室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巨蜥1只;对被告人张霦曜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149幢602室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红尾蚺1条;对被告人陈一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中远小区1幢405室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乌龟3只(红腿陆龟2只、豹龟1只);对被告人凤一鸣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450弄75号402室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蛇2条(蓝眼象牙蟒1条、网纹蟒1条);对被告人柳小高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毛许社区山王82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球蟒1条、陆龟3只(黑白花纹2只、黄白花纹1只);对被告人陈刚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正太小区3幢402室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红尾蚺1条、球蟒2条;对被告人宋楠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4号的工作单位暖暖新家装饰一站式整装店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乌龟(自述为苏卡达陆龟)1只;从被告人顾伟处扣押蟒蛇1条;对同案犯武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白化球蟒1条;对同案犯刘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蜘蛛球蟒1条;对同案犯丁晨翰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绿鬣蜥1只。 (2)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文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崇川区海洋展览展示中心出具的生物接收清单,证明:该局扣押的涉案蟒、蜥蜴等20只动物现均暂存于南通市崇川区海洋展览展示中心。 2.书证: (1)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海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各被告人的户籍情况,行为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中,被告人于静贤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顾伟因嫖娼,于2018年5月1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其余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2)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被告人魏源、陈一、于静贤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1日、2019年1月9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宋楠、张霦曜、成相、顾伟、陈默、凤一鸣、柳小高、陈刚、荣硕被抓获归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其有一条全身黄白色、斜眼的象牙蟒不想养了,就在“爬行天下”发帖出售。有一个南通的爬友联系其想买,二人以2200元成交。买家收货后不满意蟒蛇的眼睛斜的,协商后其退了500元,实际成交价1700元。其了解到象牙蟒是二级保护动物,看网站上都在卖就跟着卖了。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其在百度贴吧看到有人发帖出售缅甸蟒,就和对方联系,通过支付宝付款405元,对方通过快递寄到其工作单位,其收货后把蟒养在办公室。2016年10月,因饲养条件有限、养蛇开销等原因,其在爬行天下发帖出售这条缅甸蟒,留了QQ及微信号(昵称均为“瓦缝里的星空”),后有人联系其想买蟒蛇,约定了300元,对方(支付宝昵称Bison)通过支付宝转账,其将蛇快递到对方给的江苏的地址。其饲养过程中通过百度知道缅甸蟒是国家保护动物。 (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贵阳市第二中学的学生,家住贵阳市。2018年2月,其手机一个爬虫类微信群里有人发布出售红鬣蜥蜴的信息,其就与对方加了好友,约定交易价格150元,包装、快递费2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了170元左右,对方从江苏南通把蜥蜴寄过来,其收到后一直养在家中。其微信昵称“杂家”,卖家微信号×××。蜥蜴为基因为红鬣蜥的绿鬣蜥。其在购买前通过网络查询知道红鬣蜥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无饲养购买国家保护动物的行政许可。 (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2017年在百度贴吧了解到球蟒是保育类动物及饲养信息,2018年加了养球蟒人的微信,做他们的代理,其赚差价。其微信昵称“浅笑”,找其买球蟒的人都是微信转账的。2018年4月,有个南京的微信好友“小七”找其买1条原色球蟒,其找微信好友“成相”帮忙,找成相拿是300元,卖给小七380元,后其把小七的地址发给成相,成相发货后把单号发给其,其转发给小七。2018年8月,成相问其有没有白化球蟒,其通过微信花1450元向微信昵称“小鬼爬宠工作室”的人买了1条白化球蟒,其卖给成相1600元;2018年9月成相问其有没有原色球蟒,其又通过微信花了265元向“小鬼爬宠工作室”买了1条,卖给成相300元。每次小鬼动作室发货后把单号给其,其转发给成相,两天后成相说收到货。 (5)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其以前叫“排条”。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一,2014年左右陈一在南通过生日,其带了一条小蜘蛛球蟒送给他当生日礼物。蜘蛛球蟒是其一个朋友送的。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2018年9月1日花了1200元从一男子处买了两只苏卡达陆龟,买回家后自己养。2018年9月9日其通过微信将小的陆龟卖给了一个微信叫宋楠的人,卖了600元,支付宝付款。其通过快递发货给宋楠给的地址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4号暖暖新家装饰。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2018年7月毕业后在崇川区开圆仔宠物店。其之前看到同学张霦曜的微信朋友圈里发了蜘蛛球蟒的照片。2018年9月7日,其问蜘蛛球蟒卖不卖,张霦曜说卖,谈好价格1200元,其通过支付宝转账。当天下午4点在南通医学院南门口,张霦曜将蜘蛛球蟒交给其,其将球蟒放在新城小区38幢好伙伴装饰公司2楼办公室饲养,直到被查获。其购买时知道蜘蛛球蟒是国家保护动物,购买是因为喜欢。张霦曜平时做动植物的繁殖饲养,还有一条红尾蚺。 (8)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其2018年6月看到微博上有人发球蟒信息,觉得很可爱,就问那人球蟒从哪里买,对方给了其一个微信号。2018年8月24日其加了微信好友(卖家微信号×××),问有没有母的白化球蟒卖,对方报价1700元,其通过微信(其微信号×××,昵称原叫饕餮,后改为相澤先生)转账付款,把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发给对方。对方说帮订货,半个月后告诉其发货了,其收到圆通快递发的塑料盒装的白化球蟒,发货地是广东汕头。其养在家里保温箱,直到被公安查扣。其知道球蟒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卖饲养需要许可。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魏源的供述,证明:其2014、2015年开始玩爬行宠物,包括蜥蜴类、蛇类、龟类等。2016年6月左右,其发布了求购信息想买尼罗河巨蜥,宋楠说他朋友有,其联系后对方不同意卖,其就请宋楠帮忙买,先转账给宋楠1000元,宋楠再去找他朋友买。后对方快递发到其苏东花苑的家里,其在家养到2017年8月,国家查的紧,其就以2000元左右卖给了成相,成相来其家中取货的。2016年8、9月份,其通过爬行天下向“坟墓里”买了一条蓝眼象牙,是缅甸蟒的变异品种,开始谈的是2200元。其通过快递收货后发现是斜眼象牙,后对方退了500元,实际成交价1700元。其收货后在苏东花苑的家里养了一年多。2017年8月左右,一个微信昵称是“凤一鸣”的上海买家联系其想买,其开车去上海的时候顺便把蛇带去,在上海徐家汇的一个地下车库里将蛇交给他,对方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其2000元。2016年10月,其通过微信群发布求购缅甸蟒的信息,向一个群友买了一条原色缅甸蟒,通过爬行天下交易平台交易,用支付宝付了300元。对方支付宝账号为“瓦缝里的天空”,快递邮寄给其的,其收货后一直养在家里。2016年12月,其向陈一买了一条蜘蛛球蟒,其去陈一崇川区翠湖湾的出租房拿的,现金付了1200元。养了一年多,2018年2月以1000元卖给了宋楠,其去崇川区五一路机械厂附近当面给宋楠的。2017年10月左右,其通过爬行天下以240元向账号为“老鼠扛刀砍猫”的玩家买了一条红鬣蜥蜴,对方发快递给其,其收到后养在家里。后其不想养了,就在爬宠类微信群里发布出售信息,以150元的价格、20元的快递费卖给微信昵称“杂家”的玩家,对方发微信红包给其的,其通过快递发货的。 其知道原色缅甸蟒、蓝眼象牙、蜘蛛球蟒、尼罗河巨蜥、红鬣蜥蜴是国家保护动物,其开始收购时卖家说这些动物是“保育类”的,就是国家保护动物,其购买前会看论坛、百度等资料。 (2)被告人成相的供述,证明:其2014年左右开始玩爬宠,做过驯兽师,通过微信群、网络知道保育类野生动物就是国家保护动物,红尾蚺、尼罗河巨蜥、球蟒都是国家保护动物,自己玩的有些品种是犯法的。群里有人会说“最近查得严”、“把保育类出掉”、“什么人又被抓了”。其买卖出于个人兴趣,同时赚取差价来补贴养动物开支,其没有饲养、买卖动物的资质。 2017年8月,其以2450元向魏源买了一条尼罗河巨蜥,分三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其微信号×××,魏源支付宝账号×××)。魏源用箱子装着巨蜥开车送到青年路木阁宠物医院,其用电瓶车把箱子运回家,一直养到被公安机关查扣。 2018年4月,其转发微信昵称“0.1微米自助餐厅PG”的微信好友的朋友圈,说有球蟒出售,后其微信好友“浅笑”说有客户要球蟒,想联系其发货,其就居间介绍,确定了280元的价格。