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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平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481民初4406号         判决日期:2021-09-13         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天力公司在安徽省安庆市承接了工程项目,原告2019年即在该工程项目现场工作。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接受被告管理,被告按约向原告发放工资,依法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5月28日中午,原告下班与其他同事一起前往用餐点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为维护和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天力公司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原告是否在安徽工地上工作被告公司不清楚,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告举证的卢其云向其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表明,实际上原告是受卢其云雇佣,因此原告如需赔偿,应当向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卢其云主张相应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8日11时23分许,原告蒋国平在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与环城西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其时原告骑行无号牌新源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为卢其云。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间,原告收到由卢其云支付的工资或预支工资,其中2020年1月22日,收到卢其云支付的47755元,该次交易附言中记载2019工资结清;2019年8月2日收到卢其云支付3000元,该次交易附言中记载为蒋国平安庆工资。 庭审中,原告陈述2019年3月卢其云与原告联系,询问原告有没有活干,到了同年4月份,原告就到安庆工地上去了,该工地是做化学公司的,原告在该工地负责电焊,也做些铆工的活;收入待遇是和卢其云谈的。原告知道卢其云是被告工地的负责人,但不清楚和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原告称2019年之前也在安庆工作过,但是在别的地方,没有跟卢其云一起工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书证随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国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原告蒋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琛洁 书记员潘辰露
判决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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