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神曼韵钢管租赁部与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5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9万元的财产。后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标的款专户提供了169万元作为担保。被告的担保已达到原告申请的保全标的额,故对被告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
高新区浒墅关镇神曼韵钢管租赁部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05民初56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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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解除已对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16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伟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邵颖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