“浅笑”微信转给其280元及收货地址“柳小高南通市鼓楼区狮王府大酒店”。其将钱、地址转给“0.1微米自助餐厅PG”,由0.1微米直接发货。后0.1微米说发的蛇是高黄的,要再加20元,其就联系“浅笑”又转了20元,其再转给0.1微米,其没有赚差价。 “浅笑”是中间商,其和他微信联系,以中间商的名义买,以自己的名义出售。2018年7月,微信昵称W(后改为lonely,微信号×××)的人问其有没有球蟒卖,其知道“浅笑”有卖球蟒的上家,就和“浅笑”联系。2018年9月21日,“浅笑”说有一条原色球蟒可以发,其就告诉W有货,W给其支付宝转账400元,其微信转账300元给“浅笑”,赚了100元差价。“浅笑”联系上家把货发给W,9月21日下午把快递单号发给其,球蟒发出来了。W的快递地址是海安县宁海南路2号文峰大世界一楼8848专柜,收件人顾伟。 2018年8月左右,其介绍微信昵称“饕餮”(后改为相澤先生,微信号×××)的微信好友买了一条白化球蟒,价格1700元,“饕餮”微信转账给其,其叫“浅笑”联系上家发货,收货地址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沱河街道中华园B区10栋。9月被抓前一天,“浅笑”告诉其白化球蟒已发给“饕餮”,其微信转了1600元给“浅笑”,赚了100元差价。 附: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成相辨认,由其居间介绍,向微信昵称W、饕餮及柳小高销售球蟒的微信昵称“浅笑”的男子即吴某。 (3)被告人陈刚的供述,证明:其知道蛇类、蜥蜴是国家保护动物,玩动物的人会聊这些事,一般称保护动物为“保育动物”,其也从网上查饲养方法等资料,购买红尾蚺、球蟒主要为了自己玩。其微信名是“耳东冈”。2016年10月,其通过微信向昵称“黄小刚”的人买了一条红尾蚺,现金汇款1700元给对方,对方把蚺邮寄到其泰州市正太小区3幢402的家中,后其一直养在家里。2017年下半年,其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爬行梦”的网友买了一公一母两条球蟒,其微信付款1250元,后对方邮寄到其家中,其养在家里。尼罗河巨蜥是其2015年9月25日向微信昵称“汤继业”的人买的,微信付款750元。2016年12月宋楠看到其家里有尼罗河巨蜥就想买回家玩,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850元,后宋楠叫网约车来拿巨蜥送到南通,其把巨蜥用网袋装了放在纸箱里给驾驶员的。 (4)被告人陈一的供述,证明:2014年其通过“爬行天下”认识的上海朋友“排条”送给其一条蜘蛛球蟒作为生日礼物。2016年底左右,其以1200元的价格将蜘蛛球蟒卖给了魏源(微信号×××),魏源到其家中拿的,现金交易。2017年2月,其以1050元的总价向微商买了3只陆龟,其中2只红腿陆龟、1只豹纹陆龟,微信付款的。对方通过快递把乌龟寄过来,其一直养在家里。其通过网络浏览知道蜘蛛球蟒、陆龟、豹龟都是国家保护动物,养动物是出于个人喜好、也有侥幸心理。其没有饲养、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的资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审批。 (5)被告人柳小高的供述,证明:2018年4月,其(微信昵称小七)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浅笑”的人购买了一条原色球蟒,微信转账付款380元,对方通过中通快递发货,收货信息是“柳小高南通市鼓楼区狮王府大酒店”,收到后其养在南京六合的家中。2017年10月,其向微信好友“封已”购买了三只陆龟,分别是一只苏卡达龟650元、两只赫尔曼陆龟600元,通过微信付款1250元,快递发货到狮王府酒楼,其一直养在六合的家中。其购买前通过百度查询看到了华盛顿公约,知道买的蛇和陆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6年其有朋友因为买卖野生动物被判刑,其购买野生动物是出于个人兴趣,对动物好奇。 (6)被告人宋楠的供述,证明:其有五、六年的养殖经验,知道有些动物不可以买卖。其和魏源是一个玩爬行宠物的圈子里的。2017年11月,魏源找其买尼罗河巨蜥,其说帮着打听。后其发现陈刚有一条尼罗河巨蜥,其向陈刚要了巨蜥的照片发给魏源,魏源说就是这种。其问了陈刚价钱,魏源把钱微信转账给其,其转给了陈刚,价格不超过1000元,其没拿差价。陈刚用私家顺风车将巨蜥送到了魏源发给其的地址,魏源去拿的。2018年1月,魏源说他有一条蜘蛛球蟒,问其要不要,其微信转账1000元买了,魏源开车把蜘蛛球蟒用盒子装着送到崇川区中兴二路的大达五金机电城给其的,其养在家里。后其不想养了,2018年8月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微信昵称Lannoji的人,对方微信付款,其在南通港闸区南山国际小区门口路边将蜘蛛球蟒交给了对方。2018年9月9、10日左右,其微信朋友圈有人在卖苏卡达陆龟,其联系卖家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支付宝转账600元,卖家(微信号×××,微信昵称蜥蛤爬宠)通过快递寄到其工作的中新一路暖暖新家装饰公司,陆龟一直养在公司。 其通过网上查询等途径,购买前就知道蜘蛛球蟒、巨蜥是国家保护动物,其听说苏卡达陆龟不可以买卖,但其发现很多人买卖,其就买了。 附: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宋楠辨认,2018年以1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蜘蛛球蟒的男子为张霦曜。 (7)被告人凤一鸣的供述,证明:2012年其接触爬圈,2015年其在“爬行天下”看到有人卖网纹蟒,其和对方谈好价格1200元,约好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一个路口交易。