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贵州国发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民终494号
判决日期:2020-02-06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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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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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兴市九洲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312元,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43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陈荣
审判员何陆坤
审判员张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龙龑
书记员沈颢桢
判决日期
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