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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82民初3535号         判决日期:2021-03-19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鸿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云湖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775700元、工程审计费2206971.36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910889元(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审理中,鸿成公司撤回了要求支付监理费的诉讼请求,并将审计费诉请部分变更为要求支付审计费1368955元及违约金(自复审单位向云湖公司出具函件往后推6个月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云湖会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造价提供结算咨询审核等服务,包括跟踪审核费(咨询费),每月12000元;结算审核服务费(审计费),按对工程造价报价的核减额的5%收取,合同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原告自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进行跟踪审计25个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跟踪审计费30万元;原告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27份,根据核减金额,被告应支付结算审计费2556971.36元。被告至今只支付审计费650000元(包含2012年12月5日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代付的审计费400000元),尚拖欠审计费2206971.36元。同时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 被告云湖公司辩称:跟踪审核费应支付2895000元,其公司已支付300000元,已超付10500元;结算审核费,根据合同约定,现支付条件不成就,且不存在兴港公司代付400000元审计费的情况。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鸿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2月28日,云湖公司(委托人)与鸿成公司(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约定云湖公司委托鸿成公司为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别:B+C+E(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标底编制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业务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至竣工验收结束;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十五条约定: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B+C+E)咨询收费:自咨询专业人员进场后,按1.2万元/月收取,至本工程竣工为止。2、竣工结算审核:免收基本收费,按核减额5%收取审核费用。付款时间:1、每月月底前支付本月的跟踪审核费人民费壹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清跟踪审核费用余款。2、竣工结算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审核费的50%,余款待复审结束后一周内付清。3、复审应在六个月内完成,若超过六个月,则应付清乙方全部审核费用。附加协议条款:咨询人的咨询成果必须准确,委托人复审的结果与咨询成果的误差率在±1%之内。若误差率在±1%至±2%之间,咨询费扣除50%;若误差率超过±2%,咨询人不得收取咨询费用。合同所附项目审计组成员名单载明:1、项目负责人刘忠林,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工程师职称,2、专业审计员毛兰英,中级编审,安装专业、工程师职称,3、专业审计员薛庆华,中级编审,市政专业、工程师职称等内容。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云湖公司已直接支付审计费1087945元(其中跟踪审核费即咨询费289500元、竣工结算审核费798445元)。鸿成公司另提出施工方兴港公司在2012年12月5日代云湖公司支付了结算审核费400000元,云湖公司予以认可。 关于跟踪审核费(咨询费),鸿成公司主张跟踪审计时间自合同约定的2010年3月1日起至竣工2012年3月25日止,即25个月,按合同约定的120000元/月标准计算,跟踪审核费为300000元。鸿成公司为证明上述时间提供向宜兴市城建档案馆调取的“云湖国际会议中心工程”、“云湖国际会议中心工程贵宾楼1-5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报告所含“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开竣工日期”分别为2010年2月20日、2010年7月20日及2011年10月28日、2012年3月25日。 对此,云湖公司提出,对于两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报告仅是土建部分的竣工验收,不包括安装部分,不能代表其余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根据其公司会计统计,跟踪审计天数为24个月零4天,按合同约定的1.2万元/月标准计算,跟踪审核费应为289500元。 关于结算审核费,鸿成公司主张共计向云湖公司提交了27份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核减额总价51098100元,按核减额的5%收费标准计算结算审核费合计为2556900元(每个项目分开计算,不满600元的按600元收取)。