对方把网纹蟒幼苗放在塑料透明盒子里,其现金支付1200元,后将蛇拿回家饲养。2017年8月,其在“爬行天下”看到有人出售蓝眼象牙,就跟卖家(微信号×××)谈好了价格。2017年8月8日,其微信(微信号×××,昵称“凤一鸣”)付了100元订金,8月11日卖家到上海一家地下停车库见面交易,其微信转了余款1900元,共2000元买下蓝眼象牙,后一直放在家里养。蓝眼象牙是缅甸蟒的变异品种,通体米白。其通过“爬行天下”知道巨蜥、蟒蛇属于“保育类”,知道网纹蟒、蓝眼象牙都是蟒蛇,是国家保护动物,出于兴趣买来玩赏的,收购没有相应许可。 附: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凤一鸣辨认,2017年8月以2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蓝眼象牙缅甸蟒的男子为魏源。 (8)被告人张霦曜的供述,证明:其2015年接触饲养爬行动物的圈子。红尾蚺、蜘蛛球蟒在世界濒危野生动物名录里,中国参加了华盛顿公约,其知道这些物种不允许私自饲养、买卖。2017年10月,其认识了上海一个卖红尾蚺的人(其QQ昵称Lannoji,对方QQ昵称“默”),其向“默”买了一条红尾蚺,支付宝付款1300元,对方通过上海到南通的大巴车带货,其去南通东站取货,后其一直把红尾蚺养在家里。2018年8月,宋楠和其联系,想卖爬行动物。其买了一条蜘蛛球蟒,微信支付了1000元。8月3日中午宋楠在港闸区苏建阳光新城大门附近把蜘蛛球蟒装在一个绿色盒子里交给其,其买后一直养在家里。2018年9月,刘某联系其想养蛇,其以1200元卖的,在崇川区青年路毛家饭店附近把蜘蛛球蟒交给刘某,刘某当晚通过支付宝(昵称“园先生”)给其转账购蛇款。其收购、出售行为没有相应行政许可。 (9)被告人荣硕的供述,证明:其2014年购买了一对球蟒,一直在家中饲养,养了两年左右其从爬行动物饲养的微信群及百度查询了解到球蟒在国内是保护动物,但其有兴趣,不舍得不养。这对大球蟒孵化了两次,2017年七、八月孵化出两公两母小球蟒。2017年8月左右,一个爬友(微信昵称“耳东冈”,其微信昵称“爬行梦”)通过微信转账1250元买了一对小球蟒,其通过快递寄到对方给的江苏的地址。另一对在2017年七、八月其以1250元卖给了广州的一个微信好友,对方通过微信转账。2018年七、八月大球蟒孵化出7条小球蟒,其中一条小球蟒被其卖给一个学校做实验的人,地址是北京的,对方微信转账了500元。剩下的6条小球蟒及2条大球蟒被公安机关查扣了。 (10)被告人于静贤的供述,证明:其毕业后在广州开网店卖宠物及宠物用品,2014年开始接触爬宠圈子,红鬣蜥蜴是其从广州花鸟市场买来的。2017年10月,其在“爬行天下”网站发布了出售红鬣蜥蜴的帖子,其账户昵称“老鼠扛刀砍猫”,有个昵称“养鳄鱼的小男孩”的买家在论坛上买了这条红鬣蜥蜴,对方支付宝付款240元,其从广州通过快递发货到买家给的南通的地址,对方收货后中介扣除10元手续费,将230元货款打到其支付宝里。其通过查阅网站,知道红鬣蜥蜴是二级保护动物,其出售是为了补贴养宠物的支出。 (11)被告人陈默的供述,证明:其2007年开始通过网络论坛了解研究爬行动物,2008年开始饲养游蛇、玩具蛇等。2017年9月别人向其买玩具蛇没钱给,拿红尾蚺抵债给其的。2017年10月,一个南通人(对方昵称Lannoji,其昵称“默”)问其有没有红尾蚺卖,其以1300元出售了一条母的红尾蚺,其告诉对方用长途客车带货寄过去,对方同意。对方通过支付宝(支付宝昵称“霦曜”)转账1300元,其把家里的红尾蚺用网袋装好放在泡沫箱里,带到上海客运总站的行李托运处寄到南通,对方提货的。其2011、2012年就通过网络和朋友介绍知道红尾蚺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为卖一条没那么严重。 (12)被告人顾伟的供述,证明:2018年7月其(微信号×××,昵称lonely)看到成相微信朋友圈(微信号×××)发了球蟒的照片,就问他有没有球蟒卖,到了9月20号他说有,谈好价格400元。后因那条蛇刚蜕皮状态不好,把钱退回来了。第二天成相说有一条原色球蟒还是400元,其就支付宝转了400元,几天后收到从广东寄来的快递,用塑料盒子装的球蟒,收货地址是海安文峰大世界一楼8848专柜柜台。其收货后把蛇放在海安文峰大世界网鱼网咖店办公室里养着。其知道球蟒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卖二级保护动物是非法的,买之前看过百度上的介绍和电视新闻,购买饲养球蟒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 5.鉴定意见: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两份更正说明,证明:经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送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宏观形态、DNA检验比对等方法进行鉴定,认定涉案1条蟒(魏源持有)为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只龟(宋楠持有)为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蜥蜴(成相持有)为巨蜥,属于巨蜥科巨蜥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蟒(刘某持有)为球蟒,为蟒科蟒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3只龟(陈一持有)中2只为红腿陆龟,1只为豹纹陆龟,均属于陆龟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红尾蚺(张霦曜持有)为红尾蚺(白化),属于蚺