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泰华长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郁金酒店管理合伙企业、西安梦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业、西安市爱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韩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750万元的保函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陕0725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郁金酒店管理合伙企业、西安梦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业、西安市爱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50万元的财产。2021年4月23日双方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合解协议,同月25日向双方送达了(2021)陕0725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后被申请人按调解书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陕西泰华长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陕西泰华长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业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725财保13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勉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郁金酒店管理合伙企业、西安梦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业、西安市爱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红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慧
书记员杨旭
判决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