鸿成公司提供了27份结算审核报告书及相应工程结算审定单,具体包括: 1、宿舍楼绿化工程,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华辰)施工,送审价259003.3元,审定价255519.03元,核减额3484.27元,施工单位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未注明日期); 2、主楼屋顶绿化工程,无锡市佳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佳禾)施工,送审价2034626.92元、审定价2035595.77元,核减额-968.85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17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3、玻璃幕墙及零星附属工程,上海千旺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旺)施工,送审价4805898.95元,审定价4802898.95元,核减额3000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18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4、防火门工程,宜兴市天龙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天龙)施工,送审价468193.70元,审定价460784.70元,核减额7409元,施工单位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未注明日期); 5、种植屋面防水工程,无锡市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恒顺)施工,送审价267027.21元,审定价247136.37元,核减额19890.84元,施工单位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未注明日期); 6、小别墅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典)施工,送审价2086621.61元,审定价1886263.58元,核减额200358.03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23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7、配套工程-安装工程,江苏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丰)施工,送审价2741832.49元,审定价1469088.41元,核减额1272744.08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23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8、室外亮化工程,宜兴市顺达城市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顺达)施工,送审价3528183.7元,审定价2639557.79元,核减额888625.91元,施工单位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未注明日期); 9、配套智能化工程,宜兴市东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东科)施工,送审价550640.19元,审定价476265.43元,核减额74374.76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23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10、消防工程,南京长江集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长江)施工,送审价7006614.78元,审定价4913160.10元,核减额2093454.68元,施工单位于2015年2月21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11、山体人工挖孔桩工程,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基础)施工,送审价1067961.68元,审定价870819元,核减额197142.68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22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12、楼梯栏杆及零星工程,宜兴市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丰义)施工,送审价334981元,审定价283109.53元,核减额51871.47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23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13、阴影部分装修工程,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兴港)施工,送审价5361641.42元,审定价3541539.16元,核减额1820102.26元,施工单位对上述审定价确认,但提出深化设计费不在其中,故未在结算审定单施工单位栏内盖章; 14、外墙装饰百叶及点式玻璃栏杆,江苏雅玛门窗幕布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雅玛)施工,送审价2871164.84元,审定价2828538.13元,核减额42626.71元,施工单位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未注明日期); 15、B标段装修工程,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洪涛)施工,送审价45387318元,审定价30808772.01元,核减额14578545.99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24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16、A标段装修工程,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亚厦)施工,送审价39997137元,审定价30724237.11元,核减额9272899.89元,施工单位于2014年9月9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并注明“1.以上确认金额为无争议金额,仍保留争议金额装饰23.2万、安装56.5万,合计争议79.7万元;2.以上扣减审计费含业主承担部分”; 17、土建及安装工程,江苏兴港施工,送审价59189330.58元,初审价49387179.20元(包括土建初审价41555125.88元、安装初审价7832053.3元),核减额9802151.4元,扣审计费490107.57元,合计初审价48897071.63元,兴港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18、景观堆石工程,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中远)施工,送审价3850000元,审定价3844207.42元,核减额5792.58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17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19、游泳池等配套工程,宜兴中远施工,送审价3190213.52元,审定价2351505.59元,核减额838707.93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17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20、市政配套工程,宜兴中远施工,送审价8383373.33元,审定价6783158.10元,核减额1600215.23元,施工单位于2013年10月17日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 21、主楼绿化工程,宜兴市文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文峰)施工,送审价5374500.37元,审定价4576313.64元,核减额798186.73元,施工单位未盖章; 