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蛇、3只龟(柳小高持有)中,该条蛇为球蟒,属于蟒科,该3只龟中1只为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2只为赫尔曼陆龟,均属于陆龟科,该条球蟒和三只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蛇(凤一鸣持有)为网蟒,属于蟒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蛇(凤一鸣持有)经DNA检验比对,为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蛇(武某持有)经DNA检验比对,为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蜥蜴(丁晨翰持有)为美洲绿鬣蜥,属于美洲鬣蜥属Iguan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蛇(顾伟持有)为球蟒,属于蟒科蟒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涉案1条蚺、2条蛇(陈刚持有)中,该条蚺为红尾蚺,属于蚺科蚺属,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Ⅰ或附录Ⅱ,就低认定为附录Ⅱ;该2条蛇为球蟒,属于蟒科蟒蛇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照片、手机截图、发还清单,证明:该局搜查被告人魏源的住宅,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后对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手机截图显示被告人魏源于2016年10月3日通过支付宝向实名认证为朱某、昵称“瓦缝里的星空”的人转账300元,其微信中有备注“老鼠扛到砍猫”、“凤一鸣”、宋楠、成相、“杂家”等联系人。该局对同案犯朱某的手机拍照提取,截图显示2016年10月3日朱某通过支付宝向魏源转账人民币300元。 该局搜查被告人成相的住宅,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后对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手机截图显示被告人成相于2017年8月、10月四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向实名认证为魏源的人支付2450元。微信昵称“浅笑”的人于2018年4月请被告人成相帮忙联系卖家代发球蟒1条,后“浅笑”通过微信转账、红包两次共支付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成相与昵称“0.1微信自助餐厅PG”的卖家联系,转交钱款及邮寄信息“南京市狮王府大酒楼柳小高”,由“0.1微信自助餐厅PG”向买家邮寄球蟒。被告人成相与微信号“×××”、昵称相澤先生的人谈妥以1700元出售白化球蟒1条,通过微信转账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以1600元从“浅笑”处购得白化球蟒后出售给“相澤先生”,邮寄地址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沱河街道中华园B区10幢。被告人成相于2018年9月与微信号×××的、支付宝昵称Halo的人谈妥以400元出售球蟒1条,通过支付宝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以300元从“浅笑”处购得球蟒后出售给买家,邮寄信息“海安文峰大世界顾伟”。 该局搜查被告人陈刚的住宅,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后对相关内容进行提取。照片显示被告人陈刚通过支付宝于2016年12月从昵称“楠”的人处收款850元,于2017年8月向微信号×××、昵称“爬行梦”的人微信转账1250元。 该局搜查被告人陈一的住宅,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后对手机相关内容进行提取。手机截图显示被告人陈一于2017年2月向微信昵称A的人微信转账1050元,备注名“排条”、地区显示为上海徐汇区的人为其微信联系人。 该局扣押被告人柳小高的手机1部,并对手机相关内容进行提取。照片显示被告人柳小高于2017年10月15日通过微信扫码向“春暖花开”转账1250元;于2018年4月通过微信向微信号×××、昵称“浅笑”的人询问原色球的价格,并向其微信转账380元。 该局搜查被告人宋楠的住宅及车库,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并对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手机截图显示被告人宋楠于2016年12月14日21:59收取支付宝昵称Bison的人转账850元,同日22:02向支付宝昵称“耳东刚”的人转账850元;于2018年2月向他人(微信头像与魏源一致)微信转账1000元;于2018年8月通过微信与微信号×××的人联系出售蜘蛛球蟒,二人商定交货事宜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购蛇款1000元;于2018年9月通过微信向微信号×××的人联系购买苏卡达陆龟,商定价格600元并通过支付宝付款。证人郭某向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提供其手机微信照片,照片显示其通过微信于2018年9月向宋楠出售陆龟1只,支付宝收款600元。 