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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民辖终249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80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力)之间仅签订了编号为CNCE7-博纳常州新北区年产6-20150506-1423的土建施工合同(以下简称20150506-1423施工合同)、编号为CNCE7-博纳常州新北区年产6-20150827-1644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20150827-1644施工合同),实际履行的也是此两份合同。被上诉人江苏天力提交的编号为CZBNFBHT-2015-02的常州博纳年产6000万平方米非织造产业用纺织品项目工程土建施工合同(以下简称2015-02施工合同),该合同上所盖公章及法人签章均非上诉人真实印章,该合同也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2015-02施工合同与20150506-1423施工合同、20150827-1644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和内容一样,不存在三份独立合同同时履行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三份合同均实际履行系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以三份合同分别约定了诉讼管辖、仲裁管辖而认定属于或裁或诉约定,裁决仲裁协议无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或裁或诉应以约定在同一合同(条款)为前提,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2015-02施工合同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讼管辖约定也无效,不存在所谓或裁或诉约定问题。其次,即使认定2015-02号施工合同有效,三份合同都单独约定了诉讼或仲裁管辖,并未同时约定或裁或诉。2015年-02号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3月,合同第14.3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50506-1423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4月,合同第17条约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0827-1644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8月,合同第17条约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适用于同一合同(条款)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诉讼管辖即或裁或诉约定,这导致无法确认管辖故而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在合同中能通过约定直接确定管辖则不适用此条。本案中,三份合同独自约定了仲裁管辖或诉讼管辖,将三份合同分开来看,依据各个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别确定管辖并无障碍,不属于或裁或诉约定。那如果认为三份合同具有相关关系,因三份合同(2015-2施工合同与另两份合同20150506-1423施工合同、20150827-1644施工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和内容一样,三合同间只能是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假定2015-2施工合同有效,因其签订时间在前,则其为主合同,后两份合同为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依法可以对主合同进行变更,则后两份合同将2015-2施工合同的诉讼管辖约定变更为仲裁管辖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变更后能够确定管辖即仲裁管辖,不属于或裁或诉,故仲裁条款有效。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编号为CZBNFBHT-2105-02合同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亦认可双方签订的案涉三份合同(编号CZBNFBHT-2105-02、编号CNCE7-博纳常州新北区年产6-20150506-1423、编号CNCE7-博纳常州新北区年产6-20150506-1644)均为实际履行的合同。 涉案三份合同按时间顺序分别是: 编号CZBNFBHT-2105-02工程名称:常州博纳年产6000万平方米非织造产业用纺织品项目工程土建。工程范围及内容:全生产厂房、成品仓库及附属办公楼、料仓区域等大清工工作内容。纠纷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时间:2015年3月20日。 编号CNCE7-博纳常州新北区年产6-20150506-1423工程名称:年产6000万平方米非织造产业用纺织品项目土建工程。工程内容:生产厂房、成品仓库及附属办公楼、料仓区域、拆包装、原材料库、门卫、消防水池的土建及附属电气、消防、暖通等(具体以实际施工范围为准)。纠纷解决方式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时间:2015年4月。 编号CNCE7-博纳常州新北区年产6-20150506-1644工程名称:年产6000万平方米非织造产业用纺织品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工程内容:生产厂房、成品仓库及附属办公楼、料仓区域、拆包装、原材料库等设备、管道、仪表、电器安装工作。纠纷解决方式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时间:2015年8月10日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8032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刘晓琴 审判员丁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金麟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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