22、智能化工程,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电兴发)施工,送审价8470950.92元,审定价7220624.44元,核减额1250326.48元,施工单位未盖章; 23、外墙涂料,宜兴中意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中意)施工,送审价290449.89元,审定价252565.07元,核减额37884.82元,施工单位未盖章; 24、宿舍装饰工程,江苏静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静远)施工,送审价2074659.02元,审定价1305689.67元,核减额768969.35元,施工单位未盖章; 25、市政附属、配电房工程,江苏恒丰施工,送审价1745050.73元,审定价1072521.1元,核减额672529.63元,施工单位未盖章; 26、市政配套工程(景观铺装),宜兴市金润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金润)施工,送审价6837877.71元,审定价5700298.02元,核减额1137579.69元,施工单位未盖章; 27、通风空调工程,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洛西)施工,送审价10029896.76元,审定价6543955.22元,核减额3485941.54元,施工单位未盖章; 上述27份报告加盖了鸿成公司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王平的印章,部分王平印章截止期“2013.12”,部分截止期“2017.12”。对应工程结算审定单上加盖的王平印章载明的截止期为“2017.12”。同时,审定单均在备注栏内注明“此审定单作为计算付款依据,最终以二次复审为准”。云湖公司在27份审定单上均未加盖公章。 为证明上述审计报告已全部交付云湖公司,鸿成公司提供了3份收条、1份清单及(2014)宜商初字第0414号民事判决书: 1.2012年12月10日,云湖公司谢建伟出具的收条,上载明:收到鸿成公司对云湖工程安装系统审计报告陆套(每套贰份),包括:1、主楼智能化系统,2、主楼空调系统,3、主楼消防系统,4、主楼外围亮化系统,5、配套宿舍水电消防系统、6、配套宿舍智能化系统。 2.2012年12月10日,云湖公司陈文军出具的收条一份,上载明:今收到鸿成公司审计资料如下:1、A标段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份),2、B标段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份),3、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阴影部分装修工程(2份)、4、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配套宿舍楼绿化(2份)、5、无锡市佳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楼屋顶绿化工程(2份)、6、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楼山体人工挖孔桩(2份)、7、江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宿舍楼市政附属配电房工程(2份)、8、江苏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宿舍楼土建(2份)、9、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贵宾楼1-2#门窗(2份)、10、无锡市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主楼屋面防水工程(2份)、11、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小别墅外墙石材干挂工程(2份)、12、宜兴市龙德行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主楼铝合金门窗(2份)、13、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主楼外墙装饰百叶及点式玻璃栏杆(2份)、14、江苏鹅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楼石材干挂工程(2份)、15、宜兴市中意装饰有限公司主楼外墙涂料(2份)。 3.2014年9月3日,云湖公司陈文军出具的收条,上载明:今收到鸿成公司杨雪华提供的关于云湖国际精装修B标段(洪涛公司)的结算资料如下:1、竣工图(蓝图)一份(完整),2、施工单位送审的结算书一份(共两册,上下册,含签证单),里面包含施工合同,隐蔽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3、结算审计报告一份。 4.2014年8月18日,陈文军签收的《云湖国际会议中心结算未完工程》清单,主要内容为: 序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原因 送审价 审定价 核减额 配套土建 江苏恒丰 打官司 市政工程 江苏恒丰 打官司 空调工程 德罗西 打官司 石材干挂工程 江苏鹅州 项目经理去世无法联系 外墙涂料 宜兴中意 公司倒闭 市政配套(景观铺张) 宜兴金润 有书面反馈意见单 智能化工程 北京中电兴发 有书面反馈意见单 A标段装修工程 浙江亚厦装饰 有书面反馈意见单 宿舍楼装潢 江苏静远 有书面反馈意见单 消防工程 南京长江集团 有书面反馈意见单 阴影部位装饰 江苏兴港 有书面反馈意见单 5.(2014)宜商初字第041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14年3月18日,北京中电兴发向本院起诉云湖公司等被告,在该案审理中,北京中电兴发提供了鸿成公司出具的北京中电兴发公司施工项目的审定单,内容与鸿成公司提供的上述22号报告内容一致,双方对审定中工程总价款均无异议,仅对是否应扣除土建预埋费、水电费、配合费、审计费存在争议。 云湖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报告中的20份,包括:序号1、2、5、6、7、8、9、10、11、13、14、15、16、17、22、23、24、25、26、27;其余7份没有收到。云湖公司同时提出,收到的20份报告中有7份施工方没有盖章(序号13、22-27),13份报告与其公司持有的报告编号、内容、造价师印章不一致(序号1、2、5、6、7、8、9、10、11、14、15、16、17)。云湖公司同时提供了其持有的报告。 双方关于27份报告意见对照表 鸿成公司主张的结算报告 云湖意见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人盖章 1宿舍楼绿化 常州华辰 盖章 收到(不同) 2会议中心屋顶绿化 无锡佳禾 盖章(13.10) 收到(不同) 3玻璃幕墙零星附属 上海千旺 盖章(13.10) 4防火门 宜兴天龙 盖章 5种植屋面防水 无锡恒顺 盖章 收到(不同) 6别墅外墙石材干挂 南京华典 盖章(13.10) 收到(不同) 7会议中心配套工程安装、签证 江苏恒丰 盖章(13.10) 收到(不同) 8会议中心室外亮化 宜兴顺达 盖章 收到(不同) 9中心配套智能化 宜兴东科 盖章(13.10) 收到(不同) 10会议中心消防(含签证)、消防阴影 南京长江 盖章(15.2) 收到(不同) 11山体人工挖孔桩 宜兴基础 盖章(13.10) 收到(不同) 12楼梯栏杆等 宜兴丰义 盖章(13.10) 13中心阴影装修 江苏兴港 收到 14中心外墙装饰百叶及点式玻璃栏杆 江苏雅玛 盖章 收到(不同) 15B标段装饰、安装 深圳洪涛 盖章(13.10) 收到(不同) 16A标段装饰、安装 浙江亚厦 盖章有争议 收到(不同) 17中心土建、安装 江苏兴港 盖章 收到(不同) 18会议中心室外景观石、增加八处堆石 宜兴中远 盖章(13.10) 19游泳池 宜兴中远 盖章(13.10) 20道路、污水、挡土墙等市政 宜兴中远 盖章(13.10) 21中心主楼绿化 宜兴文峰 22中心智能化、签证 北京中电 收到 23中心外墙涂料 宜兴中意 收到 24宿舍装饰 江苏静远 收到 25宿舍市政附属、配电房 江苏恒丰 收到 26会议中心市政配套(景观铺装) 宜兴金润 收到 27会议中心通风空调、签证 江苏德洛西 收到 审理中,关于结算审计流程,鸿成公司提出,首先由施工单位把工程结算资料交给被告(甲方);被告再将相关资料交给其公司;其公司经审核后出具一式三份《结算审定单》交施工单位和被告分别盖章。