该局搜查被告人凤一鸣的住宅,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后对其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手机截图显示被告人凤一鸣于2017年8月8日、11日两次通过微信向微信号×××的人转账100元、1900元,合计2000元。 该局搜查被告人张霦曜的住宅,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并对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手机截图显示被告人张霦曜(微信号×××)于2017年10月18日通过支付宝向昵称“默”的人支付1300元,2018年8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宋楠支付1000元,2018年9月7日通过支付宝收到昵称“圆先生”转账款1200元。 该局搜查被告人荣硕的住宅,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后对相关内容进行提取。照片显示被告人荣硕于2017年8月收到微信号×××、昵称耳东冈的人微信转账购蛇款1250元,邮寄信息为“泰州市海陵区正太花园3幢402”。 该局搜查被告人陈默的住宅,扣押其所使用的手机1部,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提取。照片显示被告人陈默于2017年10月通过支付宝收到昵称为“霦曜”的人转账1300元。 该局从被告人顾伟处扣押手机1部,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提取。手机截图显示被告人顾伟2018年9月与微信号×××的人通过微信联系求购球蟒1条,后支付宝转账400元购蛇款。 该局搜查同案犯刘某的处所,扣押其手机2部并对相关内容提取。手机截图显示刘某于2018年9月7日微信联系被告人张霦曜,并通过支付宝(昵称“圆先生”)向被告人张霦曜支付1200元。 该局搜查同案犯武某的住宅,发现并扣押其手机1部,后对其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手机截图显示武某(微信号×××,昵称相澤先生)于2018年8月24日询问微博网友获知白化球卖家联系信息,同日向微信号为×××的人求购球蟒1条,并微信转账1700元,于2018年9月21日在家中通过圆通快递收货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于静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魏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成相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刚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一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柳小高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宋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凤一鸣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霦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荣硕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于静贤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默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顾伟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魏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魏源、宋楠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被告人成相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八十元,被告人陈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被告人张霦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荣硕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被告人于静贤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被告人陈默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的缅甸蟒一条、巨蜥一只、陆龟七只、红尾蚺二条、“蓝眼象牙”蟒一条、网纹蟒一条、蜘蛛球蟒一条、球蟒五条、绿鬣蜥一只,均予以没收,由该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李会利 审判员王华 人民陪审员崔益琪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弦 书记员郝玲丽
判决日期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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