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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泰华长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业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725财保13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勉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郁金酒店管理合伙企业、西安梦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业、西安市爱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红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慧 书记员杨旭
判决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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