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优普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普利公司)与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邦公司)、闫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普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帝邦公司、被告闫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