如有异议,鸿成公司重新核对后出具新的审定单;三方均无异议后均在审定单上盖章;最后鸿成公司依据审定单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交给被告。云湖公司所称的7份报告未收到,实际其公司工作人员也将报告交给云湖公司陈文军,陈文军也出具了收条,但因保管不善,收条也找不到了。关于云湖公司收到的20份报告中有7份施工单位没有盖章问题,该7份报告因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故没有盖章,但云湖公司要求其公司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客观上,云湖公司也根据其公司出具的报告与施工方进行了结算,其中兴港公司、北京中电兴发均向法院进行起诉主张了工程款。另因年底施工方讨要工程款,政府要求云湖公司在年前支付农民工工资,为此云湖公司就要求其公司在施工单位没有在审定单上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出具初步的审核报告,用以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后云湖公司要求施工单位在审定单补盖公章,并由其公司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这就出现了有些施工单位没有加盖公章的情况。 关于云湖公司收到报告与鸿成公司提供证据不一致问题,鸿成公司提出,其中对应序号5、8、16、17项目报告,云湖公司持有的是跟踪审核报告,而不是结算审核报告。关于造价师印章问题,鸿成公司提出,因涉案工程跨度较长,合同约定的造价师刘忠林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离职,其公司另指派造价师王平任项目负责人。因审计报告分期分批出具,期间王平的造价师证书延续注册、更换执业印章,故出现两个时间段的印章。 审理中,云湖公司提出鸿成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造成其公司对上述报告中15B标段装修工程(深圳洪涛)、16A标段装修工程(浙江亚厦)、17土建及安装工程(江苏兴港)三项目无法进行复审。云湖公司为此提供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于2019年6月27日由宜兴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云湖公司委托其处对腾讯QQ软件截屏打印相关资料的过程及内容办理证据保全。腾讯QQ内容:1.2013年11月14日,云湖公司委托复审的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诚公司)通过QQ向云湖公司发出《关于宜兴云湖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复审所须资料事宜》一份,益诚公司提出其公司接受复审的B标段装修工程(深圳洪涛)、A标段装修工程(浙江亚厦)、土建及安装工程(江苏兴港)三项目中缺少相关资料且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一、兴港公司的土建结算书中将项目划分为办公楼、别墅1#-5#、水泵房、主楼、挡土墙及零星。这些单项工程均没有: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主体验收报告;2、经甲方确认的材料核价单;3、安全文明施工费测定单;4、监理日志;5、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装饰A标和B标除上述第5条合同外(补充协议不全),1-4条均无;二、兴港公司的土建结算书中贵宾楼的签证均无,土建的签证059-1……及其后(详见结算书)均无,另外安装签证均有,但签证上均无建设单位的签字和盖章;三、消防仅有施工合同和项目提供过来的计价表(不知是一审报告书还是施工结算书)……;通风空调除图纸外,其他资料(一中1-5条)均无;四、项目部提供过来的动施、弱电和消防图纸,为施工图,未盖竣工章。亚厦A标段装饰图纸缺一层总平面图、二层走道图,要求云湖公司配合解决。2.2014年12月11日,益诚公司向云湖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一份,称因送审资料不全,贵司于2012年底通知我司暂停审核工作,等跟踪审计完成后进行二审。我司针对此情况多次商谈,并于2013年9月26日传给贵司补充协议,但至今未有回复,要求补充的资料也迟迟没有答复,导致该工程的二审工作一直无法顺利开展,我司经多方考量,认为此项目尚不具备审计条件,现决定放弃该项目二审工作等内容。云湖公司另提供其公司蒋国君与鸿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亚光在2013年10月的通话录音,内容包括:蒋“交给你们审计的整个结算资料,你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啊?”吴“原来没有讲要将结算资料给你们,我们要存档的。要报给施工方,再报给我们的。”蒋“当时只做了一份。原始资料全部在你们那里的。”吴“按道理建设单位要有的,我这里也不是原始资料……一部分是原始资料、一部分是复印件。”蒋“那你把他们给你的资料当作原始资料给我。”“他们同意签字的先签掉,不同意签字的,是什么原因要有说法,比如说对你的审计有意见,还是什么原因,要弄清楚。大家都要有数。”“送审的资料要请你告知全部移交给我们,结算费用我们加紧帮你安排。”对此,鸿成公司提出复审由云湖公司委托益诚公司进行,资料也应由云湖公司提供,复审没有进行的责任不在其公司。录音发生在2013年10月,并无反映之后发生的事情,且录音仅是双方领导之间的交流,吴亚光不是项目负责人,不可能完全知道审计的具体情况,故录音不能证明资料有无移交
判决结果
一、云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鸿成公司1152951元及利息(其中8500元自2012年4月2日起、1144451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均按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 二、驳回鸿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云湖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15元,由鸿成公司负担2409元,由云湖公司负担22706元。上述款项已由鸿成公司垫付,云湖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直接向鸿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陆亚琴 人民陪审员钱亚光 人民陪审员耿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宗瑛
判决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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